老家結婚證可以在外地辦離婚嗎?
民間借貸:夫妻關係存續時間互相借款問題
案例
:女方李某和男方張某是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期間財產都由男方張某保管,李某生病張某不出錢,非要求李某打條才出錢,李某為了看病,前後借了8。3萬元。
最終雙方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後張某起訴要求李某還錢,訴稱:在婚期內李某4次打借條向其借款8。3萬元,稱用於個人辦事,現已離婚,請法院判令李某還錢。
李某辯稱:當時借錢是急著買藥,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條,且這些錢都是婚後一起掙的錢,不存在償還的問題。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理由: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財產歸屬,也就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後勞動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財產雖然由張某保管,但是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分權,張某用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李某,李某用於看病也屬於共同生活開支,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之間借款關係成立的情形如下:
第一種: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各自的財產自己所有,雙方實行分財產製,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內借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就成立民間借貸關係。
第二種: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一方借夫妻共同財產用於非夫妻共同生活開支,雙方就成立借貸關係,離婚時需要歸還。
這件事您怎麼看?您支援夫妻分財產製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