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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試崗優衣庫擦玻璃1小時無工資?當事人:給了12元,希望店長道歉

作者:由 上游新聞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2-07

試崗三天工資怎麼結算

重慶女子小蘇試崗優衣庫導購,擦玻璃一小時後被店長認定不合格,在警方和勞動仲裁部門的介入下,最終店長賠償了她12元——20日,小蘇向上遊新聞記者講述這一經歷。她表示:“應聘者也應該得到尊重。事情已經過去10多天,但優衣庫的處理結果一直沒有出來,我希望店長能夠公開給我道歉。”涉事方優衣庫萬州萬達廣場店店長夏女士則表示,針對此事,公司正在積極處理當中,暫不方便迴應。

女子試崗優衣庫擦玻璃1小時無工資?當事人:給了12元,希望店長道歉

小蘇將自己在優衣庫試崗的經歷發到網上

應聘者:導購試崗被要求擦玻璃1小時

小蘇向記者介紹說,自己是重慶萬州人,今年25歲。9月4日,她來到位於萬州萬達廣場的優衣庫門店面試,應聘導購職位。面試之後,店長夏女士通知她5日去試崗。

“5日早上,我來到店裡,店長告訴我試崗共4個小時,其中,有1個小時是擦玻璃,其餘時間是接待顧客。”小蘇說,當天天氣較熱,店內約有二三百平米,玻璃、鏡子較多,按照店長要求擦完後,衣服完全被汗溼,卻被店長告知不合格,“她說我沒有擦乾淨,因為上面的玻璃沒有擦,(擦上面)需要搭梯子,可她並沒有提前給我說和準備工具。”

聽到店長說沒擦乾淨,小蘇提出希望改進,“我對她說再給我一次機會,我重新擦一遍,她說不用了,這是不過關的,然後就帶我去拿我的東西,讓我走。”

小蘇表示,自己又累又生氣,完全接受不了這個結果,“應聘導購被要求做保潔,本身就說不過去,玻璃沒擦乾淨就說試崗不合格,更是好笑。我之前從來沒有遇到過,但是,聽說店裡導購工資高、待遇好,我還是挺重視這份工作的,所以才想好好表現,即便一開始被要求擦玻璃,也沒有什麼異議,而且很認真地幹完了。”

小蘇稱,隨後她以自己工作1小時為由,要求結算工資。“店長說試用期沒有工資,以前也都是這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後,小蘇選擇報警處理,“警方來了之後,店長說私人轉賬21元給我,但又沒有轉,讓我去找勞動仲裁部門。”

小蘇表示,經過勞動部門介入,最終店長給了她12元。

“事情到了這裡,真的不是錢的事了,我雖然是應聘者,但我覺得我應該被尊重,店方和店長的處理方式,都讓人覺得不舒服。”小蘇還表示,自己也透過優衣庫客服進行了投訴,訴求是對店長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我希望優衣庫給我一個結果,店長能夠給我一個公開的道歉,可從我投訴到現在,已經十多天過去,一直沒有任何訊息,客服也說正在調查當中。”

網友:優衣庫招聘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問題

小蘇的經歷曝光後,引發不少網友討論。

在其影片下方,多位網友評論稱,優衣庫招聘存在類似問題。湖北網友“已重置”表示,“招人過去就是擦玻璃,擦了之後說沒擦乾淨,不錄用。”貴州網友“想想”也稱,“你不是第一個上當的,之前就有人爆料過招聘人試崗。”重慶網友“奔跑的蘑菇”稱,“你是我看到第二個去優衣庫面試讓擦玻璃,然後說沒擦乾淨不錄用的,大家吸取教訓。”還有網友質疑稱,招聘導購,應該先培訓,如何服務顧客和疊衣服,而不是一來就讓別人做清潔。

20日,記者聯絡上優衣庫萬州萬達廣場店,接電話的一位女士表示,自己就是當事店長。對於小蘇一事,她表示,自己正在上班,總公司正在積極處理當中,自己暫不方便迴應。

記者又聯絡優衣庫官方客服,客服表示,針對此事,公司已經在進行調查和處理。針對小蘇和多位網友爆料的應聘導購被要求擦玻璃一事,客服並未正面進行迴應,之後便匆匆結束通話電話。

律師:應先考慮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對此,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民事法律事務中心勞動人事分中心負責人、專職律師張璇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第1項,勞動者被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來看,小蘇作為導購去擦玻璃的行為,不能簡單判斷合法還是不合法,合理還是不合理,應當考慮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對於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中包含試用期員工),只要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付出了勞動,就有權利獲得對應的勞動報酬。其次,要看用人單位招聘的“導購”崗位要求和職責內容是什麼,雖然從字面意思來看,“導購”一般僅為引導顧客購買物品,而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卻存在崗位內容更加廣泛的可能。例如,“擦玻璃”可能是為了使櫥窗更明亮,更能夠吸引顧客的關注,從而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那麼,擦玻璃的行為就屬於導購的職責範圍。若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試用期內員工從事的工作質量達不到在招聘該崗位人員時的錄用條件,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即使用人單位在此情況下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仍然應當對勞動者已經履行的勞動義務,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

另一種情況,在面試或者錄用考核過程中,用人單位為了測試該員工是否適合崗位,讓勞動者嘗試從事一個非常簡短的“勞動行為”,簡而言之,試崗行為僅作為用人單位考慮是否錄用該勞動者的標準,而非以直接接受其勞動成果為試崗目的。那麼,此種“試崗”就不能視為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應當根據意思自治(自由選擇處理)原則,對爭議協商處理。

上游新聞記者 朱婷 實習生 姚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