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2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檢視更多2023-01-21
談話過程中,張某認為,中建某局公路指揮部雖然送給自己25萬元,但並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自己也沒有為其謀取利益,所以不應認定為受賄
檢視更多2023-01-18
關於如何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應按照“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既要證明權錢之間的對價關係,亦要排除正常禮尚往來,特別是認定“承諾謀利”時,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禮尚往來的情況,以證明權錢交易的本質
檢視更多2023-01-18
刑事推定這種證明方式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節約訴訟成本、以高蓋然性的經驗法則免除公訴機關對於部分事實的證明責任,即僅需要證明前提事實存在(有職務制約關係且收受3萬元以上的財產性利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就不必再去證明結論事實(“存在具體的請託事
檢視更多2023-01-09
山東省煙臺市黃渤海新區紀檢監察工委繪圖查處長期“圍獵”型案件不應侷限於“圍獵”者“無慾無求”的行為表象,在收贈財物已是既成事實的前提下,倘若公職人員的職務許可權能夠對贈禮者當下或未來產生制約影響,便可能涉嫌受賄罪
檢視更多2022-12-19
岑溪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間,被告人覃藝在任岑溪市大業中心衛生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院藥品採購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廣西某藥業有限公司、廣西某新藥特藥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員蘇某送給的回扣款
檢視更多2022-1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
檢視更多2022-09-30
2019年4月,貴州省監察委員會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從案件受理到起訴的2個月時間內,專案組逐一審查了全案證據,形成了37萬字的閱卷筆錄,2
檢視更多2022-08-19
第二種觀點張某受賄金額雖是12萬元,但其行為還符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這一情形,應當判處三年(含)以上十年(含)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為十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才不追訴
檢視更多2022-08-14
說到底,防腐雖然必不可少法律,但最重要的還是像包公那樣從人的精神入手
檢視更多2022-07-30
伍建利在二審審理期間,書面宣告撤回其中關於無罪的上訴理由,多次提交自願認罪認罰報告,承認其犯有一審判決認定的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並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籤署了《自願認罪認罰承諾書》,退出了受賄犯罪所得242
檢視更多2022-07-28
此案被告人之所以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主要是因為一審法院從“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完全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
檢視更多2022-07-16
為確保案件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針對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餘萬元的問題能否認定受賄犯罪,以及曹存正濫用職權並在多因綜合下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600餘萬元能否認定濫用職權犯罪,審理室組織專家進行了諮詢論證,為案件把關奠定堅實基礎
檢視更多2022-07-15
”李生髮信誓旦旦地說
檢視更多2022-06-28
此案被告人之所以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主要是因為一審法院從“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完全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
檢視更多2022-06-22
川觀新聞,贊11902022年6月17日上午,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杜光義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光義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檢視更多2022-06-22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後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
檢視更多2022-06-21
經審理查明:2000年以來,杜光義先後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以及兼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和變更茅臺酒經營權、
檢視更多2022-05-19
後梁的那些大臣見了,又是慚愧,又是感動,再也不敢以腐敗官員的眼光看待郭崇韜
檢視更多2022-05-15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部分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剛然在夥同被告人吳靜竹共同幫助張祝波處理他人交通違法行為過程中,為便於處理違章事宜,受張祝波指使,夥同張俊達、張亞琴等人,偽造機動車行駛證共計100餘份,用於上傳交通違章處理系統,後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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