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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國票據的格式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4-14

單據格式怎麼寫

梳理一下民國票據的基本格式,既能看清票據的“長相”,又能瞭解相關的金融知識,實為收藏的樂趣所在。廣義上的票據包括經濟金融方面的各種單據、票證如股票、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相關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本文討論的票據取狹義。清末以來至民國,票據格式複雜混亂,缺乏統一標準。除了銀行所出票據大致有章可循外,錢莊票據格式不但各地不同,同地之間各莊也不同,可形容為“信筆記載,漫無標準”。票據名稱也是五花八門,如匯票有匯券、匯兌券、匯兌信等名稱,本票有莊票、期票、存票、紅票、信票、憑票等名稱,支票有劃條、撥條、計條、執帖、上單、便條等名稱。1929年10月,在歷經數稿修改的基礎上,南京國民政府以命令公佈了《票據法》(以下稱1929年《票據法》)。該法規定,票據主要包括本票、匯票、支票三種,並列明瞭票據所應記載的各類要素,使票據格式開始有了定規。

一、三種票據的格式要素

從觀賞角度看,本票、匯票、支票三種票據格式大同小異,都是“金額+日期”的排列組合。這是由票據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它們或發揮現金替代作用,或發揮信用證券作用,其格式上必然與金額、日期等要素緊密相關。在1929年《票據法》中,立法文字也是先詳述匯票的各項規定,本票、支票很多內容都是從匯票,如規定匯票中的發票、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等規範準用於本票,背書、保證、付款、追索權等規範準用於支票等。

實際上,三種票據在經濟往來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它們各自在格式上還是有著明顯的特徵。本票在民國也稱期票,即出票人允諾到期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信用證券。本票的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為簽發本票、承諾到期支付票款之人,收款人則是到期後收受票款之人。

匯票即出票人委託他人於一定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為開出匯票,在票面上簽名或蓋章畫押之人,付款人為受支付委託之人,收款人則是到期收受票款之人。

支票是存戶委託銀行(錢莊)即付一定金額於指定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即期匯票相仿,當事人也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1929年《票據法》規定,支票付款人以銀錢業者為限,因此出票人多為銀行或錢莊的存款人。

根據1929年《票據法》的規定和票據實物,我們可以大致歸納三種票據的基本格式,表1為三種票據票面的主要構成要素,圖1為三種票據的模擬格式。可以看出,它們大部分的構成要素都是相同的,如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商號、出票人及出票年月日等。而不同之處則代表著該種票據的特點,如本票沒有付款人姓名或商號,因為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匯票有付款人姓名或商號,而支票只有付款商號,因為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銀行或錢莊;支票沒有到期日,因為支票是即期支付的。付款人在票面中的位置非常關鍵,在圖1中,本票、匯票、支票的付款人分別為甲公司、丙公司、甲銀行,但他們的位置是不同的,需要我們熟悉掌握三種票據的格式。當然,我們這裡列出的格式僅是概括性的,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依實物去觀察,還會有很多特殊情況,如有的匯票不列付款人姓名或商號,出票人即付款人等等。

淺議民國票據的格式

二、不同票據的特有格式

由於票據的用途不一樣,三種票據在格式上各自有一些特殊的元素或標記,試舉幾例。

(一)匯票的承兌。匯票有即期和定期之分。即期匯票,即見票即付,不用將承兌字樣記載於票面,而定期匯票必須記載承兌字樣,到期方可兌付。承兌行為是匯票所獨有的,它是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表示承諾負擔票面金額支付義務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為什麼要承兌?因為匯票是出票人委託第三方付款,要讓付款人承認付款義務,在匯票到期前,匯票執票人必須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只有當付款人做出到期履約付款的承諾,才會對匯票的付款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匯票格式上增加的反映承兌關係的要素,需要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事由與日期(見圖2,以下實物圖片無特殊說明均來自網路)。

(二)支票格式的細化。依照1929年《票據法》規定,支票僅限於見票即付,其作用與現金類似。民國支票的格式變化較為豐富,可以根據格式的變化將其細分為三類:普通支票、橫線支票和保付支票。普通支票分為執票人支票與指定人支票,執票人支票(俗稱來人支票)上不寫明收款人姓名或商號,持票人憑票即可向銀行請求兌付;指定人支票上記明收款人姓名或商號,並將“或來人”三字劃去。橫線支票也有兩種,其一為普通橫線支票,即普通支票票面上,劃有平行橫線二道,二線中間註明銀行二字或留空白,這類支票須經收款人背書後,交往來銀行代為收款,不能直接向銀行請求兌現。其二為特別橫線支票,即支票票面上所劃二道橫線間註明某某銀行字樣,這種支票只能由註明的某某銀行收款,因此收款人必須將支票背書後,交該銀行代收。保付支票格式沒有大的變化,僅由銀行加蓋保付戳記於票面,經保付後,銀行即將保付票額自存戶帳中保留。圖3分別為執票人支票、指定人支票、普通橫線支票、特別橫線支票。

(三)少見的商業本票。我國現行的票據法(1995年頒佈,2004年修訂)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而1929年《票據法》中規定本票不限於銀行,普通公司或商號也可開本票,即商業本票。同時,民國本票可以是期票,甚至本票還被稱為期票,而今天的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可見,民國本票與今天的本票還是有較大的區別。但從所見實物看,民國本票大部分是銀行本票,商業本票較為少見。如果收藏到一枚商業本票,從票據“格式價值”看,還是比較珍貴的(圖4展示的是一張民國時期的商業本票)。

圖2 承兌匯票

淺議民國票據的格式

圖3 各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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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商業本票

淺議民國票據的格式

三、民國票據的“轉身”

新中國成立以後,雖然一段時期內,很多民國票據加蓋戳記後被改作新票據繼續流通使用,但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1929《票據法》治下的民國票據最終退出了歷史舞臺。經濟功能退出但其他功能不一定退出,除了其具有的收藏與研究價值外,有一些票據“轉身”被改造成另一種“票據”,繼續發揮作用,筆者收藏的人民銀行老飯票即是一例。這些老飯票的正面,印有“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食堂券”,並蓋有“米”字戳記,其中一枚有“人民銀行市支行飯票章”,面值有100元、300元、600元三種(第一套人民幣幣計值),印製時間為1954年1月。而它們的背面“身份”卻頗為顯赫,居然是民國中國銀行的支票,從編號及“持票人”“青島”這些字樣分析,可能是已經編號尚未流透過的支票存貨(見圖5)。支票如何改成飯票,具體原因不得而知,但“肉身”不滅發揮餘熱想必也是一種不錯的歸宿吧。

圖5 人民銀行食堂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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