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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未滿十六週歲搶劫他人錢財是否需負刑事責任?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04

故意傷害是不是八大罪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少年強則國強。未成年人又是一個特殊群體,一方面有著朝氣蓬勃的活力,對未知領域有著熱切渴望,另一方面,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又極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和侵犯,以至於作出許多不當行為,甚至違法犯罪。

案情簡介

【法官說法】未滿十六週歲搶劫他人錢財是否需負刑事責任?

2021年3月23日,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宗某(2004年9月2日出生)夥同黃某(2005年11月10日出生)、姜某(2004年9月2日出生)共謀在煙臺市泰山路某酒店房間內搶劫被害人許某手機。黃某約許某到賓館內獲得其手機密碼,宗某採取扇臉、掐脖子等方式對其進行毆打、恐嚇,將其2020年8月29日以4449元購買的紫色蘋果11手機(64G記憶體)搶走,宗某、黃某離開後,姜某留在房間內觀察情況。次日三人見面後將手機賣至二手手機店,獲利2000餘元。

2021年3月24日15時許,被告人宗某夥同姜某、黃某共謀在範縣某賓館內搶劫被害人高某某(出生於2006年10月5日)的手機。由姜某將高某某約至賓館房間內,宗某、姜某先後採取扇臉、腳踢等方式對其進行毆打、恐嚇,將高某某的手機搶走。後宗某、姜某負責將手機賣至二手手機店,獲利450元,黃某負責在賓館內看管高某某,高某某趁機逃跑後報案。經鑑定,該被搶手機價值1000元。

法院審理

被告人宗某、姜某、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宗某、姜某、黃某犯罪時均未滿十八週歲,應對其減輕處罰。宗某、姜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黃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對其從輕處罰。宗某、姜某、黃某取得被害人高某某諒解,姜某、黃某取得被害人許某的諒解,三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可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本案被害人高某某系未成年人,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經調查,對姜某、黃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宗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姜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黃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法官說法】未滿十六週歲搶劫他人錢財是否需負刑事責任?

範縣人民法院城關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副庭長、五級法官助理

鄧曉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黃某犯罪時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員,故其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中的“八大罪”負刑事責任,姜某、宗某均已滿十六週歲,達到了刑事中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本案中三被告人均未滿十八週歲,故應對其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透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了調整,增加了一項內容,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未滿十六週歲搶劫他人錢財是否需負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刑事責任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結語

觸犯刑法的嚴重行為往往是從小的不良行為發展而來的。不良行為不干預就有可能發展為嚴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不矯治,就可能轉變為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在不良行為出現苗頭時就堅決遏制,遠離不良行為,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學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唯有凝聚全社會力量,完善教育機制、加強心理干預、守牢法律底線,才能更好護航孩子身心健康,讓祖國的花朵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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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事審判庭

原標題:《【法官說法】未滿十六週歲搶劫他人錢財是否需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