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易卦

閃電·拍案|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物業是否擔責?

作者:由 閃電新聞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12

高空拋物與物業有關嗎

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21日訊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不僅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同時也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那麼,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呢?我們一起透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4日,原告苗某某在濟寧市高新區仁美社群27號樓2單元樓下歇息,被天台拋下的磚塊砸傷,後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袖損傷。2021年8月30日,經濟寧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評定苗某某右肩部損傷為十級傷殘,右肩胛骨骨折內固定物後續需取出手術費用約10000元。

閃電·拍案|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物業是否擔責?

經審理查明,甲物業公司為仁美社群物業服務單位,與仁美村村民委員會簽有《濟寧高新區仁美社群一期物業管理服務專案委託合同》,合同第二條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第一項規定: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包含安全管理)。乙物業公司承攬包括該小區的垃圾清運工作,執行《濟寧高新區2016村居和入村、聯村道路環衛保潔及綠化養護(C包)承包合同》,該合同第六條作業內容之(2)-1規定:收集、清掃、運輸村居內的垃圾……外部保潔(道路、停車場、共用車庫、車棚、綠化帶、草坪、天台、陰溝、上人屋面、路燈、樓道燈)等部位的保潔。

法院審理:

案件中,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及法院到事發樓頂勘驗的情況,可以認定原告系由樓頂拋下的磚頭砸傷。從樓頂周圍圍牆、斜坡、雨水溝、女兒牆的設定,及當時沒有大風等較大的自然動力,即使有磚頭從圍牆上滑落也會掉在雨水溝內,而不會翻越女兒牆並掉落到距樓體十餘米的位置。結合公安機關初始調查時群眾反映有未成年人在樓頂玩,在原告受傷後跑掉,可以認定樓頂落下的磚頭是當時在樓頂的未成年人丟擲,該“未成年人”為侵權人。後來周圍群眾對未成年人是誰均表示不清楚,與該小區是拆遷安置樓,居民均系熟人有關。原告不起訴有可能拋物的“侵權人”,而要求先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也有“熟人”的顧慮。若法院依職權追加有可能拋物的“侵權人”,有破壞當地熟人社會倫理關係的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因此,法院尊重當事人訴權處分,將物業服務公司的責任獨立審理。

甲物業公司根據《濟寧高新區仁美社群一期物業管理服務專案委託合同》約定,對小區負有管理義務,其將樓頂通道開啟,未對樓頂上下人員及樓上物品進行管理,未設定警示標誌,未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對造成原告受傷負有一定責任。乙物業公司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有對小區天台的保潔義務,而其未及時清掃樓頂磚頭,亦負有一定責任。但與侵權人的責任相比,兩物業公司的責任明顯較輕,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錢煒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