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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星命隕“招聘騙局”,BOSS直聘與資本到底犯了什麼錯?

作者:由 人民創投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8-11

boss直聘要填寫身份證安全嗎

李文星命隕“招聘騙局”,BOSS直聘與資本到底犯了什麼錯?

李文星畢業證上的照片

文:黃盛

近日,求職者李文星透過網際網路招聘平臺BOSS直聘求職,疑似在天津遭遇傳銷騙局,不幸身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BOSS直聘CEO趙鵬於8月3日透過媒體迴應,表示平臺稽核機制“存在很大問題”,教訓很慘痛。不久後,BOSS直聘將會採取如身份證、人臉識別等更為準確的稽核認證措施。

網路服務商在網際網路高速發達的今天已經成為創業和投資熱潮中成為“寵兒”,不僅BOSS直聘這類的招聘服務,旅行、網購、飲食、出行等網路服務商平臺也層出不窮。但與此同時,平臺消費者的體驗卻也頻頻被吐槽,甚至出現被騙等現象。特別是此次李文星事件再次向我們敲響警鐘:網路服務商應不應該對平臺上資料資訊的真實性負責?網路服務商怎樣認證稽核駁雜煩亂的資訊?而青睞於網路服務商的投資機構,除了要符合基本的投資邏輯和商業倫理外,在專案風控上要不要“擦亮眼睛”?

使用者被騙,網路服務商認栽?

趙鵬在8月3日的迴應中指出,自2015年初以來,平臺執行的“只發一個職位,資料合規,可以先發;不觸發舉報,可以招聘”這一機制,存在很大的問題。其直言,“不能及時更新這個策略,是我們的問題”。

李文星命隕“招聘騙局”,BOSS直聘與資本到底犯了什麼錯?

人民創投發現,李文星事件被社會廣泛關注之後,微博、知乎上等社交平臺,不少使用者也曝光曾在網路服務平臺獲取資訊後遭遇各種被騙的經歷。

那麼,在類似李文星事件中, BOSS直聘等網路服務商有無責任?該承擔哪些責任呢?網路服務商應該怎樣保證平臺上入駐企業資訊的真實性呢?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學者、廣東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陳天一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BOSS直聘有核實招聘企業身份資訊真實性的義務。他同時也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在能夠認定李文星死亡與BOSS直聘上虛假招聘資訊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情況下,除非能證明BOSS直聘故意利用網路侵害李文星的民事權益,或者能夠證明BOSS直聘對該虛假資訊存在明知,否則應當由虛假資訊釋出者即假冒他人身份資料的“李鬼”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業和資訊化部賽迪智庫網路安全所研究員張莉表示,此次李文星事件暴露出當前網際網路平臺在解決使用者匿名性、使用門檻低和溯源難等問題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這個問題在主要負責連線需求方和供給方的第三方應用平臺上體現得尤其明顯,比如招聘、旅行、網購、飲食、出行等網路平臺。

“這類網站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稽核機制,對平臺上的資訊進行真實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把關。此外,網站也可以主動製作一些傳播安全知識和提升安全意識的短片或文字,將網站上可能讓人步入的盲點展示於消費者,而不只是亡羊補牢。”張莉同時認為,對於平臺註冊時繫結的消費者基本資料和個人隱私,《網路安全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也就是說,在網際網路平臺上的個人資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企業應該對這些條款加強研究和跟蹤。

資本加持,有沒有過?

李文星之死,讓登載錯誤招聘資訊的BOSS直聘處在了輿論的風暴中心,這家2014年7月成立的公司在網際網路時代在下迅速成長起來,頗受資本青睞。

李文星命隕“招聘騙局”,BOSS直聘與資本到底犯了什麼錯?

公開資料顯示,BOSS直聘在2014年1月完成了A輪融資,投資方是順為資本、策源創投;2014年12月完成了B輪融資,投資方是順為資本、策源創投、和玉另類投資;2015年7月完成千萬級美元的B+輪投資,但未透露投資方身份;2016年9月完成由華映資本領投的C1輪和高榕資本主導的C2輪融資,策源創投、和玉另類投資、今日資本、順為資本跟投,兩輪融資共計2800萬美元。

C1輪領投方華映資本合夥人章高男曾向媒體表示,投資Boss直聘主要考慮到該平臺基於移動端獲取豐富資料,BOSS直聘將這些資料進行使用者分析和畫像,從而實現產品的精細運營、對接,與淘寶、天貓等電商APP強調的“千人千面”是一個邏輯。

而讓投資方引以為傲的豐富資料和使用者分析,在李文星事件中卻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恐怕是投資方未曾想到的。

對此,一位企業創始人告訴人民創投,投資機構在篩選專案時肯定會分析專案存在的風險,但更多的是財務風險和政策風險,對於一些運營風險就只能靠專案人員去規避了,專案本身的成長性和盈利能力才是投資機構最關注的。

李文星命隕“招聘騙局”,BOSS直聘與資本到底犯了什麼錯?

澳銀資本董事長、創始合夥人熊鋼向媒體表示,從法理上來講,投資機構沒有直接責任,但應該深刻反思;從社會責任的角度而言,投資機構要有更好的認知,所站的角度和高度要高於商業機構,做到社會價值觀的基本維護。掌握大量資金的投資機構在投資時要符合基本的邏輯,公司做的產品也要基本吻合商業倫理、社會倫理,在投前、投後嚴格遵守投資紀律,尤其要在風控上“擦亮眼睛”,這樣才能有效規避風險。

張莉則認為,很多時候投資機構的理念對於企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和現實的導向作用,而綠色健康的理念才是網際網路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在追逐回報的同時應該考慮為網際網路創造一個更為乾淨、有序的環境。(人民創投:黃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