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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行政與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

作者:由 馬俊哲律師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9-09

行民交叉案件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行政與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

內容提要

所謂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是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因在法律事實上相互聯絡,在處理上互為因果或者互為前提並相互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通常情況下相互獨立,分別由行政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各自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本文將分析司法實踐中四種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

隨著法律生活的複雜性加劇以及現代社會行政權的擴張,在我國當下的審判實踐中,行政與民事糾紛相互關聯、交織的情形較為普遍,行民交叉案件呈逐年增長趨勢,但是就我國目前立法現狀來看,尚未對行民交叉案件有統一、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審判實踐中出現分歧。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行民交叉案件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先民事訴訟後行政訴訟的處理方式;2、先行政訴訟後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自審理的處理方式;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一併審理的處理方式。

一先民事後行政訴訟的處理方式

這種方式一般是相關聯案件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對所涉案件的民事問題提出了異議或者當事人既提起了民事訴訟又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民事訴訟的事實是行政訴訟審理的基礎事實,只有在民事訴訟裡查清事實,行政訴訟才能對事實作出正確認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中止審理行政訴訟,告知當事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等待民事訴訟的審理結果。這類案件一般發生在既有民事合同又有行政登記的情況中,要確認行政登記是否合法必須先確認民事合同是否有效,這就需要優先處理民事訴訟,對民事合同的效力認定之後才能進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

(1)《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2)《物權法》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

二先行政後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

這種方式一般是相關聯案件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所涉案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者當事人既提起了民事訴訟又提起了行政訴訟,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民事訴訟審理的基礎事實。只有在行政訴訟裡確認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事案件的基礎事實才能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中止審理民事訴訟,告知當事人另外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等待行政訴訟的審理結果。如在房屋產權登記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確認房屋產權登記是否合法一般都不是最終目的,後面還會提起相關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 」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三行政與民事訴訟各自審理的處理方式

這種方式一般是對於有所交叉的行政、民事爭議案件,行政和民事的審理結果不會引起矛盾,也不會產生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因果關係,那麼就可由人民法院不同審判組織依據不同的訴訟程式同時審理,並各自作出裁判。

四行政與民事訴訟一併審理的處理方式

這種方式是指由同一審判組織分別按照《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程式要求在同一案件中同時審理。在同時審理過程中,根據誰為基礎的問題,又分為先審民後審行或者先審行後審民,但是都是在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即只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無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在裁判方式上是分別裁判,因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與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中稱謂、訴訟地位、舉證責任都不相同,如有上訴,則上訴後的審查範圍也不相同。

「法律依據 」

(1)《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2)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八項規定:“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併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何處理行政與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