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易卦

分手後,“補償協議”有效嗎?

作者:由 中國青年報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10-22

分手了要給她補償嗎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無效合同 贈與行為 公序良俗

●現狀

現如今,婚戀自由觀念深入人心。但由於經濟收入、利益衝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等因素,戀人分手、同居“散夥”、夫妻離異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執行規則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雙方分手時,出現了索要“分手費”、約定“協議補償”的現象。

●案例

老俞和女子張某都有家室子女。10多年前兩人相識後,在沒有和自己配偶離婚的情況下,兩人拋棄雙方家庭,同居在一起生活。2018年兩人分手,分手時,張某提出讓老俞補償她5萬元“分手費”。經中間人調解,老俞同意給4萬元。在付了3萬元後,老俞寫下了一張1萬元的欠條。但後來張某一直要不到這1萬元,於是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老俞辯稱,雙方原系情人關係,沒有借貸事實及借貸往來,借條是受張某脅迫所寫。在證據面前,張某承認借條上的1萬元是“分手費”。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債務實為“分手費”轉化而來,且有損公序良俗,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借貸事實,故該借貸合同無效。張某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援。

●法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八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

●專家說法

薛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所涉“分手補償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法院的這一處理思路與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相一致。公序良俗原則在民法典之前的民事法律之中已經有所體現,民法典將其表述得更加完整和全面。

公序良俗一般包括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前者主要包括政治、經濟領域具有基礎性意義的秩序;後者主要包括為全體社會成員普遍認同並且遵循的基礎性道德準則,主要包括社會道德、家庭道德與職業道德等。民法典之所以規定公序良俗原則,主要是因為立法者不可能針對社會成員在所有場景下的所有行為,都給出事無鉅細的法律上的定性與指引,這樣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所以對社會成員來說,在法律之外必然存在未被法律所評價的巨大的自主行動的空間。對於這些行為,法律並不完全放任,而是引入公序良俗作為一個彈性化的價值評價機制,以引導與確保民事主體的行為,遵循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至於這一概念的具體內涵,則力求保持一定程度的開放性,由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來嚴格認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法官在認定公序良俗的過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不能隨意擴大其範圍,避免過度干涉民事主體行動自由的空間。

如果相關主體的行為被認定為有悖於公序良俗,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對於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之下包括了合同、遺囑、婚姻合意以及其他身份性質的協議)而言,將被否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也不能以相關的合同為依據,去主張國家強制執行相關的約定。

對於近些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現象,無論是正常戀愛關係的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的終結,給付“分手費”都是基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該自願給予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如果雙方產生爭議要透過法院解決,以金錢補償“青春損失”,有違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況下是不予保護的。本案中,由於當事人約定的“分手補償協議”產生的基礎是明顯違反婚姻家庭領域基本道德要求的婚外同居。這種婚外同居,本身就是對最基本的家庭道德的違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當然不能認可這種協議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去強制執行這種約定。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國家法律對公序良俗的維護與保障。

在其他的情況下,如果民事主體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可能構成特定情況下的權利濫用;如果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導致他人損害,有可能構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總的來說,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生活領域的基礎性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生活中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也要遵循公共秩序以及基本的道德規範。

(光明日報記者劉華東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