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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這家簡訊運營商因向“不明”人員提供違法資訊服務被舉報

作者:由 壹家媒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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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這幾年裡,每次收到106開頭的簡訊不是垃圾資訊就是威脅資訊,而這些106開頭的電信網碼號段也都能透過相關網站查詢到所隸屬的公司,而讓我們覺得奇怪的是,這些簡訊運營商在我們收到的威脅簡訊、詐騙簡訊、垃圾簡訊等違規信心後,他們在其中擔任的是一個什麼樣的“角色”呢?”河南的

侯小姐

表示。

深圳這家簡訊運營商因向“不明”人員提供違法資訊服務被舉報

說實話,在最近這幾年裡我們收到的106開頭的簡訊無非也就那麼幾家簡訊運營商,而其中我收到最多的是深圳一家名為“

水花科技

”的公司,而這家公司據瞭解在2022年3月20日因“

未依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

”被列為異常目錄,而其法人曹某所關聯的幾家公司同樣的原因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列為異常目錄,就這樣的一家公司卻在異常的情況下,還一直持續性的利用106電信網碼號段向犯罪分子提供資訊傳輸服務。

深圳這家簡訊運營商因向“不明”人員提供違法資訊服務被舉報

特別是利用

水花科技

”提供的資訊傳輸服務向受害者傳送的簡訊資訊,其中沒有涉及到任何的金融機構或網店平臺,甚至於還利用要上報“逃廢債”還要通知村委、單位等協助他們進行催款,而接下來就是在簡訊中預留的一個北京的座機號,而我們也多次嘗試撥打這個號碼,從一開始他們拒絕提供能證明自己的身份資訊相關資料,甚至於就連自己所屬公司基本資訊都不敢提供,這算哪門子催收呢?

而我們認為的催收不僅具備相關真實的身份資訊讓我們核實,甚至於就連P2P平臺委託的相關證據他們也都能提供,而自己所隸屬的公司基本資訊,人家也會提供,但這這樣的催收實在不多,而“水花科技”這家公司我們卻查詢不到任何的相關資訊。

這也讓我們感覺到利用“水花科技”提供的資訊傳輸服務的這些陌生人存在的犯罪行為,而如果你是類似於“水花科技”傳輸資訊服務的人更是無法確定身份,但我們認為“水花科技”利用自有的106電信網碼號段向身份不明人員提供資訊服務,這完全是一種“不要臉”的行為所在。

深圳這家簡訊運營商因向“不明”人員提供違法資訊服務被舉報

這家名為“水花科技”的公司的行為是否存在幫助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呢?

我們在遭遇到“水花科技”的電信網碼號段的簡訊威脅後,讓我們想起了“幫信罪”這樣的一個罪名,綜合“水花科技”向身份不明人員提供的資訊傳輸服務,嚴重的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他們這種行為符合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的違法行為。

而這種行為

情節嚴重的話,是要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水花科技”向不明主體提供資訊傳輸服務,我們無法核實到到底這些不明主體是自然人還是“企業”為單位的組織,但我們認定的是“水花科技”

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資訊網路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其他幫助行為,會給國家的資訊網路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資訊網路犯罪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深圳這家簡訊運營商因向“不明”人員提供違法資訊服務被舉報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法律宣傳之坑你沒有商量例項

壹家媒

購買專欄

大家說,一個心智不健全的“傻子”,怎麼借P2P平臺的錢呢?

P2P行業監管這六年,為啥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屢禁不止”呢?

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誰說給我打電話的就一定是催收呢?又有誰證明他們的身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