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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太監權力有多廣?除鎮守、監軍坐總監,還是皇帝職業經理人

作者:由 常棣tandy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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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二十四衙門為基本主體的宦官機構,集中設定在京城之內。

明朝太監權力有多廣?除鎮守、監軍坐總監,還是皇帝職業經理人

但在京城之外,也有不少常駐或臨時派出的宦官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少數特殊地區的守備太監

明代在南京、天壽山、風陽、湖廣承天府等少數具有特殊政治意義的地區設定有常駐的守備太監。

南京守備太監:

南京系明初都城。

明王朝遷都北京後,仍以南京為留都。南京是當時江南地區政治、軍事、經濟的中心,又是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的陵墓孝陵所在地。

由於上述因素:

明代統治者對於南京給予了特殊的重視。掌管留都事務的最高長官,是為南京守備(外臣),“以公、侯、伯充之,兼領中軍都督事”(《明史·職官志》)。

留都亦設有六部九卿等一套機構。

除此之外,明代統治者自洪熙元年(1425年)起,又加派了南京守備太監一員,下亦有內府二十四衙門等套宦官機構。

南京守備太監的職掌為,“護衛留都,為三千里外親臣,轄南京內府二十四衙門、孝陵神宮監等官,奏進神帛,鮒魚、苗姜等鮮。”(《明宮史·內府職掌》)

南京守備太監為司禮監外差,初設一員,後為正、副二員,然實際添設三員乃至四員的情形亦常發生。

天壽山守備太監:

天壽山系明代諸皇陵的集中之地,故亦設守備太監一員,轄十二陵掌印、僉書、工部廠掌司等官。

其職掌為“轄各陵守陵太監,職司護衛”(《明史·職官志》)。每歲辦進松花、黃連、茶、核桃、榛慄等果。各陵皆有晾果廠在京。

鳳陽守備太監:

鳳陽系明太祖朱元璋的故鄉,亦其祖陵所在地。

故亦設守備太監一員,轄僉書數十員。掌護衛皇陵,兼管高牆犯罪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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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廣承天府守備太監:

明世宗朱厚熜系由藩王入繼大統,藩邸所在舊日安陸州。

朱厚熜入繼帝位後,改安陸州為承天府,並在此設守備太監一員,轄僉書數十員,職掌為護衛顯陵(朱厚熜生父興獻王朱祐杬陵墓),兼轄承德,荊襄地方,每年進茶、扇、葛布、手巾等物。

2、分駐各地的鎮守太監、分守太監、守備太監

鎮守、分守與守備,本為明代武官職銜。

“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明史·職官志》)

奉派負責監督防地軍事的宦官,襲用上述職銜,稱為鎮守太監、分守太監、守備太監(此處之守備太監與上述少數特殊地區的守備太監性質有所不同)。此外,又有監槍之名。

據《明史·職官志》:

“鎮守太監始於洪熙遍設於正統,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至嘉靖八年後始革。”

實際上,早在洪熙之前的永樂年間,宦官出鎮的現象即已大量發生。

永樂初年,明成祖在派遣武官出鎮邊地時,“別選宦官有謀略者與之偕行,賜公侯服,位諸將上”(《明通鑑·卷十四》)。

自洪熙之後,宦官具銜(或鎮守、或分守、或監槍、或守備)出鎮者人數不斷增加,出鎮地區漸趨廣泛。宦官出鎮,初在邊地,後在內地亦漸添設。

除各省,各重鎮之外,甚至各府、各邊關隘口等處也多有宦官出鎮。

至明英宗正統、天順年間,即已達到了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的程度。

明憲宗即位之初,詔令“浙江、江西、福建、陝西、臨清鎮守內外官,諸邊鎮守內官,正統間所無者悉罷之”。

但實際上鎮守宦官非但沒有“悉罷”,反而比前又有增設,“鎮守、守備內宮視天順聞逾數倍”(《明史·汪奎傳》)。

明武宗即位,也曾下詔“革天下守備內官非舊額者”,然“詔墨未乾,弊端復作”。

明朝太監權力有多廣?除鎮守、監軍坐總監,還是皇帝職業經理人

正德元年(1506年),曾有朝臣上疏奏請“盡取沿邊內臣聞京,所帶頭目盡行革去”,並具體建議:

“如山東臨清之鎮守,湖廣行都司及密雲、懷來、建昌之分守,宣大、甘寧、廣寧之監槍,山海、龍門、永寧、大同、朔州之守備,皆所當革;其奏帶頭目通行嚴禁,不許逾數”。

但此建議並未被明武宗採納。

次年,在邊關隘口等處,除舊設守備內臣之外,又“添補凡十二處”。

明世宗嘉靖年間,曾詔令廢撤天下鎮守宦官。據《明史·職官志》雲:

宦官出鎮“至嘉靖八年後始革”。

另據《明史·宦官傳》雲:

進宗“盡撤天下鎮守內臣及典京營倉場者,終四十餘年不復設”。事實上,當時既沒“盡撤”,事後亦有“復設”。

如嘉靖十七年時,即“復遣內侍出鎮守”(《明史·謝瑜傳》),“雲貴、兩廣、四川、福建、湖廣,江西、浙江、大同等邊各仍設一人”。

嘉靖之後,鎮守宦官雖未絕跡,但其設定確實有了大幅縮減。至明代末期,復又重新出現了“內閹紛紛出鎮”的局面。

出鎮宦官的職務範圍,本為監督防區軍事,但防區內的民情政事無疑也在其監視之下。

除了進行監視密報之類的特務活動之外,出鎮宦官常常憑藉權勢越界行事,直接干預地方刑名政事。

有的“掣諸司之肘,決獄惟貨,多不以情”;有的“逮治四品以下官”;有的“擅執軍職,受民訟”;有的“擅理公事,賊殺不辜”;有的“挾勢奏舉三司官賢能,並劾不職者”等等。

正德年間,經正德皇帝批推,出鎮宦官遂取得了干預總制防區政事的合法權力。

時權閹劉瑾專擅朝政,乃“敕各鎮守太監預刑名政事”。“各處鎮守中官輒假以便宜行事”,甚至能夠“請敕總制三司裁決各衙門大小事”,事實上成為了所鎮守地方的最高長官。

劉瑾死後,此種情況仍有存在。類似這樣經特准而得以“兼轄地方”、“兼理民事”、“賜符驗旗牌”的出鎮宦官,正德前後均有記載。

出鎮宦官的舉用派遣事務,系由司禮監主持。

出鎮宦官的身份,有太監,有諸監左右少監,也有諸監左右監丞等。

明代後期,因宦官勢盛,主事者“獻媚”,凡出鎮宦官“俱票注太監二字,遂以為例”。

3、與軍事有關的其他名目的派駐宦官

除了上述鎮守、守備等具有相對固定的防區的出鎮宦官之外,明代派駐軍隊系統的其他名目的宦官主要還有兩種型別,一是提督京營,二是出任監軍。

提督京營:

所謂京營:

即負貴守衛京城的京軍,系明代征伐用兵時的主力部隊。據《明史·兵志》,宦官提督京營,始於明成祖永樂年間。是時,創置京軍三大營,即五軍營、三千營、神機營。

其中五軍營設提督內臣一人、武臣二人,三千營設提督內臣二人、武臣二人,神機營亦設提督內臣二人、武臣二人,該營分為五軍,其中軍又設坐營內臣一人,武臣一人,其下四司又各設監槍內臣一人、武臣數人。

三大營互不統屬,至洪熙時始命武臣一人總理營政。景泰年間,改三大營為十營團練,總由兵部尚書于謙及宦官劉永誠、曹吉祥等人節制,其下又由宦官和武臣分別提督各營。

天順年間,撤罷團營,恢復三大營之制。宦官曹吉祥“遷司禮太監,總督三大營”。

明憲宗即位後,又恢復團營,增為十二營團練,各營“監以內臣”,“又用(宦官)汪直總督團營,禁旅專掌於內臣,身帝始也”。

實際上,京軍專掌於宦官並非始自憲宗,早在英宗時宦官曹吉祥即已“總督三大營”了。

憲宗之後,京營之制又有數次變更。至明世宗嘉靖年間,悉罷團營,復三大營舊制,“罷提督,監槍等內臣”,由武臣一人總督京營戎政。

明熹宗時,權閹魏忠賢用事,“立內操,又增內臣為監視及把牌諸小內監”。

至崇禎年間,“京營自監督外,總理捕務者二員,提督禁門、巡視點軍者三員,帝(朱由檢)皆以御馬監、司禮、文書房內臣為之,於是營務盡領於中官矣”。

派駐京營的提督太監、坐營太監、監槍太監,照例由司禮監負責揀選。京營的檢閱事務,亦由司禮太監負責。“故事,京營兵每三年遣司禮太監一人閱視。”

明朝太監權力有多廣?除鎮守、監軍坐總監,還是皇帝職業經理人

提督京營,多為宦官兼職。兼掌營務期間,本監職銜仍可不免。

出任監軍:

明代宦官監軍,始於永樂年間。“既而內監添置益多,邊塞皆有巡視,四方大征伐皆有監軍”。

明未崇禎年間,“時兵事益亟,帝命京軍出防剿,皆監以中官”。

監軍一般系臨時派遣,主要是對出征軍隊進行監督。

類似的職使名目,還有觀軍、巡視,監視、勞軍、監餉,等等。

為了提高監軍宦官的地位,明代又有“總監”之名,如崇禎帝朱由檢即曾“特命(宦官高起潛)為總監”。

總監的地位高於一般監軍,“以總督體統行事”。

除監督出征軍隊之外,明代宦官直接統出征者亦大有人在。

如永樂三年,“遭中官鄭和等率兵二萬七千餘人,遍歷西洋諸國。復遣中官山壽帥師出雲州。此(宦官)將兵之始”。

再如正統四年,“遣太監吳誠、(曹)吉祥監督諸軍討麓川宣慰司任發,敗績。此內臣總兵之始也”。

又如正德五年,“命御用監太監張永總督寧夏等處軍務。兵部言,舊無總督軍務太監關防,特造給之”。

正德六年,“劉六、劉七反,命宦官谷大用總督軍務,偕伏羌伯毛銳、兵部侍郎陸完討之”。

由上可知,統兵監軍的宦官自至有直接加授“總督軍務”頭銜者。

4、與經濟有關的各類派駐

宦官明代與經濟事務有關的派駐宦官名目甚多,主要有市舶太監、監督倉場太監、稅使、礦監、採辦,織造、燒造等。此外,還有充使主持茶馬貿易、監視鹽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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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市舶太監:

明初即在東南沿海地區設定了市舶提舉司,後一度罷撤。永樂初年復置廣東、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命由宦官提督。嘉靖初年,罷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廣東市舶司。所罷市舶司,後又有復設。自永樂之後,各市舶司例由太監提督。

市舶司的職掌為:

“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偽,禁通番,徵私貨,平交易,閒其出入而慎館穀之”。

除管理海外貿易事務之外,市舶太監還能夠乞奉欽命獲得其他方面的職任許可權。

如明憲宗成化年間廣東市舶太監韋眷“請以均徭餘剩六十戶,隸舶司為造辦進貢之需”。

可知市舶太監亦掌管有關造辦進貢事務。成化年間的另一市舶太監林槐也曾奉敕獲取了“提督沿海職任”。

後至嘉靖年間,“提督浙江市舶提舉司太監賴恩,比(林槐)例乞換敕諭,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調官軍,有旨許之”。

可知市舶太監還一度具有提督沿海、調動官軍之權。

另據有關記載:

泉州城內有“市舶內臣公署”,“洪武八年,建織染局於府治東南光澤坊內;成化十六年,太監尚春以其地建市舶府”。

可知市舶太監駐地建有正式的公署官府。

監督倉場太監:

《明史·職官志》雲:“各倉、各場俱設監督太監”。

明代中央政府直轄的漕倉,初由戶部管理,後加派宦官監督。

“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師)、通(州)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安)、徐(州)、臨(清)、德(州)諸倉亦管監督。”

明代中央政府的庫藏,最主要者是為內府十庫。各庫名義上分屬政府各部,但均由宦官負實際管理之責。

明代的皇莊,設有管莊太監。明代的草場,亦遭宦官監管。

稅使:

自明初開始,即已委遣宦官監督核查各地稅務。

其後,各地稅務機構抽分廣由宦官出領的現象漸次增多,關津城門的稅收事務亦多由宦官監管。

嘉靖初年,明世宗曾一度將抽分中官”“多所裁革”,但為時不久即又派遣宦官出領抽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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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萬曆年間,更是大量派遣宦官出任榷稅之使,直接控制各地的稅收事務,乃至出現了“各省皆設稅使”,“通都大邑皆稅監”的局面。

據《明史·食貨志》記載,當時榷稅的“中官遍天下”,“高宷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李鳳於廣州,陳奉於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於東昌,孫隆於蘇、杭,魯坤於河南,孫朝于山西,丘乘雲於四川,梁永於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於密雲,張曄於蘆溝橋,沈永壽於廣西,或徵市舶,或徵店稅,或專領稅務,或兼領開採”。

這些稅使所到之處,“樹旗建廠”,收羅爪牙,建立了所謂“中使衙門”。

稅使的職掌,主要是主持管理各地稅務,但亦多有“請假便宜得刺舉將吏”、“請節制有司”者。

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詔罷採礦,以稅務歸有司,而稅使不撤”。直至明神宗死後,繼位的明光宗始以神宗遺詔“撤回稅監”。

礦監:

明初自永樂年間即曾派遣宦官核查礦務。

景泰年間,開採浙江、福建銀場,亦命宦官提督其事。天順年間,也曾派進宦官前往浙江、雲南、福建、四川等地課取礦稅。

大規模地派遣宦官主持各地採礦事務,則始於萬曆年間。據《明史·食貨志》記載,自萬曆二十四年之後,差往各地的礦監“中使四出,各礦監皆給以關防。礦監與稅使,或專遣,或兼攝。

採辦:

派遣宦官至各地採辦各類物資,始自明初,迄至明末。

其間雖然也曾屢次下語撤罷諸處採辦,但“內使屢敕轍還,而奉行不實”。

明神宗時,“內使雜出,採造益繁”。明熹宗時,“一聽中官,採造尤夥”。

宦官採辦物質的範圍甚廣,採木,採珠、採香、採藥、採書、採金玉寶石、採禽鳥花木、採果品海鮮,大凡宮廷衣食住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質幾乎無所不採。

各地進貢朝廷的物品亦由管運內官負責押送。

織造:

明代負責生產宮廷所需紡織品的各地織造,亦派駐宦官監管。

明朝太監權力有多廣?除鎮守、監軍坐總監,還是皇帝職業經理人

明初即在蘇杭等地設織造局,初由地方官督造,自永樂年間始遣宦官監督織造。其後,差遣宦官提督織造遂成慣例。

天順年間,遣中官往蘇松、杭、嘉、湖五府於常額外增造綵緞七千匹,“增造坐派於此始”。“至世宗時,其禍未訖。

即位未幾,即令中官監織於南京、蘇、杭、陝西。穆宗登極,詔撤中官,已而復遣。”

萬曆年間曾一度“取回織造內臣”,但“未九復遣中官”,“添織漸多”。

後又“令稅監兼司,奸弊日滋”。各地織造最初“間行間止”,以後因“相沿日久,遂以為常”。

蘇杭等處織造太監地位頗高。“有敕諭關防,秩視秉筆,而安逸尊富過之”。織造太監之下,又有副使、司吏,堂長、寫字等職役。至崇禎初年,停止宦官提督織造。

燒造:

燒造之事,主要負責燒製官廷所需的磚瓦瓷器。時多委派宦官管理監督瓷器的燒造。據《明史·食貨志》記載“宣宗時始遣中官張善之饒州,造奉先殿几筵龍鳳文白瓷祭器,滋州造趙府祭器。逾年,(張)善以罪誅。罷其役。”

正統年間,“敕中官往督更造”。“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樑景德鎮,燒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資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正德末復遣。”

嘉靖至萬曆年間,燒造之事盛行不絕。萬曆末年之後,“役亦漸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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