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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政府投資專案初步設計概算管理辦法

作者:由 同行共往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1-12-03

代建單位有資質要求嗎

濟南市政府投資專案初步設計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濟南市政府投資專案初步設計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專案管理水平,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濟政發〔2020〕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專案(以下簡稱專案),是指使用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專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專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初步設計概算(以下簡稱概算),是指在投資估算控制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圖紙及說明,依據國家或者省市有關部門釋出的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及取費標準、裝置材料價格等資料,或參照市場價格行情,確定的專案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國家規定的專案建設所需的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等。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專案概算的核定、調整、監督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專案應當嚴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審批手續,實現概算管理全覆蓋。概算未經審批的專案,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經批覆的概算是專案投資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七條

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專案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並按照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概算核定。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裝置規格和技術引數等設計方案,設計檔案須達到國家有關初步設計編制深度規定;概算檔案應包括概算編制說明、建設專案總概算書、單項工程綜合概算書、單位工程概算書等。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案外,專案單位應透過山東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專案審批管理系統或濟南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相關申報材料,投資主管部門對概算的完整性、資料的齊全性進行審查,需要補充、完善的資料應一次性告知專案單位。

第九條

專案單位在申報概算時,應按規定提交以下材料,且對申報的概算檔案以及其他依法應當附具的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一)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

(二)專案初步設計檔案及批覆;

(三)專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檔案;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

專案建設性質、建設地點、設計規模、設計內容、設計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或專案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專案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原審批機關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專案概算時,可以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採購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評審單位不得向專案單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參考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並結合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專案,投資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准並向專案單位出具批覆檔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專案,應當出具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編制概算的諮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專案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專案概算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專案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導致專案不能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批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專案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專案不能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批的,專案單位須提出暫停審批的申請,待相關問題解決後,重新申報專案概算。

第十三條

對於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專案,或在相關審批部門明確不再審批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後,專案單位申報概算可只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案設計檔案或專案圖審後的施工圖、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檔案;

(二)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十四條

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專案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專案主管部門、專案單位、代建單位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專案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專案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第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概算的調整。

第十六條

專案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裝置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十七條

專案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後,專案單位應當按季度向專案主管部門報告專案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專案建設是否按批准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專案單位宜明確由一個設計單位對專案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

第十八條

實行代建制的專案,代建方按照與專案組織實施機構、專案單位簽訂的代建合同,承擔專案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專案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和概算檔案,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核定後,專案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裝置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章  概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

專案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核定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事前向投資主管部門正式申報;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二十三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專案單位可以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因上述原因導致概算調整,涉及建設方案發生變更的,應同時獲得原初步設計批覆部門初步設計變更批覆或同意變更意見。

第二十四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工程,可按有關應急處置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調整概算時,專案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投資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和概算檔案及批覆檔案;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設計檔案(涉及建設方案發生變更的應同時獲得原初步設計批覆部門初步設計變更批覆或同意變更意見)、招標及合同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概算調增部分資金來源的意見;

(五)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專案,對於使用基本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於確需調整概算的,投資主管部門委託評審後核定調整,由於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的取費基數。

第二十八條

概算增加幅度達到下列標準的,專案單位及專案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資金籌措方式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投資主管部門重新核定:

(一)專案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

(二)專案概算調增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其中投資額50

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調增額度超過5000萬元的。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專案,如有未經原初步設計或概算審批(核定)部門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六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根據不同建設模式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實行專案單位自行管理建設的專案,專案主管部門應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定調整概算。

(二)實行代建制的專案,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概算執行不嚴或超概算的,除按代建合同規定處罰外,相關主管部門應對代建單位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待相關處理意見落實後,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同意後核定調整概算。

第三十條

相關審批部門明確不再審批初步設計的專案,在申請概算調整時,涉及建設方案發生變更的,需提供相關部門認可的變更設計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專案的投資概算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專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專案;

(二)未經批准變更專案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三)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四)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專案。

第三十三條

專案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專案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譭棄專案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專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的政府投資專案概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相關部門對專案概算管理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