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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屬於應公開的政府資訊

作者: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6-15

被徵地農民證明怎麼寫

【摘要】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xx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被告受理後,知原告,經審查,原告提出的申請不屬於被告公開。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屬於本單位公開告知書》。

【關鍵詞】徵收拆遷,行政訴訟,資訊公開,撤銷,社會保障

徵收拆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屬於應公開的政府資訊

徵收拆遷:依法合規

一.引言

徵收拆遷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屬於應公開的政府資訊。本文透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李某某與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X0117行初68號”。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李某某系xx市xx區xx鎮xx村村民。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xx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徵收xx市xx區xx鎮xx村集體土地44。9368公頃需要安置的被徵地人員202人的詳細名單。

(二)被告受理後,於2018年11月27日作出《不屬於本單位公開告知書》(編號:2018-01號),知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經審查,原告提出的申請不屬於被告公開。原告不服上述答覆,提起本次行政訴訟。

三.裁判結果

(一)《xx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系xx市人民政府制定併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在xx市轄區內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該試行辦法,xx市xx區xx鎮xx村被徵地農民具體保障人員應由xx市xx區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討論提出,分別向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和被告備案。被告是被徵地農民具體保障人員名單的儲存機關之一,應為公開被徵地農民具體保障人員名單的義務主體。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的原告所提出的申請不屬於本單位公開告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二)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屬於本單位公開告知書》(編號:2018-01號);被告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判決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李某某要求公開徵收xx市xx區xx鎮xx村集體土地44。9368公頃需要保障的農業人口202人的詳細名單的政府資訊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原告認為被告是“xx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的製作機關,理應儲存有具體的人員名單等資訊。被告作出的告知書屬於違法答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提起訴訟。

(二)答辯意見:經查閱、檢索相關檔案資料,在被告處存檔的檔案資料中未發現存有xx市xx區xx鎮xx村被徵收的44。9368公頃土地需要保障農業人口數202人的詳細名單,該村沒有向被告提供人員名單。因此,被告認為原告應向xx市xx區xx鎮xx村查詢參保人員名單。根據上述情況,被告沒有原告申請公開內容的相關資料,不屬於被告公開範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向被告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內容明確具體,被告負有對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的職責和義務。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的xx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說明表由被告製作,應由被告負責公開。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2。徵收拆遷:政府資訊公開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屬性,併兼顧各方利益。3。徵收拆遷:未履行合法徵地手續,不能強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農作物。4。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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