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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恩愛十餘載,好多次領結婚證都說不合法,記者一來秒解決

作者:由 十九妹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8-14

是結婚證一共多少筆畫

我是十九妹,心懷感恩看社會,輕點關注,和我一起聆聽世間百態。

人常道“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從情感上來說,是希望相愛的兩個人最終能走到一起,相知相伴,並白頭偕老。而法律上的見證,則需要倆人領取一個小紅本,上面寫著“結婚證”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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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姐,願意結婚是吧?一塊兒處了多少年了?”

“願意,有十五六年了。”

“領不了結婚證著急嗎?”

“著急。”

“自願結婚是吧?”

“自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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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上莊村,這是高大姐和幫助記者之間的一段簡短對話。高大姐和該村的村民李大哥走到了一起,倆人感情和諧,已經共同生活了16年。然而讓他們苦惱的是,雖然彼此恩愛有加,但這段感情卻尚未得到法律的肯定,那個小紅本也一直沒領到手。如今他們已是50多歲的人了,結婚證辦不下來讓倆人都很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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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哥說,他們已經往婚姻登記處跑了好多趟,對方就是不給他們辦理結婚證,聲稱高大姐是無行為能力的人,不予辦理。原來,高大姐的眼睛患上了視網膜收縮變形,並且已經導致失明,簽字成了一件很困難的事。不過這好像也說不過去,難道盲人就沒有結婚的權利嗎?登記處給出的這個理由讓一家人都有些發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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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什麼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解釋的。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一般是指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連結婚是什麼,結婚以後會給自己生活造成什麼影響都不知道的話,是不能直接領取結婚證的。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來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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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直接領取結婚證,其實是體現了法律對個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由於自己本人無法辨認行為,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行為人受到他人的欺騙,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很顯然,高大姐並不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她的思維很清晰,也知道結婚是什麼意思,明白結婚以後會給自己帶來什麼影響。在認知和判斷上完全沒有問題,只是行動上有些不方便而已。因此,登記處給出的這個理由毫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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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問題,在記者的陪同下,一行人再次來到婚姻登記處,高大姐在現場明確表達了自己的結婚意願。工作人員拿出一張白紙,讓高大姐試著寫出自己的名字。高大姐雖然眼睛看不見,還是一邊唸叨著筆畫,一邊歪歪扭扭地寫了出來。最終,工作人員很痛快地就把結婚證給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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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解決了,有情人也終於成了眷屬,應該替他們感到高興才對,但筆者卻有些高興不起來。從辦理結婚證的過程來看,這並不是什麼複雜的事兒。然而問題就在於,既然是如此簡單的小事兒,為什麼他們自己跑了好多趟都辦不下來,但當面對攝像機鏡頭和採訪話筒時,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就突然提高了呢?既然這事兒不是不能辦,此前為什麼就是不給辦呢?是懶得辦?不想辦?還是故意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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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中或許有很多人都有過視窗辦事兒的經歷,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反正我是遇到過很多次。有的工作人員的神態表情,就好似我欠她幾萬塊錢一樣;有時候明明資料齊全,就是拖著不給辦;還有的時候不知道該走什麼流程,只多問了兩句話,對方馬上就顯現出不耐煩的神情,用幾句“高深莫測”的話打發,出來後還是一頭霧水。那時候不知道記者能有如此“通天徹地”的本領,真後悔當初沒交個記者朋友,如果有記者陪同,豈不是辦啥事兒都能麻溜兒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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