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書法

《刑事審判參考》強姦罪裁判要旨彙總(截至第127輯)

作者:由 法納刑辯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8-14

董洪元案件是真的嗎

《刑事審判參考》強姦罪裁判要旨彙總(截至第127輯)

1.白俊峰強姦案(第20號)

裁判要旨:

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不構成強姦罪。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式,婚姻關係實際上處於不確定狀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

2.王衛明強姦案(第51號)

裁判要旨:

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式,雖然該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故上述情形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仍可構成強姦罪。

3.張燁等強姦、強制猥褻案(第128號)

裁判要旨: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犯罪一經著手,單個的共同犯罪人,僅是消極地自動放棄個人的實行行為,但沒有積極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並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的,對共同犯罪結果並不斷絕因果關係,不構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對共同犯罪結果的責任。

4.謝茂強等強姦、姦淫幼女案(第178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應按照強姦罪一罪定罪處罰。

(自華注:1997年《刑法》生效後,一度曾將姦淫幼女罪與強姦罪並列,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3月又透過《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的罪名,對姦淫幼女的行為統一適用強姦罪)

5.馬爾丹·米歇爾涉嫌強姦引渡案(第227號)

裁判要旨:

關於引渡案件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審查可引渡性、可追訴性和可罰性。我國不予引渡的情形可分為應當拒絕的和可以拒絕的兩類。應當拒絕的情形包括:本國公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式的,對不應追究被請求人刑事責任的,不予引渡;

軍事犯罪不引渡;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在司法程式中因上述原因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不予引渡;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不予引渡。

對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且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一般不予引渡;由於被請求引渡人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一般不予引渡。

6.曹佔寶強姦案(第228號)

裁判要旨:

強姦導致被害人自殺的,屬於“因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當對被告人適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法定刑幅度。此外,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因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還包括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懷孕分娩或者墮胎等其他嚴重危害被害婦女或者幼女身心健康的嚴重後果。

強姦導致被害人自殺的,被害人親屬有權利就此遭受的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7.李堯強姦案(第280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輪流姦淫同一幼女的,應當認定為輪姦。

8.唐勝海、楊勇強姦案(第281號)

裁判要旨:

對輪姦案件中一人以上強姦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於各行為人均實施了輪姦行為,故首先應對各被告人以強姦罪定罪並按輪姦情節予以處罰。

其次,由於輪姦是基於共同姦淫認識的共同實行行為,按照強姦罪中認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實行犯強姦既遂的,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無論其為幫助犯、教唆犯、組織犯還是共同實行犯,均應按強姦罪既遂論。

9.滕開林、董洪元強姦案(第395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與被害人通姦後幫助他人強姦的,構成強姦罪。但因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通姦行為未違背被害人意志,故不能將其與他人的強姦行為共同評價為輪姦。

10.陳某強姦案(第396號)

裁判要旨:

對於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事實、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作出與第一次判決相同的判決。

強姦案件的證據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證明強姦行為是否成立的直接證據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在這種“一對一”的情況下,一是要將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兩者間進行比較分析,發現是否存在矛盾之處;

二是將間接證據與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害人陳述進行比較分析,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各個證據的證明力。

在此基礎之上,再從正面論證(即證明被告人實施強姦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反面論證(即現有證據是否能夠排除必要的合理懷疑)、補充論證(即能否排除被告人採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實的存在)等多角度對證據的充分性問題進行論證。

11.譚榮財、羅進東強姦、搶劫、盜竊案(第495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雖未直接實施強姦、猥褻婦女行為,但其持刀強迫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屬於間接實行犯,應當按照實行正犯處理。相關人員在生命受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與他人性交的行為,繫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為尋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時間內強迫他人對同一犯罪物件實施性交和猥褻行為供其觀看的行為,應當依照吸收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12.陸振泉強姦案(第514號)

裁判要旨:

在強姦行為實施完畢後,行為人又故意殺害被害人的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被害人在被強姦後溺水而亡,其死亡與強姦行為之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則不能認定為行為人具有“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形,但如果行為人的強姦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則可認定“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13.林明龍強姦案(第636號)

裁判要旨:

強姦致人死亡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與因婚戀、家庭、鄰里矛盾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傷害犯罪存在明顯區別,這類犯罪針對的物件往往不特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屬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嚴懲處的重點物件。

對於這類犯罪,不宜像對待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那樣積極主動進行調解,對於私下達成協議的,要充分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尤其是要注意審查協議的過程和內容是否合法,被害方的諒解意願是否真實,即便認定具有積極賠償和被害方諒解的情節,考慮從輕時也應當從嚴把握。

14.劉正波、劉海平強姦案(第658號)

裁判要旨:

欠缺犯意聯絡和協同行為的同時犯罪,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15.呂志明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罪(第699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實施強姦等犯罪行為後,謊稱僅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其親屬為使其擺脫犯罪嫌疑,主動聯絡公安機關,公安人員前來將行為人帶走,該種情形不屬於自動投案。

16.馮紹龍等強姦案(第713號)

裁判要旨:

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認定為立功。

17.徐科故意殺人、強姦案(第729號)

裁判要旨:

對被告人認罪供述和翻供理由或者辯解的審查,應當給予同等重視,如果片面相信被告人的認罪供述,忽視其他在案證據和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或者辯解,極易導致錯誤定罪。

被告人認罪後翻供並提出辯解的情況下,透過全面分析在案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在能夠認定被告人庭前認罪供述具有自願性和合法性、否定非法取證的情況下,則其庭前認罪供述經過法定調查程式後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如偵查機關還根據其自願供述、指認提取到隱蔽性很強的物證,該證據能夠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則全案證據可以認為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18.王維喜強姦案(第763號)

裁判要旨:

在強姦刑事案件中,對於關鍵物證被害人內褲的收集、複製、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該物證來源存疑,且有關辦案人員無法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以及對該物證所作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9.張甲、張乙強姦案(第790號)

裁判要旨:

共同輪姦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為人的強姦行為是否得逞,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姦情節的認定。部分行為人強姦行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為人亦應認定為強姦犯罪既遂。強姦行為未得逞的行為人是否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從犯,應當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認定。

20.苑建民、李佳等綁架、強姦案(第791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實施強姦行為完畢離開現場後,其他幫助犯起意並對同一被害人實施輪姦行為的,因行為人與其他同案犯不具有犯意聯絡和協同行為,即不具有輪姦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故不認定行為人具有輪姦情節。

21.劉某搶劫、強姦案(第814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對被害人穿插實施多種多次暴力行為,致使被害人在跳樓逃離過程中造成重傷以上後果的,被害人的介入行為不完全中斷行為人的暴力侵害行為與人身傷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應當對該重傷以上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穿插實施多種多次暴力行為致使被害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如果多種多次暴力行為分別構成不同犯罪的,可將該傷害後果在各犯罪構成中分別予以評價。

22.邱垂江強姦案(第833號)

裁判要旨:

一審宣告無罪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提供對定罪有重大影響新證據的,二審不得直接改判有罪。

23.韋風強姦、故意殺人案(第834號)

裁判要旨:

被害人因躲避強姦在逃離過程中失足落水,行為人未實施救助,導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實,宜單獨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非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24.王鑫等強姦、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搶劫案(第843號)

裁判要旨:

輪姦幼女的行為,應當同時適用輪姦加重處罰和姦淫幼女從重處罰兩個情節。對於一人犯數罪的,在對其中一罪進行量刑時,不再將犯有數罪這一情節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25.胡某故意殺人、強姦案(第929號)

判要旨:

除供述外沒有指向明確的證據,且供述不穩定、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的案件,不能做出有罪判決。

26.李振國強姦案(第946號)

裁判要旨:

採取足以致人傷亡的暴力手段實施強姦,暴力手段行為造成的傷亡後果屬於強姦罪的加重構成要件要素。在強姦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數罪,需結合是否有報復、滅口的動機及暴力、其他手段的具體實施情況綜合判斷。

27.何某強姦案(第978號)

裁判要旨:

採取非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與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

與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案件中,對行為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況應當從嚴把握。

如果行為人採取引誘、欺騙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實現對幼女的特殊保護。

28.卓智成等強姦案(第979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明知他人系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視為行為人違背被害人意志發生性關係。

與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若非採取強制手段,要求行為人對幼女未滿14週歲的情況應當明知。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姦淫,事後給付中間人金錢財物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中間人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29.談朝貴強姦案(第980號)

裁判要旨:

“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認定應當具有“質”和“量”的要求。從“質”上說,需要形成實際上的共同生活關係,如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監護關係等;

從“量”上說,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長期性、確定性和穩定性,如果僅有幾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較短時間的共同居住就不屬於“共同家庭生活關係”。

與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成年人多次姦淫幼女致其懷孕,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30.劉某強姦案(第981號)

裁判要旨

對未成年人與幼女正常交往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在對其不以犯罪論處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其一,行為人一般應當處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年齡階段;其二,行為人應當是與年齡相當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戀愛過程中基於幼女自願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三,綜合考察,未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成年犯罪分子姦淫幼女,一般不適用緩刑。

未成年犯罪分子姦淫幼女案件情節較輕,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上述所稱情節較輕的判斷,要綜合考慮是否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或者利誘、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對幼女身心健康是否造成嚴重傷害,案發後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真誠諒解等因素。

31.王某強姦案(第982號)

裁判要旨:

因欲實施強姦導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實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對於該事實應單獨評價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非強姦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節。

32.李明明強姦案(第983號)

裁判要旨:

同案犯未經共謀在不同地點先後強姦同一被害人的不構成輪姦。強姦罪中情節惡劣的標準,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選擇特定犯罪物件實施強姦,被害人不具有一般人的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2)在公共場所公然劫持被害人後實施強姦,對抗社會意圖明顯;

(3)採用殘忍的暴力手段或者在強姦過程中以十分下流的手段肆意蹂躪等損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實施強姦;(4)長期多次對同一被害人進行強姦;(5)其他具有相當危害程度的情形。

33.王某某強姦案(第984號)

裁判要旨:

強姦、猥褻等性侵犯罪案件,因犯罪過程隱蔽、發案不及時,物證不能及時提取,導致證據型別較為單一,多為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對一”言辭證據。

特別是在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案件中,被害人不能完整、清晰表達被性侵具體情節,導致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對此類案件言辭證據的審查,更需兼顧證據正向的證實和反向的證偽。

實踐中,一般需要結合被害人自身特點,以及發案、破案過程,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之間的印證和矛盾之處,並從間接證據尋找突破口,去偽存真,得出結論。

34.淡某甲強姦、猥褻兒童案(第985號)

裁判要旨:

判斷姦淫幼女型強姦案件是否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應當依照刑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司法審判經驗,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著重從侵害物件、侵害人數、侵害次數或者持續時間、作案手段、危害後果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35.孟某等強姦案(第1061號)

裁判要旨

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未經婦女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對婦女的同意不能以其有無反抗為標準,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意思表示,作為認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條件。

一般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1)案發時被害婦女的認知能力;(2)案發時被害婦女的反抗能力;(3)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

36.梁某強姦案(第1339號)

裁判要旨:

即使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且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強制行為與發生性關係之間因果關係的,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成立。

此外,對於熟人之間發生的強姦行為,尤其是男女雙方曾經是戀人關係、通姦關係的強姦行為,應當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歷程進行全面分析。

整理:鄧自華

《刑事審判參考》強姦罪裁判要旨彙總(截至第127輯)

《刑事審判參考》強姦罪裁判要旨彙總(截至第127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