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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案的罪輕辯護

作者:由 萬利律師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2-02

組織賣婬罪罪輕怎麼判

組織賣淫案,成功辯護至法定刑以下

案情簡介:

被告人趙某某,男,中專文化。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賣淫罪。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萬利律師出庭為其進行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彭某於2016年6月開始接手經營佛山市禪城區某沐足會所,透過招募經營被告人趙某某(萬利律師當事人)管理會所,招募部長藺某、林某等人向客人介紹費用為398元的賣淫服務,並安排該會所的賣淫女帶客人到該會所的三樓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行為。2017年5月19日23時許,公安機關對該會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抓獲三對正在進行有償性交易的違法行為人。

判決結果:

2018年3月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採納辯護人萬利的辯護意見,對趙某某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律師點評:

本案,諸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辯護人接手該案後,透過會見被告人及查閱本案全部卷宗發現,被告人雖系沐足會所經理,但考慮到其同屬於沐足會所員工,僅收取工資報酬及非常少的賣淫提成,在整個賣淫活動中其充當的僅是老闆的傳達者,在會所無股份,也不享受分紅,因此,辯護人結合該重要情節作出從犯辯護,再結合被告人其他量刑情節,法院最終作出如下判決。

組織賣淫案的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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