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書法

“放任傳言”收罰單,眾泰汽車的警示函裡藏著“未解之謎”

作者:由 臺海網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2-24

眾泰什麼牌子

11月12日,標題為《眾泰摘帽,股價漲停!知情人士:不搞山寨了,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先進》文章,在首發媒體官網依舊可以正常瀏覽。但是,卻已在4天前被證實相關內容“不屬實”。

11月11日晚,眾泰汽車(000980)同時公告《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和《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放任傳言”收罰單,眾泰汽車的警示函裡藏著“未解之謎”

在關注函回覆公告中,眾泰汽車重申了未有引進先進動力電池技術併成立合資公司的事宜,也再次否認相關報道受訪者為公司員工。

但浙江證監局卻態度堅決地給出《關於對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違反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眾泰汽車、黃繼宏、連剛、楊海峰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公司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在10 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業內人士表示,眾泰在看到報道後,明知與事實不符,但沒有及時採取措施更正澄清,在深交所問詢後也沒有及時說明公告,導致股價連續異動,公司和相關人員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答覆不準,未及時澄清

眾泰汽車及其3位高管怎麼了?警示函對此有著詳實的解釋。

時鐘撥回到一週前,11月3日晚,有媒體報道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泰汽車或公司)內部人士接受採訪時表示,“公司將從海外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併成立合資公司。目前雙方正在更進一步的洽談中……但可以確認的是,我們的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更加先進”。

眾所周知,寧德時代是全球動力電池領域的頭部企業,寧德時代董事長曾毓群曾表示,公司的全球市佔率35%、行業技術第一。上述新聞報道一經刊發,立即在市場引起廣泛關注。

隨後,媒體紛紛跟進報道,譬如,《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先進?眾泰繼續封漲停》、《位元斯拉還囂張!眾泰汽車放出豪言壯語: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還強》等文章也在網上傳開。更多內容請看《》

上述新聞報道刊發後,眾泰汽車有何反應?又做了什麼?警示函給出了答案。

11月3日晚,眾泰汽車董秘楊海峰和品牌部負責人知曉上述報道後,向董事長黃繼宏、總經理連剛彙報。11月4日,眾泰汽車已核實被採訪物件非公司員工,公司沒有從海外公司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併成立合資公司事宜,報道中相關事項不屬實。但是,眾泰汽車未就不實內容向媒體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時釋出公告澄清,直至11月8日才釋出公告。

警示函還顯示,眾泰汽車董秘楊海峰在深交所互動平臺回覆投資者關於重整進展的問題時,答覆不準確。

未解之謎

警示函顯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董事長黃繼宏、總經理連剛、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對未及時披露澄清公告負有主要責任,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對未準確答覆公司重整進展負有主要責任”。

眾泰汽車及3位高管所違反的規定條例中,第三條顯然尤為搶眼。

《信披辦法》第三條顯示: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洩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資訊依法披露前,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資訊。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至於違反了《信披辦法》第三種的哪一項,外界無從知曉。

就上述新聞報道及眾泰汽車近期的股價走勢,是否涉內幕交易較為受人關注。

11月12日,標題為《眾泰摘帽,股價漲停!知情人士:不搞山寨了,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先進》文章,在首發媒體官網依舊可以正常瀏覽。但是,這篇於11月3日刊發的報道,卻在4天前(11月8日),被眾泰汽車澄清,證實上述報道中的相關內容“不屬實”。

一般來說,媒體發現自身報道不屬實、有誤,理應做出修改或刪稿處理。但是,不知該媒體對自身報道充滿自信,還是因為其他原因,上述首發稿件至今仍可以正常瀏覽。該媒體的做法,令人費解。

警示函還顯示,“11月4日,眾泰汽車已核實被採訪物件非公司員工,公司沒有從海外公司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併成立合資公司事宜,報道中相關事項不屬實”。

如今,雖已被證實所言不屬實,但是,這位被採訪的非公司員工到底是誰?與眾泰汽車有何關係?為何要編造謠言?這些未解之謎,仍引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