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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辦法出臺,備付金可透過清算機構劃轉

作者:由 華夏時報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2-28

劃轉支付是什麼意思

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辦法出臺,備付金可透過清算機構劃轉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傅碧霄 北京報道

1月22日,央行釋出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並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開放介面,支付機構間備付金劃轉應透過清算機構辦理。《辦法》還增加了備付金違規處罰條款。

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辦法出臺,備付金可透過清算機構劃轉

在央行開立集中存管賬戶

客戶備付金,即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而收到的預收待付資金,備付金本質上歸屬於客戶。保障備付金安全一直是監管重點。

早在2013年,央行就釋出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新《辦法》實施後2013年原辦法同時廢止。2017年1月,央行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到2019年1月,備付金集中存管全部完成。央行資料顯示,2020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高達1。5萬億元。2020年4月3日,央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開始公開徵求意見。如今《辦法》正式出臺,與之前徵求意見稿差別不大。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在央行開立一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支付機構的分支機構也應將備付金存放在該賬戶中,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另開賬戶。

關於跨境支付和基金銷售支付,《辦法》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選擇1家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確有特殊需要,可再選擇1家商業銀行開立1個備用賬戶;

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2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可開立1個此項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在商業銀行開立1個專用存款賬戶;

同時,《辦法》強調,從事跨境支付和基金銷售支付的專用賬戶與境內商戶、銀行之間的資金劃轉,也要由清算機構透過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辦理。

關於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辦法》規定,可選擇一家備付金銀行開立一個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每個工作日都要全部交存至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而支付機構開展預付卡業務時可選擇的商業銀行範圍也有所擴大,《辦法》對銀行總資產的要求由2000億元降低至1000億元。支付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為,這能讓支付機構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雖然可選擇的銀行依然有限,但還是為支付機構增加了靈活性。

支付機構間備付金劃轉

王蓬博對《華夏時報》記者指出,《辦法》中備受關注的一點在於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劃轉,也是針對當前的行業發展做出的改進,符合現在市場的實際需求。

以往為防範備付金挪用、佔用風險,監管曾規定,銀行之間不能辦理不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劃轉。隨著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別是條碼支付等技術興起,支付機構間合作越來越多,也就出現了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互轉需求。

對此,《辦法》提出,不同支付機構之間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透過清算機構在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之間進行,不得使用備付金支付劃轉產生的手續費。王蓬博指出,清算機構的介入,能夠對每一筆資金流向進行稽核,實現風險可控。

同時,為提高交易透明度,《辦法》還規定,支付機構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業務介面,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

《辦法》還要求支付機構繳納行業保障基金,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2020年10月,央行已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明確監管,嚴懲違規

關於備付金監管職責劃分,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全面監管備付金存管;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分別監督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

由於支付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清算機構合作,因此,《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主監督機構,對其所有備付金進行整體監督。其餘合作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配合主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支付機構應建立自查機制,聘請獨立審計機構,每年對備付金業務進行審計。支付機構還要與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建立核對校驗機制,逐日核對備付金資訊,該資訊至少儲存5年。

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特定業務銀行應當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央行分支機構提交上一月內各支付機構業務報告。

同時,央行表示將嚴肅懲處備付金違規行為。

《辦法》表示,未按規定存放、使用或者劃轉客戶備付金,挪用、借用、佔用備付金,以及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備付金業務等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針對違規行為,央行將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200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5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自施行起設定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應完成業務流程和系統改造、建立核對校驗機制等工作。

王蓬博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辦法》中很多規定在前期都已有充分準備,也在行業實踐中不斷磨合,《辦法》的正式頒佈,使這些規定更加明確。中關村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辦法》體現了監管部門對支付服務市場“嚴監管”和“強服務”的統一,有助於促進支付機構健康穩健發展,提升支付服務市場活力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