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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欺負男子刺死一人,27年後被抓,檢方: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作者: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06

人死後要停幾天

1995年的一天,遼寧24歲男子張某某與女友到他人家做客後,得知女友遭欺負,便與對方發生爭吵,後用刀刺中對方腹部致其死亡。張某某案後逃離現場,直至27年後,在重慶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女友被欺負男子刺死一人,27年後被抓,檢方: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內容顯示,被告人張某某,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建築工人,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現住重慶市墊江區,2022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199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張某某和女朋友臧某某到被害人鞠某甲家做客,其間,張某某離開一段時間回來後聽臧某某說鞠某甲欺負她,遂與鞠某甲發生口角,砸壞財物。

後鞠某某到張某某父親家中,張某某和女友臧某某回到家後,張某某見到鞠某甲後再次相互爭吵、發生撕扯,張某某進入自己臥室取出一把單刃刀刺中鞠某甲腹部致其死亡。

張某某案後逃離現場,數日後逃往外地躲避抓捕。2022年3月8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重慶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經鑑定,被害人鞠某甲系因腹部遭到單面刃尖刀刺擊致下腔靜脈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瀟湘晨報記者蔣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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