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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是否能要回?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17

分手後如何要回自己的財物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贈與財物是表達愛意的一種方式。但是,雙方分手後,一方起訴要求另一方返還財物,能否得到法律支援呢?近日,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支援了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劉某返還戀愛期間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是否能要回?

案情經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何某與被告劉某於2020年4月2日經親戚介紹建立聯絡,因工作原因未能見面,雙方即透過網路進行交流,逐步建立戀愛關係。後劉某提出分手,並中斷與何某的所有聯絡。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22日,在兩人戀愛期間,何某分29次向劉某轉賬共計90080元。何某認為與劉某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劉某應向其返還相關款項。因雙方未能就返還款項一事協商一致,何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發生財產往來屬於正常現象。對於其中“520”等具有特殊含義或金額較小的給付,應當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一般贈與行為,不應予以返還。但對於金額較大的支付在無證據證明是借款的情形下,應當綜合分析轉賬的目的,從轉賬金額的大小、雙方交往時間長短、各自收入水平及經濟狀況、分手原因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符合不當得利返還的條件。

結合本案當事人陳述和相關錄音證據可以推斷,數額較大的款項是被告以房屋裝修欠債和其女兒撫養導致手頭拮据向原告主動提出支付的,依據生活常識和邏輯分析,原告在雙方未曾謀面的情形下願意支付款項,是為了促使雙方能最終締結婚姻關係,所以應認定為附條件贈與。原告何某自認向被告劉某的轉賬記錄中包含“520”等具有特殊數字含義的1000元以下的轉賬有8筆共3580元,應認定為對被告劉某的一般贈與;1000元以上的轉賬有21筆共86500元,應認定系附條件贈與。現雙方已終止戀愛關係,被告雖口頭承諾會在有錢時返還,但並未實際兌現,被告繼續佔有屬不當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6500元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援。綜合考慮相關案情,法院遂判決由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何某返還不當得利款86500元。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通常情形下,贈與方一經交付財物,不能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是指因沒有法律依據獲得不當利益,並因此造成他人損失,構成不當得利的,應向受損失的人予以返還。結合本案看來,戀愛期間一方給予對方金錢的性質是不是贈與,要結合當時的具體情形、附隨言語和社會習慣予以認定。對於日常生活範圍內的較小金額,應認定為一般贈與,如用於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或者特殊日期與特殊金額,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及“520”“521”“1314”等有明顯象徵意義的金額。若給予財物的金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贈送禮物範圍,或者贈送時有附言對錢款性質有約定,則不應認定為贈與,可能認定為不當得利,需要償還。

監製:黃斌鵬

總編:吳幹東

原標題:《【以案說法】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是否能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