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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電力行業碳排放權分配看待分配行業的企業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

作者:由 中倫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27

出力係數怎麼定

作者:孫懷寧 楊關峰

從電力行業碳排放權分配看待分配行業的企業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

引言

為實現雙碳承諾,中國根據之前的碳排放權試點經驗,開始設計一整套碳排放權制度,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登記、交易、結算、核查、清繳等制度。縱觀整套碳排放權制度,筆者認為碳排放配額分配是其中的核心基礎,分配環節事關企業的核心經濟利益。本文研究了首個公佈的電力行業的碳排放權分配方案,試從中總結和提煉出分配環節的一些共性問題,為其他尚未公佈碳排放權分配方案的行業企業,提供企業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方面的藍本,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即將到來的本行業碳排放權分配工作。

一、碳排放權制度的現狀

自2011年以來,我國開始積極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涉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等多地。

而在國家層面,在2018年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釋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關於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等一系列配套檔案。而在2018年以後,生態環境部開始進入碳排放權制度的主舞臺,釋出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檔案,為碳排放權制度的建設提供更多依據。

結合上述規定,目前碳排放權制度的相關流程現狀如下圖所示:

從電力行業碳排放權分配看待分配行業的企業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

從上述流程圖可以看出,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核算、清繳的基礎均是碳排放配額分配,若沒有配額分配也就不存在後續的流程。並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於等於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而實際排放量與企業的產能息息相關,相應的碳排放配額與企業的產能也密切相關。若企業分配的碳排放配額越多,則企業的實際排放量可以越大,否則企業應當去交易市場購買碳排放配額以擴大產能,而產能往往是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關鍵。

二、電力行業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

2020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2019-2020年配額分配方案(發電行業)》”),並要求做好發電行業配額分配工作。

電力行業的碳排放配額是指重點排放單位擁有的發電機組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額,

包括化石燃料消費產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淨購入電力所產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

(一)

納入配額管理的機組類別

納入2019-2020年配額管理的發電機組包括300MW等級以上常規燃煤機組,300MW等級及以下常規燃煤機組,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漿等非常規燃煤機組(含燃煤迴圈流化床機組)和燃氣機組四個類別。不同類別機組所規定的單位供電(熱)量的碳排放限值(碳排放基準值)不同,具體如下:

機組類別

機組類別範圍

供電基準值(tCO2/MWh)

供熱基準值(tCO2/GJ)

I

300MW等級以上常規燃煤機組

0。877

0。126

II

300MW等級及以下常規燃煤機組

0。979

0。126

III

燃煤矸石、水煤漿等非常規燃煤機組(含燃煤迴圈流化床機組)

1。146

0。126

IV

燃氣機組

0。392

0。059

(二)配額分配方法

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並採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擁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採用基準法核算機組配額總量的公式為:機組配額總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係數+供熱基準值×實際供熱量。

從上述配額分配方法來看,配額總量與供電基準值、供熱基準值、修正係數、實際供電量和實際供熱量相關,其中供熱基準值、供電基準值和機組冷卻方式修正係數與機組類別密切相關,企業在不更換機組類別的前提下,並不會影響供熱基準值、供電基準值和機組冷卻方式修正係數的計算。

而修正係數中的機組供熱量修正係數針對的是供熱比,不同供熱比的機組的供熱量修正係數不相同,且供熱比越小,供熱量修正係數越大,配額總量越大。而供熱比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2021年釋出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附錄A的4種供熱比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機組負荷(出力)係數修正係數針對的是機組負荷(出力)係數,即統計期內,單元機組總輸出功率平均值與機組額定功率之比,亦即機組利用小時數與執行小時數之比。根據分配方案的計算方法計算機組負荷(出力)係數修正係數如下表所示:

統計期內機組負荷(出力)係數

修正係數

兩者乘積

F=100%

1。0

1。0

F=85%

1。0

0。85

F=80%

1。007

0。8056

F=75%

1。015

0。7613

F=70%

1。030

0。721

F=60%

1。061

0。6366

F=50%

1。093

0。5465

F=40%

1。126

0。4504

F=30%

1。161

0。3483

F=20%

1。196

0。2392

F=10%

1。232

0。1232

從上表可以看出,機組負荷(出力)係數對配額總量的影響相對較小。

綜上,

此次發電行業的配額分配方法與實際供電量、實際供熱量以及供熱比存在重大關聯,同樣的機組型別,實際供電量、實際供熱量越大,供熱比越小,則配額分配總量越大。

(三)配額髮放與配額清繳

根據配額計算方法及預分配流程,按機組2018年度供電(熱)量的70%,透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注登系統)向重點排放單位預分配2019-2020年的配額。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資料核查後,按機組2019和2020年實際供電(熱)量對配額進行最終核定。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最終核定的配額量為準,透過注登系統實行多退少補。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於等於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但是為降低配額缺口較大的重點排放單位所面臨的履約負擔,在配額清繳相關工作中設定配額履約缺口上限,其值為重點排放單位經核查排放量的20%,即當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缺口量佔其經核查排放量比例超過20%時,其配額清繳義務最高為其獲得的免費配額量加20%的經核查排放量。而為了鼓勵燃氣機組發展,當燃氣機組經核查排放量不低於核定的免費配額量時,其配額清繳義務為已獲得的全部免費配額量。

(四)不予發放或收回配額的情形

重點排放單位的機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配額,已經發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經核查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按規定收回相關配額:

1、違反國家和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建設的,如“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等違法建設行為;

2、根據國家和所在省(區、市)有關檔案要求應關未關的,如“對未達標企業實施停產改造或關停取締”等應關未關情形;

3、未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者未如期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的。

三、電力行業分配方案對其他重點排放行業的警示

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3月29日釋出《關於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從發電行業擴大至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並且明確其他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於2021年9月30日前,透過環境資訊平臺填報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相關生產資料及支撐材料。雖然各行業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其中的原理邏輯應當是相一致的,即根據當年度碳排放相關實際生產資料進行分配碳排放配額。

(一)重點排放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報告

首先,《通知》明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的日常管理,重點對相關實測資料、臺賬記錄等進行抽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開。對未能按時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相關單位,責令其及時報告。”

其次,碳排放配額分配的第一步均為核實重點排放單位的歷史碳排放相關生產資料,類似電力行業的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負荷係數等,這些生產資料均是由重點排放單位主動報告。後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對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若重點排放單位不主動報告碳排放相關生產資料或者存在“不符合項”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則可能存在不被納入碳排放配額免費分配名單之中,或者基於保守測算原則導致分配配額過低對單位產生嚴重不利的情形。

再者,《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規定了“虛報、瞞報、拒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違法行為的罰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違規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等量核減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因此,重點排放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報告,避免前期碳排放配額分配過低,以及避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二)其他待分配行業如化工行業的碳排放配額分配可能涉及的生產資料

《2019-2020年配額分配方案(發電行業)》中的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等相關生產資料是由重點排放單位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的規定報送的,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實際上是在《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部分:發電企業》(GB/T 32151。1-2015)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核算方法存在很高的相似性。同理而言,生態環境部後續將出臺的化工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也可能是在《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GB/T 32151。10-2015)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而參照以上兩個標準,化工行業企業碳排放配額分配可能涉及的生產資料包括化石燃料碳氧化率和消耗量、化工產品含碳量、生產量和排放因子等。

因此,化工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提前關注上述可能涉及的生產資料,關注《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及《清潔生產標準 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 (環氧乙烷/乙二醇)》(HJ/T 190-2006)、《清潔生產標準 化纖行業(氨綸)》(HJ/T 359-2007)等相關規定,提前佈局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裝置、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汙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溫室氣體的產生和排放,以避免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過多,而無法足額清繳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力爭碳排放配額有所剩餘用於交易。

四、關於企業的中長期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

從上文可以看出,碳排放配額分配數量與企業當年年度碳排放相關實際生產資料息息相關,碳排放配額是否分配與建設行為的合法性、排汙行為的合法性等息息相關,而碳排放配額是否能夠足額清繳又與企業的工藝技術與裝置、資源利用率、管理水平、能源和原料的質量等息息相關。為使企業避免碳排放配額分配數量過低、碳排放配額無法分配、無法足額清繳等風險的發生,企業應當提前佈局中長期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

(一)企業應當進行整體環境合規性檢查

第一,企業應當重點核查現有專案、新建專案是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情形,尤其應當

重點關注是否存在“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的情形。

並且需要注意的是,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5月30日出臺了《關於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專案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在環評工作中,統籌開展汙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項識別、源強核算、減汙降碳措施可行性論證及方案比選,提出協同控制最優方案。”,進一步提高環評的相關要求。

第二,企業應當

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應關未關”的情形,

包括“對未達標企業實施停產改造或關停取締”、“化工企業未入化工園區”等。而《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諸如“超標排放”、“逃避監管方式排放”、“違法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裝置和產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專案”、“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電鍍等生產專案”等涉及被責令關閉的諸多情形,涵蓋眾多行業,涉及建設專案從“環評、建設、運營、搬遷”的全流程。因此針對企業是否存在“應關未關”的情形,應當對企業進行完整的環境合規風險檢查,提前預防被責令關閉的風險。

第三,企業應當核查是否已經按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

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並如期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

而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排汙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總則(試行)》(HJ944-2018)的規定,包括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斷分析、資訊公開情況等內容,要求企業在排汙許可證方面做到合法合規。

因此,企業應當就“建設專案的環評、建設、執行、搬遷”全流程以及其中配套的“排汙許可證”制度進行合規檢查,梳理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點,提前整改完善,以避免不予分配或者收回碳排放配額的風險。

(二)協調確定企業中長期生產計劃

《2019-2020年配額分配方案(發電行業)》根據2018年供熱量、供電量等相關生產資料預分配碳排放配額,再依據2019-2020年實際供熱量、供電量等相關生產資料核實配額,多退少補,在配額分配上沒有限制企業的生產產能。但是電力行業的2021年配額分配方案目前沒有釋出,無法確定2021年配額分配方案是否仍然延續“多退少補、不限制產能”的原則,還是採取“依據往年的歷史平均產能核算碳排放配額”方法。

若採取“依據往年的歷史平均產能核算碳排放配額”方法,則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協調確定企業中長期生產計劃,合理安排“大小修”計劃,儘量避免因行政處罰、責令整改或被採取停限產措施而大幅減少企業產能,從而影響企業碳排放配額分配數量。

(三)企業技術改造,提高資源利用率

雖然2021年及之後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存在採取“依據往年的歷史平均產能核算碳排放配額”的可能,但是基於國家對提升清潔生產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提倡,筆者大膽推測後續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的原則有可能是“不控制產能、進一步嚴格碳排放基準值”。因此,企業為應對可能出現的分配配額逐年減少情形,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提高資源利用率。第一,採用更加清潔的原料。第二,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溫室氣體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裝置,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溫室氣體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裝置。第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迴圈使用。

結語

縱觀整套碳排放權制度,筆者認為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是其中的核心基礎,分配環節事關企業的核心經濟利益。在電力行業公佈碳排放權分配方案後,其他如石化、化工、鋼鐵、有色等重點排放行業也將陸續釋出分配方案。為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透過事先規劃爭取最大化的分配額度,避免碳排放配額分配數量過低、碳排放配額無法分配、無法足額清繳等風險的發生,企業應當進行整體環境合規性檢查、協調確定中長期生產計劃、進行技術改造,提高資源利用率,應對即將到來的本行業碳排放權分配工作。

特別宣告: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