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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晉智慧財產權|中國數字版權現狀與思考

作者:由 律動律享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2-06

列印電子書算侵權嗎

資訊科技的發展帶來了閱讀習慣的改變,如今購買和閱讀電子書的使用者越來越多,版權問題也日益凸顯。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電子書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屢見不鮮。那麼,什麼是數字版權?

我國數字版權現狀是什麼?

數字版權是如何受保護的?

今天,雲南滇晉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部結合相關案例,為大家詳細解讀“數字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滇晉智慧財產權|中國數字版權現狀與思考

相關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祥使用高某提供的域名,註冊了一個名為“Kindle閱讀愛好者”的微信公眾號。

之後,其自行架設伺服器,併購買了一套電子書推送系統。

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廖某祥透過淘寶網購買、網路下載等方式取得電子書籍後,陸續向伺服器新增,以實現向公眾號會員推送電子書籍的目的。

截至案發時,上述公眾號註冊有2362名會員,廖某祥銷售會員賬號得款9。63萬餘元。

經鑑定,上述可推送會員閱讀的電子書籍侵犯了浙江大學出版社、浙江少年兒童出版社、浙江文藝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等57家出版單位2896冊圖書的著作權。

至案發,楊某彬共獲利6萬餘元。

02

案例評析

2018年10月,各被告人被抓獲。隨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各被告以侵犯著作權罪為由向椒江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各被告對法院審理過程沒有異議。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椒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廖某祥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判決被告人高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基本內容

隨著全球資訊化程序的推進以及資訊科技向各個領域的不斷延伸,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勢頭強勁,並日益成為我國出版產業變革的“前沿陣地”。有預測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網路出版的銷售額將佔到出版產業的50%,而到2030年,90%的圖書都將是網路版本。

數字版權也就是各類出版物、資訊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透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誌、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

一般出版社都具有該社所出版圖書資料的自行出版數字版權,少數有轉授權,即可以將該數字出版權授予第三方機構進行使用。

國內現狀

目前我國數字出版市場雖已取得巨大的進步,但是中國出版業由傳統的出版模式向數字化模式轉型的道路不會平坦,版權問題隨時可能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數字版權保護,由於數字出版是以技術開發與版權增值為核心的產業,版權保護是其發展的核心問題。在美國,版權產業是其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因和資訊經濟的驅動力,可以說,沒有版權保護,就沒有好萊塢的全球市場。在我國,由於數字技術對傳統版權保護帶來的衝擊,數字作品的版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每每受到傷害,再加上為數相當多的網民缺乏良好的版權保護意識以及正確的數字消費觀等,導致數字出版產業鏈不完善,無法進行正常的產業迴圈,數字出版業難以得到健康發展。以上是我們在數字出版領域之間還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版權的法律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即使產業本身具有發展潛力,出版社對數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遠之。儘管目前比較流行的數字版權技術DRM是採用下載計費、數字底紋加密和硬碟繫結等措施實現對網路出版物傳播範圍的控制,它可以嚴格控制電子圖書的閱讀期限、閱讀次數,不經授權讀者不能將電子圖書複製給朋友,也不能列印,可以對網路出版物進行一些必要的版權控制和管理,但網路出版物形式多種多樣,製作技術手段不斷進步,硬體產品日新月異,很難形成一種通用的、有效的數字版權技術來徹底地保護各種網路出版物,並且保證其加密技術永遠不被破解。因此,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保護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障礙之一。對此,除了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外,也要在版權保護的技術方面加以突破和創新。

首先,“出版”是有許可權的;網際網路上釋出資訊是很方便,方便到什麼人都可以發。於是不良資訊、錯誤資訊也遍佈整個網路,有序的資訊是財富,無序的資訊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版權的。現在的網路資訊大多數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複製技術培養了一大批Google作者,藉助Google和Copy他們可以在幾天內完成一篇宏偉大作。出版商們敢將自己的吃飯家伙釋出在這樣的媒體上嗎?

所以數字出版首先因素:數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無償傳播。(現在國內的一些原創文學網站已經採用了後續章節以圖片方式釋出的方法)

其次,我國有關數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滯後。我國有關網路出版的法律法規迄今為止只有兩部,這兩部法律對於發展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業來說,可謂“年代久遠”。因為法律的滯後,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糾紛由來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話說白了,其實數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版權的歸屬性和利益分配問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滿足了媒體廣佈要求(誰不想自己的作品多發),但損傷了媒體的贏利要求(誰願意自己的東西被濫發)。更何況,掌握著現代化的快速內容釋出的非正規通道,利用非自產內容粘著住大量讀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廣告份額,這才是出版數字化的傷心這處。

版權管理

數字版權管理,英文全稱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主要採用的技術為數字水印,版權保護,數字簽名,資料加密。一般翻譯為數字版權保護或數字版權管理。DRM分為兩類一類是多媒體保護,例如加密電影、音樂、音影片、流媒體檔案。另外一類是加密文件,例如Word, Excel, PDF等。DRM主要透過技術手段來保護文件、電影、音樂不被盜版。這項技術透過對數字內容進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規則對數字內容進行保護,其中,使用規則可以斷定使用者是否符合播放。

系統原理

系統會將金鑰標識和許可證頒發機構地址寫入打包加密後的內容的頭部,並且使用另一對金鑰,透過橢圓曲線加密演算法對頭部資訊進行簽名,防止頭部資訊被非法修改。內容部分的加密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首先使用SHA-1雜湊演算法處理56位金鑰,得到一個160位,即20位元組的金鑰雜湊。這個金鑰雜湊的前12位元組將用作生成加密過程中使用的金鑰。

這12個位元組將作為一個金鑰,透過RC4演算法加密一個全零的64位元組串,得到一個64位元組的加密結果,其中前48位元組,即12個32位字作為產生加密內容使用的金鑰的來源,分別針對前面6個32位字的和後面6個32位字進行操作。對於被加密的內容來說,首先把被加密的內容切分為8個位元組的資料塊。對於每一個8個位元組的資料塊,它的前32位資料將和上述金鑰的前面6個32位字的進行運算,後32位資料將和上述金鑰的後面6個位元組進行運算。具體運算過程是,32位資料與6個32位字的的金鑰的第一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金鑰的第二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金鑰的第三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位元組的金鑰的第四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金鑰的第一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加上6個32位字的金鑰,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上述過程定義為函式f(x),設一個64位狀態值,並設初值為零。

版權保護

1。 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快速電子資料登記備案,

2。 選擇具備技術背景強和可信第三方支撐平臺存證和認證:大眾版權保護平臺,進行數字版權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慧認證,其科學性 可以自主驗證對證。數字版權歸屬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鑑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與官方人工登記 預防侵權相互補充。

綜上所述,隨著數字出版市場的逐步發展,我國在數字版權的法律及技術層面都在不斷進行的嘗試與探索,強化各方版權意識,營造良好的版權保護環境,積極宣揚侵權的懲罰機制,推行數字版權標準化保護機制,構建數字出版業版權保護聯盟,從而在行業範圍內樹立全域性性的版權意識。

接下來,雲南滇晉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部將繼續為大家繼續帶來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解讀。希望大家在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同時,提高法律意識,學會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並且時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