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書法

新書速遞|《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作者:由 商務印書館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2-07

傳習錄字數多少

《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新書速遞 |《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自然法名著譯叢)

[美]

馬克·墨菲 著

王志勇 譯

ISBN:

978-7-100-20920-5

當代自然法理論的領軍人物馬克·墨菲所著、繼菲尼斯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後當代最為重要的自然法書籍。

內容簡介:

墨菲在《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一書中主張,自然法法理學的核心命題是“法律由決定性的服從理由支援”,該命題確立了自然法政治哲學的框架,由此可以闡明法律如何透過政治社群的共同善而獲取約束力。本書涉及法理學和政治哲學的諸多核心問題,包括法律的定義、共同善的本質、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懲罰的證立等。在上述每個問題上,墨菲都明確提出並且清晰闡釋了自己的立場。墨菲的自然法理論借鑑了亞里士多德、阿奎那以及菲尼斯等人的思想,但在許多關鍵點上又明顯與之不同,具有顯著的創新性。

作者簡介:

馬克·墨菲,美國喬治城大學哲學教授,研究方向為倫理學、法哲學與政治哲學等。著有《自然法和實踐理性》《法哲學》等,就托馬斯·霍布斯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論發表過若干論文。

譯者簡介:

王志勇,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為西方法律思想史與法學方法論等。曾在《法制與社會發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雜誌上發表論文多篇,譯有《意圖與身份》等。

新書速遞 |《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新書速遞 |《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長按識別二維碼購買

自然法法理學和自然法政治哲學的

核心主張

自然法法理學的核心主張是,在法律和行動的決定性理由(decisive reasons for action)之間存在積極的(positive)內在聯絡:法律由行動的決定性理由支援。

[說某人有決定性理由去Ø,對於此人而言,這就等於說:去Ø-ing就是其要履行的合理(reasonable)行為,不去Ø-ing就是不合理的。由此,說某個法律由決定性理由支援,這就等於說,相關的人有決定性理由履行該法律所要求的任何行為。]

自然法政治哲學的核心主張是,法律經由政治社群的共同善(the common good of the political community)而具有此理由—給予之力(reason-giving force)。自然法法理學最為根本的主張在於,法律的本質在於以理性(reason)約束人。自然法政治哲學最為根本的主張在於,使得法律具有拘束力的東西是法律在政治社群的共同善中扮演的角色。

上述主張是自然法法理學和政治哲學的核心命題,但我們為何應該視上述主張並非僅僅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呢?就“自然法理論”一詞的使用現狀而言,阿奎那(Aquinas)是典範的自然法理論者。如果一個人想要驗證阿奎那作為典範自然法理論者的地位,其可以瀏覽任何包含自然法理論的道德、政治和法哲學的選集:任何此類選集都包含了源自阿奎那或者關於阿奎那的內容。阿奎那對道德、政治和法律問題的思考是一個參照點,由此後來的自然法理論(例如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理論)被歸類為自然法理論,也由此早期思想家(例如亞里士多德、斯多葛學派)被認定為原初的—自然法(proto-natural law)哲學家。所以,我們有理由將阿奎那視為典範自然法理論者;我們也有理由堅持,那些在阿奎那自然法法理學和政治學中處於核心地位的命題——也即那些圍繞上述主題而構建和形塑了其思想的命題——是自然法法理學和政治學的核心命題。這些命題是什麼呢?

新書速遞|《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

阿奎那的《神學大全》(

Summa Theologiae

)中有一部分被後世評論者命名為“論法律(Treatise on Law)”,其中第一個論證是這樣一種主張,即法律是“與理性相關的東西(something pertaining to reason)”:由於法律是調整、評斷行為的事物,理性存在物(rational beings)的行為單單受那些其有理由服從之的指令的調整、評斷,法律必然是行動者有理由服從的事物

(《神學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0題第1節)

。緊隨其後的一節裡面有這樣一個論證,法律和理由(reasons)之間的此種聯絡透過共同善實現:由於善(good)是個人調整其行為所參照的東西,共同善是社群的成員們調整其行為所參照的東西,所以遵守法律的理由產生於其與共同善的關係

(《神學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0題第2節)。這些命題適用於所有的法律,無論神法還是人法這樣的法律(《神學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0題第1-4節)

。而且,針對人法的種類、範圍和權威之來源問題,當阿奎那轉向尋求更為詳細的結論之任務時

(《神學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5—97題)

,他正是以這些命題為措辭提出自己的論據。

(關於阿奎那為自然法法理學所提出的論證之結構的深入探討,參見墨菲2004。)

所以,阿奎那所主張的自然法法理學和政治哲學的根本命題,關涉到法律和行動理由之間的內在聯絡,關涉到共同善在提供法律的理由-給予之力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由於阿奎那通常被視為典範自然法理論者,所以我們的如下做法完全妥當,即同樣以這些命題來表述自然法的立場。

儘管這些命題明顯不兼容於許多被廣泛持有的政治學、法理學觀點,但其仍然相當模糊,那些自然法政治學、法理學的可能的捍衛者必須使之更為精確。然而,即使就當前上述命題的當前形式而言,其捍衛者將不得不迴應的問題型別仍是清楚的。我們需要深入瞭解,為什麼在法律和行動的決定性理由之間存在此種聯絡。我們需要闡述,共同善的本質、特性、規範力(normative force)以及法律如何從此種共同善中獲得其規範力。我們需要了解如下內容:我們應該如何談論如下這些法令(enactments),其被預設為“法律”,卻似乎沒有由妥當的(adequate)服從理由支援,更不要說由決定性服從理由支援。

本書中的論證試圖完成上述任務。在第一章,我探討了自然法理論家關於法律和行動理由之間存在內在聯絡的主張。在此,我將探討自然法命題的三種解讀。其一,強解讀,據此一個規範的法律效力(legal validity)在部分上由如下內容構成:其由決定性服從理由支援。其二,弱解讀,據此一個規範的法律非缺陷性(legal non-defectiveness)在部分上由如下內容構成:其由決定性服從理由支援;其三,道德解讀,據此一個規範的道德權威性(moral authoritativeness)在部分上由如下內容構成:其由決定性服從理由支援。一方面,因為道德解讀作為自然法法理學命題的表述極為乏味,我拒絕之;另一方面,我將證明,強解讀能夠避開通常針對其所提出的反對意見,而通常針對自然法法理學所提出的反對意見甚至不能構成對弱解讀的初步(prima facie)質疑。

在第二章,我捍衛了自然法命題的弱解讀。我從考察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針對自然法法理學命題所提出的“法律視角”論證開始。儘管我拒絕了菲尼斯的論證,但我認為以下兩個更有希望的論證可以證明弱解讀為真:其一是法律的功能之論證,其二是法律規範作為言語行為(illocutionary acts)之論證。然而,這些論證不僅僅給出了相信弱自然法法理學命題的理由,也給出了拒絕強解讀的理由。所以,自然法理論者應該主張弱解讀。由此種弱解讀出發,我們可以獲致這樣一個命題,即就作為法律而言,非由行動的決定性理由支援的法律是有缺陷的。該命題確立了自然法政治哲學的議程,即要描述那些非缺陷性(non-defective)法律出現的條件。

在第三章,我考察了自然法政治哲學家的核心政治概念,即共同善。共同善的概念之所以具有此等核心地位,因為其執行著由自然法法理學所確立的議程:共同善被期望去夯實法律的理由-給予之力,從而使得那些就其理由-給予之力而言為非缺陷的法律經由與共同善的聯絡而具有該優點(virtue)。本章的目標在於澄清對——自然法觀點應該訴諸的——共同善之理解。在本章,我捍衛聚合式共同善觀念(an aggregative conception of the common good),據該觀念,共同善體現於該社群中每一個個體充分興盛(flourishing)的事態(the state of affairs)之中。我捍衛聚合式共同善觀念的根據在於,該觀念能夠履行共同善必然要履行的理由-給予之作用,其他流行的觀念唯有透過聚合式觀念方可具有合理性。

在第四章和第五章,我考察瞭如下問題:基於自然法觀念,共同善應滿足何種條件才能被我們視為夯實了法律的理由—給予之力。在第四章,我考察瞭如下問題:自然法理論者是否需要訴諸同意(consent)來解釋,共同善如何給法律提供規範力。像多數當代政治哲學家一樣,自然法理論者一直深深懷疑同意理論:他們不僅僅主張同意理論通常在哲學上令人反感,而且也主張同意理論與自然法立場的宗旨格格不入,所以自然法理論者無論如何都無須用同意理論來解釋共同善如何給法律提供規範力。我在本章將證明,儘管對標準的同意理論的批評極具殺傷性,但當代自然法理論者卻過於低估他們需要從諸如同意理論的內容中獲得幫助的程度。在第五章,我提出一個關於同意的非典型的詳細闡述,其給自然法理論者提供了在解釋如下內容方面所需要的幫助:共同善如何給法律提供理由-給予之力,同時避開那些針對更為典型的同意立場的(多數)難題。

傳統上,自然法法理學和政治哲學視懲罰為次要問題:“法律包含制裁之威脅”並非法律定義的構成部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個不使用懲罰的權威性法律秩序。然而,如果有人認為無須以共同善及其要求來證立法律懲罰,那麼他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如我在第六章所講,理解法律懲罰的首要之處在於其權威性特徵(authoritative character),由於自然法觀點主張所有權威性指令(dictates)的證立都要依據共同善的要求,懲罰的證立亦須依據共同善。我反對如下觀點:準功利主義(quasi-utilitarianism)和訴諸對利益、負擔之公平分配,其塑造了許多關於懲罰的自然法思想。我捍衛一種既具報應主義(retributivist)又具彰顯主義(expressivist)的關於懲罰的觀點。

在第七章,我考察自然法政治哲學的限度。對於自然法觀點而言,事實上對於任何關於法律權威的觀點而言,其面臨的最為緊迫的挑戰在於,如何協調(accommodation)超政治(superpolitical)和亞政治(subpolitical)關切。我在本章探討了上述挑戰以及自然法觀點無力充分迴應上述挑戰的狀況。

(本文選自《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自然法》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