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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塵埃——秦漢時代的選舉考課制度

作者:由 朝經娛暮史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1-08-29

秦漢選官是什麼制度

歷史的塵埃——秦漢時代的選舉考課制度

秦漢時代的選舉制度,大體有四端:一則,論功升進;二則,察舉制度;三則,辟召制度;四則,任子、貲選制度。

論功升進制度之起始,當溯源於秦國軍功爵制。秦軍功爵制始於變法,後來逐漸定型為二十等爵。原則上平民立有戰功即可得爵,有爵位則享有種種待遇,比如佔有田宅、減刑贖罪、減免徭役等,有爵者才有資格入仕為官。“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君列傳》),宗室成員如無軍功,會被除去宗室籍。西漢初,爵位高低是授田宅的依據,官吏也主要來源於軍功階層。秦及漢初的這種尚功精神,深深滲透於官僚體制之中,以軍功、事功等為依託的選舉也有了法律依據。與居延簡所見《功令》殘簡不同,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功令》簡,篇幅宏大、內容豐富,主要涉及西漢初戍邊殺敵立功的具體記功方式、詳細規定以及官序的遞補序列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92年第9期。《功令》還明確規定,考核和計算官吏功勞必須是從其為漢朝效力開始,這是針對漢初政治情勢而提出的規定。有了這種法律依託,史書常見的“功次”、“積勞”等,構成了朝廷選用官吏的基本依據。史書中常見的“功次補天水司馬”(《漢書·馮奉世傳》)、“以刀筆吏積勞,遷為御史”(《漢書·酷吏傳》)等記載,恰可印證“累日積勞,取尊官厚祿”(《漢書·傳》)、“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漢書·董仲舒傳》)等話語。官員累積的功勞詳細記於功勞簿上,這在當時稱“伐閱”。功績、勤務的計算有著細密的制度規定,漢簡功勞文書中常見“功”、“勞”等記載;“功”與“勞”之間存在折算關係,積四歲勞為一功。積功勞的結果,便是據此升遷。尹灣漢簡中“以功遷”所佔比重竟高達五分之三以上,可見以累積勞績時間而升遷職務,是漢代(特別是西漢)選官的基本制度;依靠年資出任長官、佐官,未必有真實才幹,故宣帝時就有人指出“積功治人,亡益於民”(《漢書·王吉傳》)。

歷史的塵埃——秦漢時代的選舉考課制度

察舉制度。文帝時,曾兩次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是為特科察舉之始。武帝之初,董仲舒在舉賢良對策中曾提出貢舉建議。元光元年(前134),武帝下詔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自此,郡國歲舉孝廉之制確立下來。為厲行察舉制,武帝規定二千石官如不舉孝,以不敬之罪論處;不舉廉,則為不勝任而免官。察舉的科目很多,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這其中有特科,也有歲舉或歲科。特科是不定期舉行的察舉,歲科是每年都要進行。特科中,賢良文學或賢良方正,需經過皇帝策問,根據對策確定等級、授官;另一類特科,用來選拔特殊人才,如明經、明法、能治河者等,毋需對策。歲科中最主要的,一是孝廉,二是茂才。武帝時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此後孝、廉合為一科,郡國各舉孝廉兩人,和帝時規定每20萬人舉一人。一般來說,舉孝者多是通曉經術的儒生,察廉者多為州郡縣屬吏。兩漢歲舉孝廉約在200人以上。孝廉由郡國推舉,經朝廷甄選合格,正式承認為孝廉,補郎吏。這些任郎吏的孝廉經三五年曆練,任職於朝廷為尚書郎、謁者等官,任職地方則為縣令長、丞、尉等官。茂才西漢時稱秀才,本是特科;東漢時為避劉秀名諱而更名茂才,歲舉。舉主為刺史、三公、光祿勳、監察御史、司隸校尉等。茂才人數較少,在20人左右。與孝廉來源於吏、民不同的是,茂才一般出自現任官,被舉後直接任命為縣令長等職。舉茂才、孝廉是州郡屬吏仕進的主要途徑。察舉制度作為較完備的仕進制度,為布衣賢士打開了入仕大門,推動了德政教化在實踐中的執行;還是科舉制的前身或母體,對科舉制的產生有著重要意義。

與察舉制度緊密相關的,是一系列考試製度。以察舉製為例,察舉中的孝廉、茂才,很長時間內主要是依賴舉主的舉薦。順帝陽嘉年間(132~135),尚書令左雄建議改革察舉,由三公府對孝廉進行分科考試,“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公府考試後,尚書省還要複試。這樣,察舉程式就有州郡舉薦、朝廷考試兩個環節。察舉中的賢良方正、文學等科,考試方法有“對策”等:詢問對策者以政事經義,對策者圍繞提問進行對答,根據回答確定成績高低,高第者才有機會受到重用。太學博士弟子考試經學,“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漢書·儒林傳》)。博士弟子的考試方式,主要是射策:抽題作答。漢代名臣蕭望之、翟方進等人,均以射策甲科(考試分甲、乙、丙三科,射策者憑藉實力取策)為郎。兩漢對郡國舉薦的明經,也以甲乙射策之科進行課試。尚書檯、光祿勳主持從三署孝廉郎中選拔尚書郎,考試內容是與文書制度密切相關的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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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辟召制度,有皇帝徵聘和公府州郡徵聘兩種。皇帝徵聘是一種榮譽性的行為,被徵聘者一般不委以實際事務。比如,武帝時以安車蒲輪迎申公,章帝時以公車徵淳于恭。通常所說的徵聘,主要是指公府和地方郡縣自行辟召掾屬等屬吏。西漢丞相、御史大夫及諸卿,東漢的三公九卿,皆自闢人才為其屬吏。公卿府皆分曹辦事,各曹有掾、史、屬等屬官,或有數十百人之多。公卿府掾屬的前途,要較郡縣屬吏為優,被薦舉的機會也多,較容易升任朝廷命官。郡國縣道長官自闢屬吏情況與公府辟召相類。這與後代選官權集中於中央吏部的情況大不相同。自闢屬吏的考課均由其長官負責。西漢時,郡縣屬吏以功次遷為朝廷命官途徑是比較暢通的。據尹灣漢簡所見,郡縣屬吏以功遷為朝廷命官的縣長吏所佔比重約為43?56%廖伯源:《漢代仕進制度新考》,載氏著:《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臺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頁。按:因統計標準有異,故功遷者的比重,不同學者會有所差異,但其重要性則無異議。。東漢時情況有所變化,地方屬吏要進入朝廷,或要透過公府辟召,或是要被察舉孝廉。所謂任子制度,是指二千石以上(實際並不限於二千石以上)官吏任職滿三年,就可以蔭任子弟一人為郎,外戚及其他親友關係(如宗室)也可除郎。外戚任郎雖見於西漢,到東漢之時尤為突出:外戚執政者,如竇憲、鄧騭、梁商、竇武、何進等,均出身於郎吏。與任子性質相近者,是貲選,即貲財滿五百萬方可除為郎。任子為郎、貲選為郎,或憑藉身份功蔭,或憑藉財產入仕,所選拔者未必賢能,“率多驕驁,不通古今”。哀帝時,廢除任子令,雖又旋復,但吏二千石以上任職三年必能任子之規定從此廢除。東漢時,三公似多能任子弟為郎,不過多在死後,且由朝廷酌情拜授。

歷史的塵埃——秦漢時代的選舉考課制度

官吏任命之初,要經過一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一年,稱職者才正式任官,不稱職者或調、或降、或罷歸原職。官吏一旦任職,就要接受考課。官吏考課方面,存在著一套嚴謹的制度,除上面提及的監察制度外,還有上計制度。秦漢時的上計制度,大體延續戰國上計之制。“上”是上報、呈報的意思,“計”就是“計簿”:統計的簿冊。一般來說,上計有兩級制之分:郡國上計於朝廷,縣道上計於郡國。州行政程度漸深後,刺史也上計於朝廷。兩漢時期,每年冬有一小考績,每三年有一大考績。每年年終,地方長吏上計一次,計簿以一年治績為主,包括戶口、稅收、墾田、緝捕盜賊等,概凡地方行政之方方面面均入計簿。上計人員隨時間變化而有所不同:西漢時,縣道上計於郡國,由令長等官吏自行;郡國上計於中央,由郡丞長史代行。東漢時,縣道上計於郡國,遣丞尉以下即可,令長不必自行;郡國上計於中央,遣地位較高的掾史(稱為計掾、計史或計佐等)奉計簿於朝廷。中央治計機關為丞相府,御史大夫負責按察虛實;東漢時為三公府之司徒府,尚書有時也受計。三年一次的大課,事關重大,皇帝常親自受計,丞相負責具體的考課定級。考課分為九等,第七、八、九等為下第,稱為“殿”;第一、二、三等為上第,又稱高第,稱為“最”。根據考課級別,決定賞罰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