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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券承銷“白菜價”、承銷費與發行利率直接掛鉤說不!債券承銷業務規範有了新修訂

作者:由 每日經濟新聞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6-24

債券承銷費用怎麼收取

今日晚間,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通知公告稱,為落實公司債券註冊制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承銷業務規則,在廣泛徵求行業與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協會對《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以下簡稱《承銷規範》)進行了修訂,現予釋出,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本次修訂後的《承銷規範》,新增了包括承銷機構不得將發行價格或利率與承銷費用直接掛鉤,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等。同時,為防範承銷機構以自買債券的方式影響正常的市場價格,並限制結構化發債,《承銷規範》要求承銷機構及其關聯方參與認購其所承銷債券的,應當報價公允、程式合規,並在發行結果公告中就認購方、認購規模、報價情況進行披露。

規範承攬行為打擊承銷費“白菜價”行為

修訂後的《承銷規範》首先體現在規範債券承攬行為,維護市場良性競爭秩序。一是規定承銷機構在公司債券承銷各環節均不得承諾發行價格或利率,不得將價格或利率與承銷費用直接掛鉤。對此,今日晚間,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在業內比較普遍,被稱為銷售獎勵或者承銷費獎勵。

“基本上有兩種模式比較常見,第一是對標LPR利率,比如說加30BP作為基準線,如果發行利率比LPR+30BP每低個10BP,那麼承銷費就多5BP,這種是更為常見一些。”上述人士補充說道:“還有一種是客戶可以接受每年的融資成本是6%,這時候我們去按這個成本談價格。最後在公開市場發債,可能利率發到了4%,這時候我們就是2%的承銷費,如果是發三年期的債,就相當於6%的承銷費,這就已經很高了,因為債券發行規模比股票規模高,很容易就發到十幾二十個億。”

記者注意到,中國證券業協會也表示,關於其中“不得將發行價格或利率與承銷費用直接掛鉤”的規定,若專案已取得發行註冊批覆或申請轉讓無異議函且已簽訂承銷協議但尚未發行,不予追溯問責。

另外,在承攬環節,還明確承銷機構在確定承銷費用時,應當綜合評估專案執行成本與風險責任,嚴格執行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加強承銷報價內部管理,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雖然近兩年監管已經在打擊低價行為,但目前行業中仍然存在不少這種現象。記者注意到,市場普遍認為,低價不能覆蓋成本,承銷商進而會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的現象。但這在上述人士看來,一般而言,這種低價的專案,基本都是評級在3A的,盡調不會花費很多資金,而且這種專案不愁賣,還可以給承銷商衝承銷規模。

防範承銷機構以自買債券的方式影響正常的市場價格

修訂後的《承銷規範》還體現在促進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明確主承銷商核查責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則的規定,《承銷規範》完善相關規定。

具體為:主承銷商應當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對公司債券發行檔案中包含或引用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原則上主承銷商可以在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基礎上進行合理信賴;存在合理懷疑的,主承銷商應當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複核程式,排除合理懷疑。

同時,修訂後的《承銷規範》還在規範定價配售過程管理,限制結構化發債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合規或風控部門對承銷機構集體決策過程進行監督,並對決策結果予以書面確認。二是為防範承銷機構以自買債券的方式影響正常的市場價格,並限制結構化發債,《承銷規範》要求承銷機構及其關聯方參與認購其所承銷債券的,應當報價公允、程式合規,並在發行結果公告中就認購方、認購規模、報價情況進行披露。三是新增規定承銷機構應提示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人關聯方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四是進一步規範簿記建檔流程,明確簿記建檔時限。

最後,在強化承銷機構內部管理機制方面,一是規定承銷機構不得以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二是規定承銷機構應建立內部問責機制,加強對相關業務人員違規行為的問責。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