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收藏

來論|“生前預囑”讓臨終的選擇更有尊嚴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8-26

長囑和臨囑是什麼意思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深圳市也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生前預囑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檔案。

與安樂死透過外力結束病人生命,減輕病人痛苦,維護病人尊嚴的爭議不同,“尊嚴死”是在病人生命無法挽回的情況下,撤除外力支撐,讓病人自然地死去,剝奪生命的人倫界線就清晰了許多。近些年,“尊嚴死”儘管富有爭議,但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原因有二,一是人們對死亡越來越多的人富於了理性的觀念,遵從自然,健康是生命的本義,質量是生命的意義;二是對外力作用延緩生命痛苦的考慮。就病人而言,痛苦是雙重的,不僅是醫療外力帶來肉體的疼痛,還有包括身不由己的喟嘆、拖累家人的不忍,甚至是經濟、人倫方面的隱憂。

醫療上賦予病人有“尊嚴死”的選擇權,首先是對病人意願的尊重,尤其是病人在生命垂危之際,無任何抗爭能力,無法實現意願其實很殘忍。現代社會講求人性化,對於病人即將死亡,倡導臨終關懷,如何做大概除了心靈撫慰,就是遵從意願,滿足他們有尊嚴的要求,幫助他們減少臨終醫療不必要的痛苦,同樣屬於人性關懷。

此次,深圳的醫療條例立法,首次在“臨終決定權”上,賦予了患者透過生前預囑的方式,保障自身傷病末期放棄搶救、維護尊嚴的選擇權利,無疑是一次大膽的突破,具有積極的進步意義。

當然,臨終決定權的“生前預囑”,並不等於臨終意願或者選擇,充其量只是患者之前對“尊嚴死”觀念的認可。具體到臨終的選擇,還應有一個科學性以及時機的判斷,既要保證病人有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也包括病人評估與醫療評估的一致性,即病人對“尊嚴死”選擇的最終確認;符合“無意義搶救”的判斷標準;醫生和病人理解認同患者的意願。

允許“尊嚴死”,在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權、選擇權的情況下,醫生與親屬也存在一個權利的把控,要在充分尊重病人選擇權與防止“誤傷”之間找到平衡。“生前預囑”是尊重患者選擇權的人性關懷,但作為一項制度,也需要劃清選擇權利的界線與尺度,給現實合理性才能找得到實現的土壤,才會真正讓臨終的選擇更有尊嚴。

姓 名:房清江

投稿郵箱:qilupinglun@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