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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罐茶”商標予以註冊看商標的顯著性特徵與通用名

作者:由 諾正集團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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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罐茶”商標是否有效一案在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判決撤銷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小罐茶”商標有效,駁回上訴人秦某的請求。“小罐茶,大師製作”,透過前幾年鋪天蓋地的此類廣告營銷已經在消費者腦海中留下共識,知名度較高,與該商標註冊主體小罐茶公司已經形成了對應關係。秦某以小罐茶是通用詞語,是雲南、貴州、附件地區的一種傳統茶文化,傳承至今,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的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定其作為商標具有顯著性,裁決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雙方的爭議在於“小罐茶”商標是否是通用名,是否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作用的顯著性。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於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於由於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註冊的商標為部分割槽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註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於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核准註冊時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以核准註冊時的事實狀態判斷其是否屬於通用名稱。

從“小罐茶”商標予以註冊看商標的顯著性特徵與通用名

在訴爭商標標誌自身缺乏顯著特徵的情況下,並不當然失去作為商標獲准註冊的可能性,該標誌亦可以透過在市場流通、經營過程中的實際使用,獲得其固有含義之外的“第二含義”,即透過實際有效使用獲得顯著特徵。判斷訴爭商標標誌是否透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

1。該標誌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

2。該標誌實際持續使用的時間、地域、範圍、規模等情況:

3。該標誌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4。該標誌透過使用具有顯著特徵的其他因素。

審查判斷訴爭標誌是否透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一般應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但如果在後續的審查程式中,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標誌從申請時至案件審理時持續進行使用,並透過實際、有效使用確已獲得顯著特徵的,從節約司法資源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出發,亦可以對訴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後的證據一併予以考量。此外,認定訴爭商標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僅限於使用訴爭商標標誌的商品,不包括與其類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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