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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有期限,莫讓權利睡過頭!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12-21

舊票據持票人不可以追索嗎

法院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能得到一紙勝訴判決嗎?且讓法官告訴你“真相”。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23日,A公司作為出票人向B公司開具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21年9月23日,匯票金額合計47萬元。此後,上述匯票經B公司背書轉讓給C、D、E、F公司。2021年9月8日,基於鋼材料買賣往來,該電子匯票經F公司再背書轉讓給G公司。匯票到期後,持票人G公司提示付款被拒。2022年6月21日,基於票據糾紛,G公司起訴至灣沚區人民法院請求A、B、C公司連帶支付商業承兌匯票金額47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作為出票人及承兌人應當承擔承兌票據金額,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G公司對B、C公司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G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在法定期限內向B、C公司依法行使過追索權。同時,截止起訴之日2022年6月21日也遠超6個月的追索時效,於是判決駁回G公司對B、C公司的追索。

票據追索有期限,莫讓權利睡過頭!

“逢敵必亮劍”,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此話可以理解為:法律不保護那些自己擁有權利卻疏於維護和管理的人。如今,承兌匯票的使用日益頻繁,且已成為各企業間重要的結算方式。本案旨在提醒,票據權利有效期間,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間內儘早實現票據權利,法律不保護怠於行使權利之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時效規定如下: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於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供稿:唐金陽

原標題:《票據追索有期限,莫讓權利睡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