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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典型賠案④|內誠於心“擇優賠”,外信於人“踐初心”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17

什麼於心什麼於人

寧波市的X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婦,為自己配置了10萬元保額的《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險》。2021年6月中旬,X女士不幸罹患右側側腦室中樞神經細胞瘤、顱內佔位性病變。2022年2月份,X女士想起了5年前為自己配置的保單,便提交了理賠申請。

按照《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中樞神經細胞瘤(WHO Ⅱ級)屬於行為動態未定性的腫瘤,同時根據合同條款約定,X女士的疾病診斷並未達到合同約定的 “良性腦腫瘤”賠付標準。“想客戶之所想,急客戶之所急”,公司理賠人員第一時間前往客戶就診過的多家醫院訪談大夫瞭解病情及診斷依據,並獲取更詳盡的病理材料。根據新華保險2020年11月制定的《疾病保險產品擇優理賠方案》,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為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均納入良性腦腫瘤範疇,命名修訂為“嚴重非惡性顱內腫瘤”。

公司理賠人員從“擇優理賠”的定義更有利於客戶的角度出發,根據調查結果及客戶疾病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和治療方案,出具了符合 “嚴重非惡性顱內腫瘤”的賠付條件的理賠結論,最終按照《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責任正常給付10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5萬元前10年關愛保險金,並豁免後續15期保費合計6。24萬元,該保單繼續有效。結案後X女士對公司能夠與時俱進在醫療技術發展的同時不斷完善理賠服務標準的舉措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隨著現代醫學最新進展並結合我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情況,並廣泛研究參考國際經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新華保險已根據監管要求與發展現狀同步更新重大疾病標準定義。

公司將始終秉承“快理賠、優服務”的品牌特色,保障所有新老客戶權益,針對未使用新規範定義的全部疾病保險產品,包括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惡性腫瘤或心腦血管疾病等特種疾病保險產品,將擇優按照該病種在新舊規範中更有利於客戶賠付的定義作為理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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