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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美教授最新迴應:如果喪失了想象力和表達的自覺,會變得奴性

作者: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1

鴨嘴鯊魚是什麼形狀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孫唯 陳亮 實習生 梁銥霖

1月18日,因設計的“鴨兔”形象因被質疑抄襲“米菲兔”廣美教授馮峰接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獨家專訪,給出了最新迴應。

馮峰:我在用大眾熟知的卡通形象再做嚴肅的藝術創作

“我就是在用大眾熟知的卡通娛樂形象,再做嚴肅藝術創作。”18日,廣州美術學院教授、跨媒體藝術學院院長馮峰接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獨家採訪時表示。

“人們在高喊維護商品形象權利的時候,卻忽視了每個人也有創作表達的權利。”馮峰表示,“無論是米菲、米老鼠、麥當勞任何一個卡通形象,我們都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拒絕,也可以表揚它或者批評它,如果喪失了這種想象力和表達的自覺,會變得奴性。智慧財產權是保護創造力的,不是捆綁創造力的枷鎖。創造力的根源在於想象力和表達的自覺。”

馮峰對記者表示:“這裡就是一場公共教育的大課堂現場,關於藝術,關於法律知識,核心是關於‘創造力’的公共教育。大家對‘抄襲’的痛恨,對版權的維護意識,其實是對創造力的尊重和肯定。但讀懂‘創造力’,需要思辨精神加上一點專業知識,要弄明白一次化學上的創新,需要學習。法律知識也需要學習。創新不只是在表面,不觸動僵化的觀念,不帶出新的問題和思辨,創造力從哪裡來?一個國家的活力來自於創造力的生長,而創造力的生長需要法律的保護。法律保護那些已經成為公共知識的創造力,而想象力和表達的自覺呢?由誰來保護?被商品捆綁的觀念,貧乏而粗鄙的語言,殺死的恰恰是我們自己的想象力,還有,我們想象力表達的自覺。”

始末:廣美教授抄襲米菲兔與否尚無定論

1月15日晚,有網友在微博發文質疑馮峰的《鴨兔元旦》展覽中的鴨兔形象與米菲兔形象相似,微博話題#廣美教授馮峰抄襲米菲兔#也因此登上熱搜,引發了熱議。

廣美教授最新迴應:如果喪失了想象力和表達的自覺,會變得奴性

馮峰作品(左)與米菲兔 微博截圖

1月16日下午,@Miffy米菲中國發文稱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許多網友對於某展覽的詢問,表示官博將第一時間更新事件發展動態,目前尚未對此事件有進一步的迴應。

當天晚上,馮峰釋出微博迴應了此事:“藝術創作是一種社會研究,一切我們熟悉的商業符號都屬於公共知識和資訊,都是藝術創作的詞彙,也是研究的物件,研究它的路徑,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們的記憶。至於是否侵權?請大家相信法律”,並稱“藝術的社會功能是激發每個人的創造力。如果藝術作品激發了我們的思考,那思考恰恰正是創造力的源頭。”17日中午,馮峰轉發了@Miffy米菲中國關於此事的微博。

目前,一些網友認為鴨兔形象無疑是對米菲兔形象的抄襲。但也有網友認為,“馮峰的鴨兔和解構商業都是這些年他一直在做的,他說的20年也不單指米菲加可達鴨這一個系列的作品,而是一整套邏輯。普遍的‘抄襲’指責顯示出對當代藝術理解的匱乏。”

同時,業界也有一些聲音。中國美術家協會某會員表示,這些“創作”純屬社會炒作,目的是爭取知名度,於藝術毫無建樹。真正的藝術是需要藝術家不斷努力,提高悟性去創新,這也是藝術家的宗旨。

智慧財產權專家: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

廣州華享智慧財產權合夥人、廣東省諧合智慧財產權調解中心主任王虎從著作權近似及侵權判決的法律依據方面對此事進行了分析。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判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與判斷兩件作品是否構成近似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他說,“也就是說,如果侵權行為成立,那兩件作品一定是相同或構成近似,但兩件作品相同或近似存在並不一定被判定侵權行為成立。”

他指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的一種“表達”,並對其中兩件作品的表達方式進行了分析。

廣美教授最新迴應:如果喪失了想象力和表達的自覺,會變得奴性

馮峰作品(右)與米菲兔 微博截圖

其中左圖作品由米菲兔,毛衣和沙發組成,畫面均由簡潔的單線條組成,背景呈現淺黃色。其中米菲兔可以大致分為頭、身、足三個部分,其中,頭由兩隻直立白色的耳朵,以及用兩個圓點和X分別表達的眼睛和嘴組成,耳朵的長度幾乎與臉部等長;米菲兔的身體為明黃色,窩坐在沙發上,其尺寸略短於臉部的長度;米菲兔的前肢正在織一件紅色的裙子,旁邊還有一團紅色的毛線。

而右圖馮峰教授的作品則由鴨兔,毛衣和沙發組成,畫面也是由簡潔的單線條組成,背景呈現玫瑰色。其中鴨兔也可以分為頭、身、足三個部分。頭由兩隻直立白色的耳朵,以及用兩個圓點表達的眼睛,還有一條皺紋和一張鴨嘴組成,耳朵的長度與臉部大致等長;鴨兔的身體為深玫瑰色,同樣窩坐在沙發上,其尺寸同樣略短於臉部的長度;其前肢也在織一件裙子,不過裙子的顏色為綠色,旁邊還有一團綠色的毛線。

總體來看,兩件作品的組成要素主要是存在鴨兔的嘴部、頭上的皺紋、畫面著色上的區別,其中主要區別部分在於馮峰教授作品的嘴部為鴨嘴形狀。

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他對兩件作品是否構成近似作了進一步分析:“根據《著作權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於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要求,首先是兩件作品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然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涉嫌侵權的作品是否抄襲了原作的獨創性部分。”

他認為,原作者賦予了米菲兔簡樸的圖案形象,僅用簡單的線條與幾種明亮的顏色進行表達,這也正好是米菲兔作者迪克·布魯納的基本設計理念:去除一切掩蓋本質的東西,僅用基本線條去精準地表達,充分體現簡樸的力量和省略的藝術。而馮峰教授創作的鴨兔作品恰恰完全“借鑑”了原作品的風格,並呈現出同樣的表達方式。

另外他還指出,在《迪克。布魯納叢書中》出現過類似的鴨嘴,這或許可能是鴨兔作者創作的來源。從以上分析來看,他認為鴨兔作品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不過馮峰教授的行為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還有待進一步證據的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