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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擴大、獎金提高!《臨沂市專利獎勵辦法》3月1日起施行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7

一個專利可以雙報嗎

為更好開展臨沂市專利獎評選工作,引導和推進專利工作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臨沂市市場監管局重新修訂了《臨沂市專利獎勵辦法》,擴大了獎勵範圍,優化了獎項設定,提高了獎勵額度,完善了申報條件,修訂後,新辦法共二十三條,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大獎勵範圍

臨沂市專利獎增加中國專利獎獎勵和山東省專利獎獎勵。對臨沂市內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的,給予相應資金獎勵。

臨沂市專利獎獎項總數由不超過40項增加到不超過57項,對獲得臨沂市專利獎重大高價值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每項獎勵金額提高至3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

完善申報條件

根據國家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要求,對臨沂市專利獎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在申報條件上,要求申報專利應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申報材料增加了專利專案實施所產生的生態效益證明材料、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及專利佈局情況證明材料,其中,申報專利被侵權的,需提供專利權人積極維權取得顯著成效的證明材料或在國內外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勝訴的證明材料。

加強聯合懲戒

加大對申報主體的誠信考察,特別是對剽竊、侵奪他人專利,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將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在此基礎上,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獎勵,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批評和相應的信用方面的懲戒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推薦單位與專利權人串通,提供虛假資料、材料,或者明知或應知專利權人弄虛作假,協助專利權人騙取臨沂市專利獎,暫停其推薦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臨沂市專利獎勵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推動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激勵創新,強化專利 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 對技術(設計)創新作出的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 法》《山東省專利條例》《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沂市專利獎勵的申報、推薦(自 薦)、評審、獎勵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臨沂市專利獎勵包括中國專利獎獎勵、山東省專 利獎獎勵、臨沂市專利獎。

第四條 中國專利獎獎勵是市政府對臨沂市內獲得中國專 利獎的專利權人給予的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 計金獎的,給予每項最高 30 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 國外觀設計銀獎的,給予每項最高 10 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專利 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每項最高 5 萬元獎勵。 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佈的中國專利獎的 獲獎結果稽核確認授獎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山東省專利獎獎勵是市政府對臨沂市內獲得山東 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給予的獎勵。獲得山東省專利特別獎的,給予每項最高 10 萬元獎勵;獲得山東省專利一等獎的, 給予每 項最高 5 萬元獎勵。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按照山東省專利獎的 獲獎結果稽核確認授獎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臨沂市專利獎設重大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和 三等獎。臨沂市專利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 專利中評選產生。

臨沂市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每屆授予重大專利獎不超過 2 項、一等獎不超過 5 項、二等獎不超過 10 項、三等獎不超過 40 項,各獎項總數不超過 57 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數量 不少於授獎總數的 70%。

獲得臨沂市專利獎重大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的,分別給予每項 3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2 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 以會同市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臨沂市專利獎勵標準的 建議,按程式報批後實施。

臨沂市專利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支,主要用於智慧財產權創 造、保護、運用和管理的獎勵。

第八條 臨沂市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 勵和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對保護成效突出的專利專案,同等條件優先考慮。

第九條 市政府設立臨沂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 審委員會),負責臨沂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 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設在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申報臨沂市專利獎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應是在臨沂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 者常住的專利權人;

(二)申報專利為國內有效專利,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 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三)申報專利已經在臨沂市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取得顯 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

(四)申報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專利授權文字質 量高,專利佈局嚴密。申報專利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積極採取 維權措施,或在國內外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勝訴;

(五) 申報專利法律狀態穩定, 權屬明確, 專利權共有的, 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報,已經申報的,取消參評資格:

(一)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山東省專利獎或者臨沂市 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 設計人糾紛;

(三)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申報臨沂市專利獎,應當填寫《臨沂市專利獎 申報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法人證明材料或申報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提 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四)針對該專利採取的運用措施說明,專利專案實施所 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五)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專利授權文字, 專利佈局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申報專利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積極維權取得顯著成 效的證明材料或者在國內外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勝訴的證明材 料;

(七)有助於評價專利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臨沂市專利獎,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 方式。下列單位可以推薦參評專案:

(一)各縣區專利行政部門;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臨沂市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中央、省駐臨單位;

(五)市級相關行業協會。

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優勢企業可以自薦參評專案,自薦範圍由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和調整。

推薦單位應當對臨沂市專利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後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再審,按照專業相近原則進行分組。

(一)初評。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分組結果組織各專業 評審組對本專業的參評專利進行初評,形成初評結果報評審委 員會。

(二)終評。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查,選擇重點 專案進行答辯,綜合評定參評專案,提出擬獎勵名單。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擬獎勵名單在市政府專利 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評 審工作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以書面形式實名向評審委員 會辦公室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認真核實,提出處 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後,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 方和推薦方。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後,由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擬獎勵 名單報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市政府釋出獎勵通報,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 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獲獎臨沂市專利獎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 位,應將獲獎情況記入其本人檔案,並作為職稱評聘、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參與臨沂市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以及相關工 作人員不得洩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申報專案或者個人有 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以提供虛假資料、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 取臨沂市專利獎的,市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請市政府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獎勵,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對參評專案的真實性負責,與專利 權人串通,提供虛假資料、材料,或者明知或應知專利權人弄 虛作假,協助專利權人騙取臨沂市專利獎,暫停其推薦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 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評審專家的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 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