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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襄人社監行罰〔2022〕18號)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2-07

襄陽吾悅廣場幾點開門

當事人:湖北超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420600MA7LT0G338

法定代表人:耿超紀

住所:襄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吾悅廣場漢江巷步行街3-2-024

經調查,勞動者彭美怡、張俐被當事人招用並分別從事飲品師、店長工作。當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上述勞動者2022年5月份工資共計4385元,違法收取勞動者彭美怡服裝押金100元,經我局責令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實有1。彭美怡、張俐投訴登記資訊;2。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影印件;3。欠薪明細表;4。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我局於2022年9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襄人社監處告〔2022〕9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

1。違法收取勞動者彭美怡服裝押金100元,罰款500元;

2。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彭美怡、張俐工資4385元,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罰款10000元。

以上共計10500元。

當事人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至指定賬戶:襄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檀溪支行;賬號:1804001809044000803)。

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行政處罰資訊將按照相關規定錄入湖北省社會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相關部門將實施聯合懲戒。改正違法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信用修復。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襄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襄城區檀溪路160號

郵編:441000 電話:0710-3331577

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來源:襄陽市人社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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