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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作者:由 三希正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4-25

民法典還有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領取結婚證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

一、世界各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世界各國對待事實婚姻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不承認。即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同於同居關係。典型的國家有日本。二是承認。即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英國。三是相對承認。即具備法律為事實婚姻設定的有效的條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沒有法律效力。如加拿大。通常在法律設定的條件有:達到法定的同居年限、經過法院確認、補辦法律手續等等。

二、中國對待事實婚姻的態度

而我國情況比較複雜,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確立了婚姻必須到登記部門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有法律效力。而對沒有到登記部門登記結婚的事實婚姻的處理,在新中國成立後先後經歷了無條件承認時期、相對承認時期、絕對不承認時期、重回的相對承認時期四個階段。

(一)無條件承認階段(新中國成立後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辦法》實施前),在這個階段的事實婚姻,法律是承認的。

(二)相對承認階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辦法》實施後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出規定,自建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成立的事實婚姻有效,1989年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實婚姻,若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定為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三)絕對不承認階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至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之間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如果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取得結婚證,均按非法同居對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

《婚姻法》第8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四)重回的相對承認階段(2001年4月28日起婚姻法修改生效)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即在補辦登記的情況下接受了事實婚姻。從法理上看“補辦”顯然認為其具有追溯力,而對待事實婚姻的態度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決定。

三、民法典時期國家對待事實婚姻的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我國制訂了民法典,把婚姻法內容納入了法典,對婚姻法第8條沒有作修改,列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在民法典時期,對事實婚姻依然是相對承認的。

還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在民法典中,已經沒有了“非法同居”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