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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古時數量那麼少的官就能治理一個縣?專家:我們陷進了誤區!

作者:由 憶史錄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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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掃六合,虎視何雄哉!揮劍決浮雲,諸侯盡西來。”

在秦朝以前,我國實行井田制,井田制只能控制到上層,地方上就形成權力真空,統治階層管不到基層群眾,所以先秦時期是我國最具有俠義氣概的浪漫主義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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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浪漫主義,在今天聽來令人心馳神往,但在當時的普通老百姓看來,並不美好。沒有國家的保護,老百姓很容易受到地方強權勢力的侵擾。

秦始皇統一天下,實行郡縣制,將勢力範圍延伸到每個縣,加強中央集權,老百姓的安全也有了保障。

我們回顧歷史,會感覺古代縣城的官吏很少,一個縣衙裡好像幾個人,十幾個人,就可以治理一個縣,其實這是一個誤區。

因為即使在古代的中國,一個縣人口最少也得有幾萬人,幾個人的縣衙根本治理不了這麼多人。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誤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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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我們對於古代基層治理結構的認知,多是從電視和小說裡,而這些作品基本上不會講到老百姓的層面。

歷史文獻如《24史》,其字數很少,記載不了太詳細的事情,如果要了解地方上的具體情況,只有尋找當地儲存到地方誌。

在中國的封建時期,基層結構其實是比較完善的,我們之所以只看到那麼幾個人在縣裡面做事。

是因為在古代的官吏分為官和吏,他們兩者的區別在於,

官是朝廷任命的官員,吏是地方上的一些臨時工,相當於編內人員和編外人員的區別,其從屬關係也就一目瞭然,官領導吏。

在明清時期,一個地方的縣令大多是七品官員;如果是州府的縣官,也就是省會城市的縣官,則是六品;而如果是應天府,也就是首都,由皇帝親自指派某個人物直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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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衙裡的正式員工,都是些縣丞、主簿之類的職位,他們通常是更低的品級,七品、八品、九品,大概相當於副縣長、人事科長之類,享受著國家的正式待遇和福利,也就是朝廷命官。

而編外人,吏,大多是地方有權有勢的人擔任,他們對這個地方更熟悉,並且本身就在這個地方有一定的話語權,管理起來也更容易。

雖然他們工資不高,但透過“吃拿卡要”,可以獲得很豐厚的收入。

吏中的一小部分來自於政府的委派,因為明清時期的科舉制度已很成熟,參加科舉考試的人也很多,落榜生中的優秀者,有可能被派去地方當吏,一般在地方上負責一些文職工作。

在這些人的下面,還有一層自治結構,那就是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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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的形成,本質上是為抵禦土匪的侵擾,並且減少地方上的犯罪。

保甲制度以十戶老百姓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分別選出保長和甲長進行管理,保長算是地方上的吏,享有微薄的工資,甲長則什麼都沒有。保甲制度是如何抵禦土匪和避免犯罪的呢?

當有土匪來襲的時候,保長就帶領著甲長和下面的農戶,進行小型的地方性抵抗。

而如果誰家出了一個土匪,同一甲中的人,如果沒有舉報的話,那麼這十家人會被定同樣的罪,而如果這十家人中有人犯了罪,隱瞞不報的話,也會受到同樣的連坐,以此來降低社會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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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保長也會處理一些自己治下的小糾紛,如果沒有處理好,當事人也可以向縣裡上訴。通常情況下,只有命案或者涉及財產過大的案件,才會驚動到縣衙裡面。

即使這樣,也不是由縣衙的官員直接去處理,調查取證的工作都是由吏完成,朝廷命官只需要負責審理判別即可。

重大案件才會驚動到縣丞、主簿等官員親自去調查,這樣的案子非常少,一年也不會出上幾件。

並且,在古代交通不便,如果距離遠,一來一回都要花上很大的功夫,不管是當事人去縣衙告狀,還是縣衙下去取證,都要經過很長的時間,這導致真正鬧到縣衙裡面的案子又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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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可以看出,我國到明清時期就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統治結構,從戶到甲,從甲到保,從保到吏,再到縣官。

他們分工明確,負責的區域也很清楚,大大降低不在朝廷控制下的遊散人員,保證基層的治安。

參考資料:

《簡明古代職官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