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

福成股份兩宗違規 實控人李福成董事長李良等被批評

作者:由 臺海網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7-23

檔案的陳述報告怎樣寫

上交所網站昨日披露了關於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成股份”,600965。SH)及實際控制人李福成在規範運作、資訊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兩宗違規行為。

(一)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如實披露

2022年5月12日,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回覆公告顯示,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方面的相關問題:一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李福成目前未在公司擔任董事和其他任何職務,存在未按照公司程式制度直接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經營管理和人事任免的情形,包括安排控股股東及其他人員從外部進行種牛採購、以股東名義給採購人員借支備用金進行擔保、參與指導公司養牛業務規劃和實際養牛過程、安排控股股東人員參與採購及費用付款審批、篩選上市公司重要管理人員等。二是對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缺乏足夠重視,活牛採購業務流程存在內部控制問題,可能導致採購資金受損或採購成本虛高。三是財務方面未與控股股東保持獨立性。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違規干預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能實行財務分開、業務獨立,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獨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公司未在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1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如實披露。

(二)時任財務總監無法保證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但未按規定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稱,除時任財務總監程靜外,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保證年度、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時任財務總監程靜未按相關規定簽署相關定期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也未就定期報告發表明確、充分、具體的異議並陳述理由。

直至2022年5月12日,程靜才在年度報告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回覆公告中披露,由於審議年度報告前尚存在一項對於公司定期報告財務資料有較大影響的經營活動(2021年活牛採購)未核實清楚,且實際控制人李福成未按公司治理和管理程式參與公司財務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因此其未簽署定期報告;同時,自2022年4月27日晚至4月29日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程靜一直處於失聯狀態。公司公告同時顯示,上述未簽署公司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的主要原因現已消除,程靜補籤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中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上交所指出,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監管措施的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未能有效維護公司獨立性,違規干預公司活動,導致公司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及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鄧重輝作為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時任財務總監程靜作為公司財務事項負責人,未及時對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異議並陳述理由,反而在相關定期報告披露時失聯,未勤勉盡責。

鑑於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福成股份實際控制人李福成、時任財務總監程靜予以公開譴責;對福成股份和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時任董事會秘書鄧重輝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境外發行人資訊披露境內代表;

(四)建議法院更換上市公司破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員;

(五)暫不接受發行上市申請檔案;

(六)暫不接受中介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檔案;

(七)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

(八)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九)其他紀律處分。

本所實施前款第(六)項紀律處分的,同時將該決定通知監管物件所在單位(如適用)及聘請其執業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監管物件。在暫不接受檔案期間,本所可以決定是否對該監管物件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檔案中止審查。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福成股份,A股證券程式碼:600965;

李福成,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程靜,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李良,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鄧重輝,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鄧重輝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4號)和《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7號、〔2022〕8號)(以下簡稱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及相關公告,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李福成在規範運作、資訊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一)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如實披露

(二)時任財務總監無法保證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但未按規定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獨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如實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4條、第4。1。1條、第4。1。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以下簡稱《規範運作指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監管措施的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未能有效維護公司獨立性,違規干預公司活動,導致公司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4。5。1條、第4。5。2條和《規範運作指引》第4。1。1條、第4。2。1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及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鄧重輝作為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時任財務總監程靜作為公司財務事項負責人,未及時對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異議並陳述理由,反而在相關定期報告披露時失聯,未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八十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4。3。1條、第4。3。5條、第5。2。6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均回覆無異議。

(三)紀律處分決定

鑑於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時任財務總監程靜予以公開譴責;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時任董事會秘書鄧重輝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告知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