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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法律支援嗎

作者:由 田律師說法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8-27

倆人協議離婚有效果嗎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聽說“淨身出戶”之類的說辭,很多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為了維持婚姻,在協議書上面費盡了心機,但對於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絕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或者想當然認為有效。有些人認為你先犯錯了,所以要求你“淨身出戶”是合理的,是這樣嗎?這種“出軌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淨身出戶法律支援嗎

一、一方出軌,就能要求其淨身出戶?

不少公眾誤認為,只要一方出軌,就可以讓對方分不到一毛錢,淨身出戶,然而這是錯誤的認知。

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原則上均分。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適當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通常意義下的出軌僅僅是在婚姻期間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很少有人會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這個嚴重程度,法律上規定的有過錯,並不是我們老百性理解的與其他異性有曖昧、一般的出軌行為,而是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且需要有非常確切的證據證明才會對當事人進行法律上的苛責與負面評價!也就是說出軌很難達到民法典規定的法定過錯,所以僅僅以出軌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淨身出戶,很難得到法官的支援。而且,即使一方出軌導致離婚,也不一定導致離婚財產少分或不分。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均等分割,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出軌證據屬於法官酌情考慮的證據。有很多出軌受害方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出軌的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但事實上,無論出軌方構成哪種形式的出軌行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並不大。

“淨身出戶”其實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根據現有法律,沒有“淨身出戶”這一法律後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過錯方淨身出戶在判決中是不大可能出現的。

二、是否可以透過少分或不分財產達到淨身出戶的目的?

在夫妻離婚糾紛中,分配夫妻共有財產時,在無法達成一致協商的情況下,除按一般規定的由夫妻平均分配外,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法律上有規定上述情形“不分”,但請注意,法條的規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而且基於保障及平衡各方的財產權益,完全“不分”財產的適用是相當謹慎的!

三、怎樣才能達到淨身出戶的效果?

要想達到淨身出戶的法律效果,一是透過雙方在婚內簽訂協議,明確協議的分配方案,明確財產歸一方所有;二是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全部所有,另一方不分割任何財產,否則,法律上並不會判決任何一方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民法典》裡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數人依據的只是忠誠義務的條款。因此,該協議通常被稱為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

淨身出戶這類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援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比如協議約定“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以及民法“法無禁止及自由”的原則,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在雙方自願平等、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訂立,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該忠誠協議要注意區分財產處分行為還是損害賠償的約定:

1。“淨身出戶”常表現為出軌方在離婚時,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財產分割行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離婚時反悔,應認定為財產分割約定不生效。

2。忠誠協議以一方出軌作為違約行為,淨身出戶為給對方的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法院一般根據《婚姻法》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尤其是後者,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支付能力、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額。

因此,關於忠誠協議約定最好明確為賠償損害,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即使這些協議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且判決不同,這些協議仍可以作為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而作出。作為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應支援在真實和自願情況下達成的協議。

因此,簽署這樣的協議至少可以作為提倡對方的“忠實義務”的基礎,否則對方基本上不可能“淨身出戶”。這對夫婦的感情已經破裂,婚姻已經結束,至少在經濟方面有所補償。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下5種情況,簽了協議也沒用!

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協議離婚時“忠誠協議”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協議離婚無法達成一致,必須要採取訴訟的手段來離婚時,忠誠協議就是無效的,雙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一切判決將交由法院宣判。

2、“忠誠協議”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協議內容應該是合理合法的,關於財產的分配也應該是在合理的範圍裡。比如說,協議約定男方保證不與前女友有任何聯絡,否則就給女方簽訂一張10萬元的借條。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聯絡”就不合理,有強烈的主觀性,其次簽訂借條的財產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條(借貸關係並不真實存在)不是在真實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

3、“忠誠協議”本身並不平等公正

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範圍內。比如,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遊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等,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這樣的協議內容太過於嚴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那麼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即財產分割並非協議簽訂的本意。比如,在一次爭吵過後,為維護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簽下一份協議,稱婚後一切財產都無條件給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後為什麼事情離婚,趙某都淨身出戶,財產自動轉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協議證明。這樣的忠誠協議在後來就沒有被支援,因為出具承諾書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睦,為了穩定關係,而不是為了對婚後的財產進行約定,其有關財產的承諾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故此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5、協議並非自願簽訂

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用於約定婚後兩者的義務,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籤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那麼此協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