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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因鄰居起訴而恢復原狀、開殯葬店遭鄰居抵制,法律如何評價?

作者:由 得一策法律大資料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0-18

房東可以留備用鑰匙嗎

曾經人們常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如今很多人恐怕連自己鄰居是誰都不知道,可是在法律上你和你的鄰居卻有著很多微妙的關係,鄰居甚至可以對你的生活和事業產生極大的影響。

裝修因鄰居起訴而恢復原狀、開殯葬店遭鄰居抵制,法律如何評價?

樓下老王會影響你家的裝修

樓下老王會影響你家的裝修

自己的房子想怎麼裝修就這麼裝修,但有些情況下,在法律上你裝修還是要聽取鄰居的意見的。近日南京中院公佈了一個案例,南京市民張某因為將臥室改成衛生間,被樓下鄰居王某告上法庭,最後被法院要求恢復原狀。

2020年12月,南京的王某購買了某小區403的房子,入住之後他發現在臥室能經常聽到樓上的排水聲,還能隱隱聞到異味。王某到樓上503瞭解情況,發現張某對房子進行了裝修改建,把原本臥室的位置改成了衛生間,而這個衛生間位於403臥室正上方位置,導致王某經常聽到樓上廁所排水聲。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為張某的改造使樓下王某經常在臥室聽到排水聲,影響了他的正常休息,在案件的描述中王某還稱他經常擔心樓上衛生間漏水、滲水等問題精神上也產生了較嚴重的壓力。而且改造也存在滲水等繼續損害鄰居房屋的風險,因此被法院判決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鄰居裝修把水管裝到了自己家裡

有些鄰居不僅在自己家裝修,還可能把裝修修到樓下。

9月21日,吉林李女士稱2020年10月時,樓上鄰居說要改下水測試防漏情況,想借用自家新房鑰匙。但2022年自己進新房準備裝修,才發現鄰居將大量下水管道伸到家中,在棚頂上打了15個孔洞,包括一處房梁。

未經樓下住戶的同意,私自對下水管道進行了移位改裝,還在李女士的天花板和房樑上打了15個洞,這明顯侵犯了李女士的權利。此外在房樑上打洞,如果破壞了房屋的承重,則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

不得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可以透過物業公司管理,或者向房管局投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對李女士的房屋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因此李女士有權要求樓上鄰居把水管改回去,修復自己家的天花板,並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不過如果是經過協商後在必要的限度下佔用鄰居的房屋也是獲得法律支援的。《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裝修因鄰居起訴而恢復原狀、開殯葬店遭鄰居抵制,法律如何評價?

從得一策APP的相鄰權糾紛中有關用水、排水的訴訟建議報告中可以看到,被侵權人作為原告時請求恢復原狀的數量最多,遠遠超過其他請求。

鄰居裝修把水管裝到了自己家裡

鄰居不僅不影響你家裡的裝修、改造,還可能會影響你的事業發展。9月21日,山東棗莊,

某小區樓下一家殯葬店遭多名業主門口倒垃圾抵制,店主馬先生表示:

目前已報警。

店面剛裝修好,手續齊全,目前因為周圍業主態度強硬不允許開店而沒法開業。

手續合法的情況下在原本劃歸為商用性質的房屋內進行經營活動無可厚非,但如原本一層是住宅,那麼改變住房的性質用於經營就需要經過其他厲害關係人同意了。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此外在小區內開店,還要避免對其他住戶產生不良影響,如產生噪音擾民、光汙染、空氣汙染等對其他居民造成侵害的,都可能被要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為了處理好鄰里關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總之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雖然你可能並不認識你的鄰居,但你的一舉一動都可能與他們息息相關。不能僅僅想著“我的地盤我做主”在實現自己自由的同時也要想想這種自由是不是給其他人造成了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