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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萊雅被“點名”

作者: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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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廣州日報」

近日,歐萊雅因被投訴涉及“虛假宣傳”事件而捲入旋渦。黑貓投訴平臺顯示,截至目前,對於“歐萊雅虛假宣傳”的集體投訴量已經超過3萬。

歐萊雅公佈安瓶面膜事件補償方案

11月18日晚間,巴黎歐萊雅在官方微博稱,對於近期網路上有關“巴黎歐萊雅安瓶面膜促銷活動”的爭議,在此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和解決方案。該話題迅速登上熱搜第一。

歐萊雅被“點名”

巴黎歐萊雅表示:

1。針對在天貓雙十一預售(10/20-10/31)期間在“歐萊雅官方旗艦店”(以下簡稱旗艦店)購買安瓶面膜且產品訂單累計達到999元的消費者(包括在店鋪、達人直播間購物的消費者),且未領取滿999-200消費券的消費者,將提供一張200元的無門檻優惠券,使用期限從領到之日至2022年6月20日(領到之日見後續細則)。

2。針對在天貓雙十一預售(10/20-10/31)期間在“歐萊雅官方旗艦店”(以下簡稱旗艦店)購買安瓶面膜,但預售期間產品訂單累計未滿999元的消費者(包括在店鋪、達人直播購物的消費者),將提供兩張滿499立減100元的優惠券,使用期限從領到之日至2022年6月20日(領到之日見後續細則)。

3。以上消費者,巴黎歐萊雅品牌將誠邀他們成為巴黎歐萊雅金卡會員,享受相關待遇。

具體領取和使用細則,品牌將在5日之內進行公佈。考慮到涉及的消費者數量,如果存在等待時間較長的情況,“請消費者給予我們多一點的時間,我們一定會抱著認真負責任的態度來對待每一位消費者”。

對此,部分網友表示並不買賬:

歐萊雅被“點名”

歐萊雅遭中消協點名

18日,中消協釋出《2021“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稱,今年“雙11”促銷活動期間消費負面資訊主要集中在價格爭議、虛假髮貨、平臺問題等方面。報告稱,11月1日開始,不少網友吐槽物流資訊不更新,客服機器人回覆無法有效溝通。輿情持續增多並充分互動後,網友開始認為根本原因是商家虛假髮貨,造成物流資訊多日不再更新。

在典型案例方面,有網友稱付款10天不見歐萊雅發貨,“1號付的尾款,11號了還在北京,原來是虛假髮貨呢”。此外,薇諾娜也被指虛假髮貨。

中消協提出的建議包括相關各方應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著眼、充分迴應消費者的消費訴求著手等,並提到“切實拿出更具誠意、更見實效的行動,與政府、行業共同打造更健康理性、更高質量的新數字文明”。

歐萊雅被“點名”

中消協官網截圖

人民日報評論:

套路消費者不能道歉了之

11月18日下午,人民日報評論稱:

巴黎歐萊雅深夜道歉。然而將問題歸咎於繁瑣的促銷機制,對涉嫌虛假宣傳、虛假髮貨以及售後服務差等避重就輕,並不能得到消費者認可。雙11本該是得實惠的“購物狂歡”,而不該成為忽悠消費者的“套路比拼”。匡威斐樂預付定金消費者反而多花錢、付款10天不見歐萊雅、薇諾娜直播聲稱沒貨……這些案例被中消協點名批評,反映商家套路之深。市場有規則,買賣講誠信,優惠當真誠。靠套路獲利,損害的是顧客利益、是自身口碑,也是商業生態、消費環境。

歐萊雅被“點名”

號稱“預售最便宜”卻比直播間貴?

一消費者將歐萊雅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歐萊雅安瓶面膜價格爭議問題引發全網關注。記者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瞭解到,該院此前也審結了一起因歐萊雅產品價格爭議引發的訴訟案件。

該案中的消費者當時參加了雙十一預售活動,宣傳頁面號稱參加預售活動是購買紫米精華的最好時機,比雙十一當天購買更划算,然而,該消費者卻發現雙十一當日直播間的秒殺活動更優惠,為此,狀告歐萊雅公司按預售套裝的三倍價款賠償,並承擔相應維權費用。

面對控訴,歐萊雅公司辯稱預售套裝與秒殺套裝屬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不存在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而且,該消費者在收貨後7日內未主張退貨,自動放棄了對“衝動購物”給予的冷靜期權利。

法院判決:

賠償原告200元

經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庭審釋明後,原告李婧(化名)堅持其訴訟請求為請求歐萊雅公司賠償包括欺詐、違約等在內各項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法院根據原告的起訴請求,將本案案由定為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並基於對消費者權利救濟的考量,一併處理上述兩類請求。

歐萊雅公司微博內容不存在對商品質量、功效的誇大或虛假描述,李婧對案涉商品本身亦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異議。雙方就案涉各類商品銷售價格無異議,而直播電商行業普遍存在“低價限量帶貨”慣例,該價格策略不具有普適性,本案中出現相似商品在直播間售價更低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歐萊雅公司並無欺詐故意,不存在欺詐行為,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李婧與歐萊雅公司之間成立網路購物合同,後者微博內容明確傳達了購買預售商品較雙十一當天購買更划算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要約,屬於合同內容。雖然案涉兩種商品屬於完全獨立的商品主體,但從一般消費者認知上看,二者紫米精華重疊率高達75%,銷售價格相差700元,不應以此否定消費者在締結合同時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組合的合同目的。

此外,冷靜期權利屬於消費者的權利,而非義務。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並非信賴利益保護的唯一方式,李婧可透過向歐萊雅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彌補損失。

為此,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歐萊雅公司違反了對李婧的“最划算”承諾,構成違約。綜合考慮兩款商品的種類、數量、售價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銷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歐萊雅公司賠付200元,駁回李婧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歐萊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塗端玉 章程通訊員:江藹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陸凱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