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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子因糾紛在微信群釋出他人照片稱私生活混亂被刑拘

作者:由 壹家媒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2-25

修改他人照片違法嗎

河南一女子因糾紛在微信群釋出他人照片稱私生活混亂被刑拘

大家一定要當心了,這種行為涉嫌違法,近日,河南某地一女子因情感糾紛在微信中散播她人生活照片並且稱此人私生活混亂,甚至於還涉及到了惡意P圖傳播不實資訊遭派出所以誹謗他人為由進行傳喚。

8月21日上午,河南某地區的轄區派出所民警張警官剛剛上班就接到了一個報警電話,在電話中報警人稱有人在微信群裡釋出她的生活照片,而且還有一些照片存在修改的痕跡,涉及到了非法傳播淫穢物品和散步不實資訊,希望派出所能幫助她消除這些不實資訊。

在接到電話之後,張警官立即要求該女子到派出所說明情況,並且讓該女子截圖並儲存這些資訊截圖提供給派出所,在一個多小時之後,該女子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了派出所,並且拿出手機讓張警官看,當張警官看到這些內容之後非常驚訝,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僅存在惡意誹謗他人行為,還存在侵犯名譽權和非法傳播淫穢物品刑事犯罪行為。

張警官在看到這些資訊之後就詢問該女子是否人士這個散步不實資訊的人,該女子回答說,這個人是她以前比較要好的朋友,在前段時間因為自己男朋友的問題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甚至還大吵了一架,但我沒有想到她能這樣惡意誹謗我,甚至還把我的生活照片P成了淫穢圖片,這讓我感覺到非常的生氣,因為我們以前是好朋友,所以有共同的朋友圈,今天早上我突然接到很多朋友的電話說這個人在微信群裡釋出我的照片以及她自己P的照片我才知道,所以我在第一時間報警了。

張警官意識到這個案件的嚴重性,就立即打電話傳喚了傳播不實資訊的這位女子,並且要求她在一個小時內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在8月21日上午11的時候,這位女子趕到了派出所,經過仔細詢問該女子稱,她喜歡上了她這位朋友的男朋友,多次要求被拒絕才想起透過這樣的方式希望能搞散他們,這樣自己就有機會了。

在聽到這位女子說的這些話之後,張警官瞬間也是非常的無語,並且當場告知了她惡意釋出這些照片和不實資訊等已經涉及到惡意誹謗他人和傳播淫穢物品了,違反了《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知名媒體人徐亮也表示,

微信群屬於虛擬公眾場所。雖然微信群一般適用於熟人間的聯絡,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群的開發初衷在於強調公眾參與,而非自我展示,實際中也具有公眾服務性、開放性、平等性等公共空間的特徵。

而且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群組成員達到30人以上,就有可能造成淫穢電子資訊在成員和群組間的大規模傳播,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本案中微信群的成員達57人,即使有部分微信群成員因未開啟微信而暫時沒有看到淫穢影片,但這些群成員均是影片的潛在受眾。

徐亮同時還表示,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相關網路平臺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任何人都不可以假借言論自由的外衣去做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事情。有時雖逞口舌之快,卻已觸犯法律底線,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他人利用網路平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使自己的名譽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