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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閃婚後離婚欲要回20萬彩禮,律師談離婚後彩禮可以要回嗎

作者:由 中國青年網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09

離婚要回彩禮錢機會大嗎

中國青年網北京6月30日電

(記者 李華錫)據媒體報道,近日,浙江杭州,淳安法院釋出一則典型案件。阿強與阿珍見面9天后閃婚,阿強父親轉賬給女方20萬元作為彩禮,雙方相處一年後逐漸產生矛盾阿珍提出離婚。阿珍認為阿強沒有婚前用心,婚前承諾的婚後買房買車,也遲遲沒有兌現,阿強則認為阿珍騙婚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並返還20萬彩禮及“三金”。法院瞭解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高,雙方也沒有生育子女,20萬彩禮使男方家債臺高築,且男方有先天性的耳朵和四肢障礙,獨立生活能力確實有些欠缺,最終兩人達成協議:雙方離婚,女子返還彩禮11萬及“三金”。

該案件被媒體報道後,引起網友熱議。不少網友發出疑問,離婚後彩禮可以要回嗎?結婚給彩禮要注意什麼?又該如何避免因為彩禮導致婚姻問題?為此,中國青年網記者採訪了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鄧雯芬。

男子閃婚後離婚欲要回20萬彩禮,律師談離婚後彩禮可以要回嗎

 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石,彩禮並不能保障婚姻幸福

鄧雯芬表示,根據我國傳統婚嫁風俗習慣,彩禮有確定婚姻關係和表達雙方情感的作用,但忽略締結婚姻的感情基礎、單純索要高額的彩禮可能會導致給付彩禮的性質從感情表達轉向物質交換,容易形成不良的婚嫁風氣,甚至可能引發一些問題。

對於阿強與阿珍這起案件,鄧雯芬分析說,由於雙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因為彩禮給付存在經濟上的困難以及對於財產問題存有分歧,閃婚導致閃離。二人結婚時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所以婚姻不穩定、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即要離婚,離婚時在彩禮返還問題上雙方存在較大的爭議。

“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石,單純的一份彩禮並不一定能夠保障婚姻幸福,由於彩禮往往涉及家庭財產,為了締結婚姻支付高額的彩禮,如果婚姻短期內發生變故,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她介紹說,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同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也對彩禮返還的請求權有所規定。

鄧雯芬表示,締結婚姻的雙方應當樹立正確的婚戀觀,雙方應當根據自願、自由、合理的原則,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友好協商彩禮是否給付及具體給付金額的問題。一方面,給付彩禮一方應當量力而行,適齡青年在沒有足夠的經濟基礎時,彩禮一般需要父母或其他親屬幫忙,如果因自己結婚,使整個家庭債臺高築,不僅得不償失,同時也會為日後引發家庭矛盾埋下隱患。

另一方面,接受彩禮一方也不應以結婚作為索財的工具,應當珍視雙方感情,樹立正確的婚戀觀,避免因彩禮問題影響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

離婚後彩禮可以要回嗎?

鄧雯芬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給付彩禮的一方如果想要求對方返還,法律規定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雙方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三是婚前給付彩禮,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當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或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即離婚的情況下,一方主張返還彩禮時,司法實踐中通常需要考慮以下相關因素:例如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未能結婚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給付數額、實際用途及花銷去向、有無孕育子女、因訂婚或共同生活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等酌情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彩禮的範圍應當是‘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鄧雯芬強調,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於自願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援。

結婚給彩禮要注意什麼?如何避免因彩禮導致婚姻問題?

“婚姻的締結需要注重其感情本質,彩禮的給付只是基於一定的傳統婚嫁風俗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或結婚禮節,彩禮的給付需要合法、合理、合情、適當。”鄧雯芬建議,首先,給付彩禮應當是基於男方自願。其次,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要求彩禮時應當合法,不能借婚姻索取財物。再次,過高的彩禮容易增加家庭財務負擔,協商彩禮給付時宜綜合考慮當地風俗、自己及對方家庭的經濟情況、量力而行,切不可因給付彩禮使得自己或者對方家庭債臺高築,引發相關家庭矛盾及經濟糾紛,更不應在締結婚姻時片面追求財物導致彩禮給付轉變為物質交換,甚至因此傷害夫妻感情和家庭關係。

“此外,實踐中彩禮給付常見的有現金、實物等多種方式,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無法舉證的情況,可在彩禮給付時留存必要的證據。”鄧雯芬說,例如,如果以金錢的方式給付彩禮,應採用轉賬的方式並註明轉賬款項性質。如果以交付貴重物品的方式給付彩禮,應當留存購物及款項支付憑證,並保留該物品由對方接受且持有的相關證據。

(來源:中國青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