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

老年偷菜團屢禁不止,還毆打菜的主人,如此囂張

作者:由 理喻不可理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23

工地技術員有發展嗎

老年偷菜團屢禁不止,還毆打菜的主人,如此囂張

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12

月20日,一男子發影片稱自家菜地被幾個大媽組團偷菜,自己發現後上前阻止,沒想到大媽還很淡定,沒有絲毫的羞愧和害怕,說只是拿一點點菜,搞來種的,沒什麼影響,男子反問這個不是偷嗎,還是什麼樣,大媽稱這不是偷,而且還要把男子的菜帶走,男子就上前阻止,讓把菜拿回來,沒想到大媽惱羞成怒,把手中的桶扔掉,還用東西砸和用拳頭打該男子,好像是男子偷了大媽菜似的,是如此的理直氣壯。

男子沒有還手,也沒有報警,最後讓大媽們離開了。其實這就是簡單的是與非的問題,偷盜東西就是不對的,偷盜東西就是可恥的,但是到了這幾名大媽這裡,就顯得如此理直氣壯,好像偷盜有理,偷盜光榮,菜的主人的合法阻止在她們的眼中成為了“阻止正義行為的惡行”,還好男子沒有任何反擊的動作,不然大媽們肯定不會罷休,男子估計會受到更猛烈的攻擊,也有可能在大媽們不依不饒的情況下,有被治安拘留的可能性。

之前也看到其他地方有很多類似的新聞,老人組團光明正大的去偷菜農的菜,但沒有看到後續偷菜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訊息,估計公權力部門對於這些上了年齡,偷菜時活躍矯健,被發現時渾身是病的大媽大爺們也有些無可奈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對於大媽偷菜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可以行政拘留的,如果兩年內三次盜竊,即使盜竊的財物價值不大,沒有到達普通盜竊罪立案的數額標準,依然可以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大媽打男子的行為如何定性呢,刑法中有個詞“轉化型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就是搶劫罪,搶劫罪的起刑點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大媽在盜竊時被男子發現,為了對抗男子,對男子實施暴力,已經從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涉嫌搶劫罪。

在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很多,估計大媽們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如果真追究刑事責任了,是否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呢。我們看到這樣的新聞除了氣憤,真的是難以理解為什麼偷菜大媽會覺得偷菜有理呢,可能偷菜的人只想著利己,也不會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更不會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這可能才是最可怕的,估計還會有下次,也會有下一個受害者,希望這樣的人能受到懲罰,能讓菜農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以後這樣的事也不要再發生,真是毀三觀,令人氣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