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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10萬欠款誰還?

作者: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25

人亡信用卡怎麼處理

劉凌雄 魏昆 南昌晚報·愛南昌客戶端記者 萬清雲 周西月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持卡人邱某因突發心臟病不幸身亡,其法定繼承人母親、配偶、女兒被某銀行起訴返還信用卡欠款,法院最終判令三被告在繼承邱某遺產的範圍內償還信用卡借款本金7。4萬元及應收利息和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邱某於2016年1月向某銀行申請信用卡一張,邱某收到信用卡後消費並申請30萬元直客式消費分期,共分36期,手續費9%。邱某自2016年4月開始逾期,共拖欠借款本金7。4萬元、應收利息6712。32元、違約金19060。41元。經某銀行查詢得知,邱某於2017年4月突發心臟病不幸身亡,死亡時名下有房產及公積金。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某銀行將邱某的法定繼承人母親、配偶、女兒一併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繼承邱某遺產的範圍內償還信用卡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

法院認為,邱某申領信用卡並使用,共拖欠借款本金7。4萬元及應收利息、違約金,應予以確認。因邱某已經死亡,且其死亡時名下留有房產及公積金,根據法律規定,邱某生前所欠信用卡借款本息應由其母親、配偶、女兒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予以償付。

宣判後,經辦法官表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從法律角度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家庭成員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相互之間沒有相互償還債的法律義務。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民法典》第六編第四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因此,如從被繼承人那裡繼承了遺產的,此時債務發生了轉移,債權人有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繼承人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這裡所說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關係了。

本文來源:南昌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