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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長河:清朝河道衙門黑暗,皇帝為何管不了?一份奏疏可見一斑

作者:由 常棣tandy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31

清朝也叫中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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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清朝統治者把個人才智發揮到了極致,但終究難敵千百貪腐河臣。

1、深惡痛絕的“河務習氣”

道光皇帝對河務衙門的作風深惡痛絕,對這一惡劣習氣的打擊不謂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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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僅“河務習氣”就可成為有關人員丟官的根由。

1831年,據穆彰阿、朱士彥奏,淮海道署河庫道沈惇彝,“在河工最久,沾染習氣最深。言語虛浮”。

另外,原宿南通判、捐升道員範玉琨“聲名本屬平常”。

以此看來,這兩人並無大的過錯,在無過就是功的中國傳統社會,即使穆彰阿所述是事實,這類“縮頭椽子”通常是官場中的幸運兒。

但決心有所作為的道光皇帝仍於10月10日諭內閣:

“沈惇彝、範玉琨俱著勒令休致。範玉琨著不準仍在河工作幕。並著陶澍訪查,倘敢在工逗留,即行嚴參懲辦。”

實際上,範玉琨並非平庸之員。馬棚灣決口,淮揚營薛朝英估報堵口需銀130萬兩。

範玉琨估計不出20萬兩,後以14萬兩竣工。而範竟以嚴核工款,得罪多位要員,終被參罷官。

1832年,道光皇帝委任從未直接從事過治河工作的吳邦慶為東河總督。吳邦慶自陳不諳河務,道光帝明確告訴他,也看中的就是吳的非河員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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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年4月25日,上諭中說:

“朕因熟悉河務之員,深知屬員弊竇,或意存瞻頓,不肯認真稽查。吳邦慶非河員出身,正可釐剔弊端,毋庸徇隱。”

可見,他對吳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三年以後,本來沒有絲毫“河務習氣”的吳邦慶同樣令道光皇帝極其失望。

據言官對吳的攻擊,吳邦慶接任東河總督後,主要有兩大錯誤:

一是當年即把其原屬下河南侯補同知黎淦、侯補通判沈廉改調到河務部門,1833年把試用縣丞龔國良,1834年又把河南候補通判羅傑、侯補州同沈鏞、候補府經歷周畇改調為河務官員

二是有浪費行為。自道光元年至十年,東河多數年份動用正項錢糧在100萬兩以內,僅有三四年超過了100萬兩。在吳邦慶任內,道光十二、十三、十四年,用款均超過了110萬兩。

1835年4月22日,道光帝寄諭山東巡撫鍾祥、河南巡撫桂良,對吳進行查處。

2、河道沒有清官?

顯然,在傳統官場中,道光皇帝希望用非河務官員來淨化河務衙門習氣的做法絕非明智之舉。

作為一個具有很深利益同盟性質的河務衙門,用一“外來者”來領導管理,勢必使領導者處於極為孤立的地位。在此背景之下,一個領導者要麼因循荷且,庸庸待斃,要麼大肆提拔自己的人來做事。

從道光皇帝所頒的上諭來看,吳邦慶“在任三年,河工安瀾,辦理尚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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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吳還是一個履行了其職責的官員,他之所以大量使用自己的舊屬,實為迫不得已。道光皇帝想必對此心知肚明,這也是後來吳邦慶僅被降為編修的緣故。

可以說,河務官吏上下一體,早已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即使有個別不隨波逐流的官員,也很難有好的結果。乾、嘉年間的河臣康基田,“馭下素嚴”,“性剛守潔”。由此造成了其下屬對之恨之入骨的結局。

1800年,“官吏積弊懼揭,陰縱火以掩其跡”,使得“壩工失火,積料盡焚”。作為河工總負責人的康基田咎責難逃,被革職留在治河工地效力。

嘉慶年間的河東河道總督王秉韜,“不以不急之工憂民”,“薪料如額採買,河員濫報輒駁斥。…於是浮冒者不便其所為,言官遽論劾”。

與之類似的是,被兩江總督松筠的密奏稱為“糜帑於萬”,“且恐有浮冒之弊”,最終被革職留任的江南河道總督徐端,實際上,“熟譜工作,葦柳積堤,一過測其多少”,他不但是一位精通業務的總河,尤為難能可貴的是,作為一名朝廷重臣,“與伕役同勞苦,廉不妄取”。對河工積弊極為了解,但“憚於輕發,欲入覲面陳而終不得,以至於敗”。

3、為何清官很難善終?

在治河過程中,誇大困難,瞞報災情,吹噓官員們異乎常人、公而忘私、胼手胝足的表現,亦為通用伎倆。

1593年,楊一魁等主持的工程竣工後,以工部名義所上的奏疏稱“祖陵水患莫甚於今日,而治水之功亦莫大於今日。則懋賞勸功之典誠有不容己者”。對相關、甚至無關官員的吹捧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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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疏中寫道:

首先,工程的成功歸結於高階官員們的品德和才智。

內閣輔臣趙、張、陳、沈:

“一德一心,善謀善斷,兼收群策,沛然歸海之百川,參贊神謨允矣。擎天之八柱,坐致平成,偉績益彰,燮理殊勳”。其他大小官員,“衹承德意,備歷艱辛”。

總河、尚書楊一魁:

“淵獻邃識,治河卓有全謀;殫慮竭忠,分黃又攄獨見。率屬而恩威兼盡,大小各效其勞,節財而盈縮有方,公私鹹受其益”。

其次,奏疏要求賞賜大批具有突出貢獻的中級官員。如中河郎中袁光宇、海口郎中樊兆程、南河郎中李元齡、清江廠員外包應登、右參政徐成位、曲遷喬、副使詹在泮等,“職有專司,各殫謀猷而集事;工期底績,不辭櫛沐以宣勞”。

7名中層官員,“均宜憂加敘齎”。北河郎中黃承玄等人,“心存共濟,志切效忠。相度均有賢勞,告成樂觀盛美。均應並賞者也”。

其直接分管官員,如運司同知羅大奎等28人,“或催辦物料,或稽督工程,或查盤錢穀,或支放廩糧。心力之區畫無遺,旦暮之奔趨靡息。均應優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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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調官如副使張國璽等8名官員,“雅著循良之譽,已見通才;復襄疏瀹之勳,益徵遠略”。知府盧學禮等67名官員,“派伕役而委曲調停,黎庶共趨於鼓舞:徵賦餉而稽查輸轉,經費不漏於錙銖。均當並敘,同加賞齎”。

最後,下級官員也應予以褒獎。其散委各官,如郭佑承等45人,“力親浚鑿,各效趨事之勤;躬歷風濤,共赴急公之義。相應優等”。

其他被褒揚的官員還有多名,不一一列舉。

但這次治河很快就被證明是徹頭徹尾的失敗工程。工程的主旨是分黃,是以開挖了桃源縣黃家壩30裡河道,下五港口入海。但黃河水根本不從河臣們所開挖的分黃河道流走,“數十萬金錢置為烏有矣”。

次年,黃河水大漲,清口淤塞,淮水浸沒了泗州明祖陵。

4、河道官員的文書

1826年7月30日,兩江總督琦善奏稱:

“此次河湖水勢,同時驟漲。…臣檢查嘉慶十一年以後卷案,洪湖水勢,尚有大於此時者,而黃河部分至四丈以外,實為近年所未有。”

12月17日,琦善、張井、潘錫恩又奏:

“據正陽關具報:淮河至十月初三日,尚存長水一丈二尺,歷查百十餘年,皆所未有。”

“百年未有”、“百年未遇”幾成河員們報災時的必用之詞,其誇大事實,以減輕責任的心態昭然若揭。

由於治河事務本身就是官場政治的一部分,在河務中不顧大局,打擊異己的現象並不鮮見。

1688年5月17日,康熙以河工事,召滿洲大臣、學士等。他在上諭中說,于成龍曾奏,靳輔開中河,“無所裨益,其為累民,河道已為靳輔大壞”。

康熙令凱音布到中河檢視,見過往商船絡繹不絕。在此之前,康熙在乾清門前召集九卿會議,“皆畏懼於成龍,無人敢與辨難,悉順於成龍之說,以河務盡為靳輔所壞矣”,幸虧康照曾親自視察過河工,尚能洞悉官場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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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協助靳輔治河的水利專家陳潢,曾被淮民傳為“河伯降生”,被康熙授以僉事道銜贊理河務,“不意因此議論紛起,部議革去職銜,而潢亦隨病入膏肓矣”。

利用權勢,肄意篡改測量資料,使得決策符合自己的意願,也是中國官員樂用的手法。1906年,淮北地區發生重災(“丙午奇災”)。張謇倡導復淮浚河,標本兼治,併力促兩彙總督端方施行。端方為了使工程不上馬,密囑淮揚道楊文鼎,把導淮局測量員實測的資料,在安東河底截面圖中加高3丈,使這項工程從技術變得無法施行。

民國前期,江蘇省政府曾進行大規模的導淮,這次導淮同樣成了各級官吏貪汙的契機。

按照江蘇省政府規定,10名民夫搭工棚1座,官方發材料費法幣4元5角。由於鄉保長的剋扣,結果1棚住了三十人。其擁擠程度,至不可插足。在正常天氣裡,民夫還擠在一起避寒過夜,遇上風雨,就常常發生倒棚傷人事故。民夫的飲食條件,低劣粗糲常常不得溫飽,當時官府、豪紳的剝削,已經使農民十分窮困,被強徵離家導淮,困難更大。民夫自備的糧食,多半是玉米麵和山芋幹之類。民夫因為累餓而致傷病以至死亡的事,屢屢發生。

當時,江蘇省政府規定漣水徵集民夫25000人。當時漣水11萬餘戶,58萬餘人。因此,除去鰥寡孤獨,以戶計,大約每4戶出民夫即可。可是縣裡規定每戶出夫1人,按星期輪流上工。這給鄉保長造成貪汙良機。多數鄉保長改為連鰥寡孤獨也要出夫。

無工可出的,要出“黃河代金”4一8元。有夫可出而不願出夫的,則要出代金12元,城鎮工商業者出代金更多。所收“代金”本來用於另外僱人上工,有的保長,則連一工也不僱,加把任務全壓在少數出工河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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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淮北治水事務中的各種腐敗層出不窮。許多巨災或是官員們精心策劃、或是無意防範所致。維持淮北地區頻繁的災害,是河務官員向中央政府釣取鉅額資金的主要手段。在傳統的政治實踐中,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往往造成國家與百姓均受其害的結局,唯有河員們可以利用制度的缺陷大肆中飽私囊。可以說,在舊的體制下,淮北的水患是必然而又合乎事理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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