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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九族”是如何殺女人的?和你想的肯定不一樣

作者:由 國學禮儀傳承楊侃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1-12-17

殺而誅之什麼意思

“誅九族”是如何殺女人的?和你想的肯定不一樣

從夏商周秦漢到唐宋元明清,四千多年的中國歷史,其基本政治形態是家天下。即特定家庭家族透過特定手段取得政權,作為最高統治者,對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進行運作和把控。改朝換代也就是不同家庭家族的換莊坐莊。

按宗法制度搭建起來的家庭家族,擁有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既是基本的社會生產生活單位,也是基本的社會經濟勢力和政治力量。所以,王朝統治者對家庭家族的發展做大十分擔憂和敏感,對家庭家族的僭越和不忠行為十分痛恨和忌憚,往往採取殘忍血腥的方式予以清除消滅。比較常用的方式就是滅族。從“夷三族”到 “誅五族”、“誅七族”、“誅九族”,還有“誅十族”。歸根到底一個目的,保住自己位置,消滅潛在對手。

滅族是最血腥的刑罰,是最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刑罰,也是最不講道理的刑罰。一人犯法,家人親戚跟著倒黴,沒有理講,不需要講理,也沒處講理。倒黴透頂,死就是了。

滅族是如何殺人的,各朝代有不同的演算法,人員範圍也不一樣。我們討論“誅九族”是如何殺女人的,供大家參酌評述。

有一點應當清楚,殺人屬於刑罰,刑罰應當有法可依,應當納入審判程式。我們頭腦中的“誅九族”,受話本雜劇演史小說等文藝作品影響較大,從法律文字方面講,歷史上真實的“誅九族”僅限父宗人員,而且殺女人是有講究的,我們討論一下。

1、先秦時期

這一時期的“滅族”非常殘忍,範圍也較大。“商鞅變法”有“夷三族”法,商鞅自己最後也被“夷三族”。由於沒有直接資料記錄,所以很難具體說清楚“滅族”的殺人範圍。根據後世記述分析推測,大體上說,這一時期的滅族包括整個家庭家族,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員,女眷也在其列。

2、秦漢時期

“夷三族”是秦法,漢襲秦制。劉邦叫蕭何做刑律,就有“夷三族”之令。漢文帝登基當年,詔丞相、大尉、御史大夫等討論“滅族”刑罰,說:“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勿取。”意思是說,有人犯罪了,其父母、妻子並沒有犯罪,被株連,我覺得不可取。說明當時社會條件下,最高統治者已經意識到“滅族”的弊端和不人道。但整個漢代,族誅的情況一直沒有根本改善。

“誅九族”是如何殺女人的?和你想的肯定不一樣

3、魏晉南北朝時期

曹魏時期,執政者開始在“誅九族”這個刑法上進行改革,女性不再受父母和夫家的多重連坐。對此專門修改了法令:“未婚女子只連坐父母之罪,出嫁後只連坐夫家之罪。”西晉時期,這項刑法再次改革,規定女性無論是否出嫁連坐之時一律不再處死,而是奪其原有身份淪為奴婢。到了南北朝時期,“誅九族”只剩一個名字了。

就是說,曹魏時期,按“誅九族”的規定自己被誅時,只株連未嫁女兒,已嫁女不在其列。按“誅九族”的規定自己被誅時,只株連配偶妻子,妻子孃家人不在其列。西晉時期,“誅九族”只殺男人,不殺女人。不殺女眷沒官為奴。

4、隋唐宋元時期

隋唐時期,法律條文沒有“滅族”的刑罰罰種,對特定的犯罪活動,有具體的族誅規定。隋朝《開皇律》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唐朝《唐律》進一步明確規定:“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死刑。” 也就是說,按規定應當滅族的,只殺十六歲以上的成年男人,女人小孩均免除死刑。

宋朝法律也比較寬鬆,謀反的罪名,基本也不會牽涉到過多的人,權力移交比較和平,沒有出現太多的血腥鬥爭。元代時間較短,法制上不完善,再說蒙古人殺人也不需要理由。

5、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誅九族”又嚴厲起來。《大明律》規定,對於“謀反”之人,“其祖、父、子、孫、兄弟以及同居之人,無論姓氏,叔伯、兄弟之子,凡是十六歲以上的全部斬首。”清代更加變態殘忍,大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之罪,“主犯處以凌遲之刑,三代以內的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以及他們的孩子中十六歲以上男子處以斬首。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男童閹割後罰為官奴,母親、妻子、姐妹、小妾等女眷、不論長幼全部罰為官奴。”

按律法規定,明清時期,“誅九族”不殺女人。

最著名的朱棣殺方孝孺“誅十族”,根據《明史》和與方孝孺同時代的人宋端儀所著《立齋閒錄》的記載,也是隻殺男人,不殺女人。

我國的古代社會,一直到晚清,以宗法制度為基本的社會構型,宗法制度的核心是“父權家長制”和“嫡長子繼承製”,即家庭的發展延續以父系血緣為傳承線路,以嫡長房為傳承載體,強調男尊女卑、嫡尊庶卑,長尊幼卑。家庭關係是宗法制度的核心關係,親戚關係只是輔助社會關係。也就是說,家庭本姓人員是法定權益關係人,配偶孃家人和本姓已出嫁人員是輔助社會關係的親戚關係人。按宗法禮制的規定,外姓人員嫁入本家,為眷屬,即女眷;本姓人員從本家嫁出,為別姓家庭女眷,對本家來說是客人,即女客。

古代滅族為家庭為單位,秦漢之前包括女性配偶,魏晉以後不包括女性配偶。本家已經嫁出的女性,都不在株連之列。

所以,根據《大戴禮記》的釋解,所謂“誅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也就是說“誅九族”要殺母親孃家人和妻子孃家人,以及已嫁之姑母、姐妹、女兒等已嫁女家人等,可能在秦漢之前有,隋唐之後是絕不存在的。

我們許多人被一些文藝作品忽悠了,總認為“誅九族”包括九族以內的親戚親屬,不分男女老幼、丫頭僕人。實際上,古代社會中,“誅九族”是不殺女人的。因為在古典社會條件下,女人是不能單獨存在於社會之中的。女人一旦嫁人,就是別姓家人,與原父家和原夫家就沒有關係了。

“誅九族”是如何殺女人的?和你想的肯定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