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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由 中華小排骨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6-25

夫妻合約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2013年,甲男與乙女登記結婚。2015年,甲男與乙女自願簽訂《婚內忠誠協議書》,協議中約定若在婚姻關係期間,一方經語音、圖片、影片、網路簡訊等其他方式被證明出現精神或肉體出軌的不忠誠現象(婚外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同居、重婚等行為)或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行為的,過錯方的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願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

2016年甲男與她人發生婚外情被乙女發現,導致雙方感情感情徹底破裂,乙女將甲男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甲男的婚姻關係,要求全部財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判決支援乙女的全部訴訟請求,所有財產歸乙女所有。

律師解析:

現今社會,由於時代的發展和人民思想的開放,導致離婚率越來越高,在婚姻關係中的雙方對婚姻的安全感也越來越低,這一現象帶來的後果就是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約束。現在很多夫妻要求籤署忠誠協議,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自願簽訂的,因在婚煙存續期間違反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過錯方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協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態度已經越來越明朗,可以認定忠誠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如沒有無效的情況,法院大都是認可忠誠協議的。

在上訴案例中,甲男與乙女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且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所以法院予以確認。

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可大多數合法的忠誠協議,但是協議內容也不可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比如一方有過錯,不可以提出離婚、離婚後不可以探視子女、這樣約定的部分一定是無效的。

現在對於忠誠協議,各地法院的態度不盡相同,建議在簽署忠誠協議時,最好明確給付賠償的數額或具體的財產,這樣被支援的可能性較大。不要在協議中約定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這樣法院會認定為時離婚協議,不予支援。建議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約定:“若一方出現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則自願遵從如下財產約定:xxx房產歸某人單獨所有,支付某人xxx元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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