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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過剩危機產生時,通貨派與銀行派困境雖一致,表現卻完全不同

作者:由 李煌財經視角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7-02

生產過剩會導致什麼

關於銀行券的發行保證問題,在英國於19世紀上半葉曾發生一場爭論,就是有名的通貨派與銀行派的爭論。當時的歷史背景是這樣的:1825年與1836年在英國爆發了資本主義歷史上最早的兩次週期性危機。

這兩次危機震撼了英國整個的國民經濟。生產過剩的危機自然也會在貨幣信用領域中反映出來,而且在這一領域中表現得更為尖銳。所以人們就企圖在這一領域尋找出危機的原因和預防的方法。

無論是通貨派還是銀行派,都是從這一點出發的。通貨派的代表有奧培斯東爵士和諾曼等人

。他們關於銀行券發行的觀點可歸結為一點:銀行券的發行應該隨銀行金準備的增減而增減。他們認為只要堅持這一點就能保證銀行券的穩定,從而也就能保證商品價格的穩定,就能克服危機。

生產過剩危機產生時,通貨派與銀行派困境雖一致,表現卻完全不同

在與銀行派的鬥爭中他們取得了勝利。他們利用了工商業資本家對於1825年和1836年的危機的餘悸,

在1844年通過了以他們的理論為根據的“英格蘭銀行條例”,亦即有名的“比爾條例”

(因為是在比爾作首相時透過的,比爾屬於通貨派)。根據這一條例,英格蘭銀行只能發行1400萬英鎊僅以政府借款作保證而無金保證的銀行券,超過此數,必須有百分之百的金屬保證。他們認為1400萬英鎊是最低限度的流通額,不會請求兌現,所以可以用政府借款作保證。

通貨派的主張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他們把保證兌現的穩定的銀行券看作是可以避免危機的決定因素就是錯誤的。危機,如所周知,是資本主義生產內在矛盾所決定的不可避免的產物,縱使在銀行券能保證兌現的情況下,

危機也照樣會發生生產會過剩、商品會跌價、企業會倒閉,這是已由歷史事實所證明了的

。其次,他們把銀行券的發行與金準備的數量死硬地聯絡在一起,並從而否定銀行券信用發行的必要,這就證明他們根本不懂得銀行券作為信用貨幣的特性,而錯誤地把銀行券與金幣劃上等號。

錯誤的理論以及據以規定的錯誤制度自然會在實踐中碰壁。“無知和荒謬的銀行立法”比爾條例,在危機時明顯地暴露出其不合理性。危機時,客觀要求大量的支付手段來清償債務,

而根據比爾條例的規定,銀行券發行卻大大縮減,因為銀行的金準備在這時由於金流出與金退藏而大大減少了

。這種情況加深了“貨幣饑荒”,從而加深了危機。所以在金融市場最緊張的時期,英國的財政大臣不得不下令停止銀行法,准許銀行超過金準備發行一部分銀行券,以滿足流通中對於支付手段的需要。

生產過剩危機產生時,通貨派與銀行派困境雖一致,表現卻完全不同

通貨派的錯誤不能只單純地認為是理論思維不正確的結果,在其錯誤見解背後隱蔽著深刻的階級意圖。通貨派是銀行家的代言人。

他們主張用金準備硬性地限制銀行券的發行,就人為地使通貨處於緊張的狀態,而在危機時期則把“貨幣饑荒”推進到最嚴重的地步

。通貨的嚴重缺乏不能不使利息率提高,這就給銀行業者帶來鉅額的利潤。所以馬克思指出,通貨派的“目的是使貨幣更貴”。銀行派的代表有杜克和富拉吞等人。

在銀行券發行問題上與通貨派的見解不同,他們反對用金準備的數額來嚴格地限制銀行券的發行。按照他們的意見,銀行券是適應著工商業者對於信用的需求而發行出去的,所以當不需要時就會流回銀行。

他們認為銀行不能把流通所不需要的銀行券投出

。他們的主張反映著工商業資本家的利益,工商業資本家要求更方便地獲得廉價的信用以擴充套件自己的經營活動,要求能及時地獲得支付手段來清償自己的債務。

銀行派在反對通貨派與“比爾條例”的鬥爭中,認為以金準備限制發行是不合理的,在這一點上他們是正確的。

但是他們關於銀行券的信用性質可以自動地防止過度發行的觀點則是錯誤的

。因為,在防止銀行券的過度發行中起主要作用的正是銀行券可以兌現為黃金的特性。如果不考慮金準備狀況而只憑信用大量地發行,銀行券就可能因不能保證及時兌現而失去其穩定性。

生產過剩危機產生時,通貨派與銀行派困境雖一致,表現卻完全不同

銀行派與通貨派同樣,也認為“合理的”銀行券發行制度是克服危機的途徑。他們認為:如果銀行能及時滿足工商業者的信用需求,使他們能清償自己的債務,就能挽救破產。當然,這種看法也同樣是荒謬的。

很明顯,由生產與消費矛盾所決定的商品滯銷、商品跌價以及由此引起的大量企業破產,自然不可能僅由銀行多發行一部分鈔票就能克服

。通貨派與銀行派對銀行券保證的見解都是片面的,從而都是不正確的。只有馬克思在深刻認識銀行券的固有特性的基礎上,才全面而正確地揭示出銀行券兩重保證的必要性。

銀行券發行額的一部分是以中央銀行的金準備作保證;

其餘部分則以中央銀行所掌握的商業票據及國家有價證券作保證,而構成所謂信用發行

。然而,各國銀行券的保證制度是不完全相同的。根據1844年的條例,英格蘭銀行發行銀行券的這種限額規定為1400萬英鎊,而在其他銀行停止發行時,這種限額可以在一定限度內增加。

當時有200多傢俬人銀行與股份銀行保留髮行權,但它們的發行額以1844年4月27日以前12周的平均發行額為限。

這些銀行如因合併、解散等情形而喪失發行權時,英格蘭銀行沒有金準備的發行額就可以增加

,其數額以這些所謂“地方銀行”的發行額的三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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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這些銀行的發行權逐漸喪失,到1923年英格蘭銀行沒有金準備的發行額增加到1975萬英鎊。

超過法定限額以上的銀行券發行需要有百分之百的金屬保證

。至於銀行券的發行總額(包括有金屬保證的與沒有金屬保證的),則法律並未加以限制。法國的銀行券保證制度是從1870年實行的,它與英國的制度不同,具有下列特點:

法律規定銀行券發行總額的最高額。

但是這種最高額時常由立法重新規定,因為對於發行量的要求是日益增長的

。例如,這個最高額在1870年為18億法郎,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就已達到68億法郎。

沒有規定金屬保證的標準。實際發行額和金準備的比例,由法蘭西銀行自己調節。德國根據1875年的法律所實行的銀行券保證制度,有下列諸特點:像

英國一樣,立法規定了沒有黃金擔保的最高發行額

。當時對“國家銀行”所規定的這種發行額是2。5億馬克。後來由於其他有發行權的銀行(在1875年共有33家)逐漸放棄發行權,“國家銀行”的信用發行額在1911年增加到5。5億馬克。法律允許沒有黃金擔保的發行額可以超過,但是,這種超額的發行須交納5%的發行稅。這是與英國制度不同的地方。

生產過剩危機產生時,通貨派與銀行派困境雖一致,表現卻完全不同

另外,法律又規定銀行券發行的金屬保證之最低限度就是黃金準備不得少於發行總額的三分之一。這“三分之一的金準備”原則,是德國制度的特點。

在1913年以前,美國尚未建立中央銀行制度,銀行券是由許多所謂國民銀行發行的

。這些國民銀行是根據1863~1864年南北戰爭期間所頒佈的法律設立的,它們既是商業銀行,同時也是發行銀行。當時美國政府因為國內戰爭迫切地需要資金,曾大量地發行國家公債。

為了推銷聯邦政府的公債,1863年與1864年的法律規定:每一個國民銀行有權按照它所購買的公債數額髮行銀行券。

在這種發行制度之下,銀行券的保證不是黃金和商業票據,而是國家公債

。很明顯,在這種情況下的銀行券流通是不適應於商品週轉需要的。如第一節所指出,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不久,美國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制度,把銀行券的發行集中於12個聯邦儲備銀行。

與此同時,對銀行券的保證制度也加以變更。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的規定,新的銀行券保證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生產過剩危機產生時,通貨派與銀行派困境雖一致,表現卻完全不同

規定銀行券發行總額的

金屬擔保至少為40%

,其餘部分須以商業票據作保證。允許這種比率降低(就是說,允許銀行券的發行總額可以大於金屬保證的1。5倍),但對增加的信用發行要徵收發行稅,並且這種稅率隨金屬保證比率降低的程度而增加。例如,銀行券的黃金擔保不足40%而又沒有降到32。5%以下時,增加的發行額要徵收1%的稅,如降低到30%時,要徵收2。5%的稅等等。對於信用發行額以及全部銀行券的發行總額,並不規定任何限制。

第一個和第二個特點使美國的銀行券保證制度與德國相近似,而最後一點則使它與所有其他制度相區別。

這些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銀行券保證制度的主要型別

。其他國家的制度雖各有其特點,但基本原則均不超出上述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