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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上訴不加刑”遇上“認罪認罰從寬” ,該如何處理?

作者:由 萬國法考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8-05

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認罪認罰制度是近年來理論研究和司法改革熱點,考查較多,但是當認罪認罰遇到上訴不加刑,二者會擦出怎樣的火花呢?

比如,我們可以設想這樣一個情景:被告人在一審中認罪認罰,法院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後其又上訴的,遵循上訴不加刑原則,法院該如何處理,是否應取消其基於認罪認罰而減少的刑罰呢?

當“上訴不加刑”遇上“認罪認罰從寬” ,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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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4月19日,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10月10日被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鑑於張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縣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數額、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獲得一審法院採納。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某卻突然反悔,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問題1:市中院是否應受理被告人的上訴?若受理,中院能否取消張某基於認罪認罰而減少的刑罰,加重量刑呢?

解析

(1)應受理被告人的上訴。上訴是被告人享有的法定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一直賦予被告人完全的不受限制的上訴權,因此,儘管上訴權被不當利用甚至濫用,但這不能成為限制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的理由,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的價值理念所在。

(2)市中院不能直接改判重於原判刑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若僅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無論基於何種原因都不能加重刑罰。本案中,在僅有被告人張某上訴時,市中級人民法院無權加重量刑。

問題2:此情形下,司法機關應如何處理?

目前,刑事訴訟法及認罪認罰等司法解釋對此並未做出規定,實務中,一般是由檢察院提出抗訴,這樣就既不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同時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避免被告人透過司法程式的漏洞而獲益。

在上述案件中,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系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其不是真誠地認罪悔過,認罪動機不純,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迴歸標準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訴。市中院經審理,支援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思考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一審判決可能確實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等情形。

因此,容許被告人透過行使提出上訴這一救濟權利,可以透過二審程式及時糾正原審判決存在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審理的情形等錯誤,確保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刑事訴訟價值目標。

但是,目前這一塊的法律規定還不完善,刑訴法教授及學者、檢察院、法院都在積極探討解決之途徑。目前已有的幾種觀點如下:

觀點一

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允許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情形下,法院可加重刑罰,但要嚴格限制其適用,規範適用條件;

觀點二

建立被告人反悔程式迴轉機制,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應明確告知後果和約束,在其反悔後,可由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觀點三

檢察院抗訴制度,若被告人反悔並提出上訴,則由檢察院同時提出抗訴,以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但被告人在法院審判階段認罰的,檢察院提抗的操作性不強,程式繁瑣。(實務做法)

每一種做法都有其優缺點,你更贊成哪一種呢?或許不久之後就會有新的規定加以完善認罪認罰制度,當然這也有可能成為你法考主觀題的一道開放性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