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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已經 “負債累累”,債權人能否同時起訴股東請求加速出資

作者:由 九匯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10-17

債務人資不抵債債權人怎麼辦

債務人已經 “負債累累”,債權人能否同時起訴股東請求加速出資

債務人已經 “負債累累”,債權人能否同時起訴股東請求加速出資

前 言

債權人打贏了官司卻執行不到錢,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也是債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的痛點、難點。《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出臺後,這一難點多了一條新的解決路徑:債權人可在收到執行終本裁定書後,要求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具體可見本所先前釋出的

破解執行難:法院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條件能否成就

一文)。而對於有的債權人來說,由於起訴時間較晚,準備起訴債務人時發現債務人已經“負債累累”,存在多個其他執行終本案件。此時,

如債權人能在起訴時一併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則不僅有利於最終實現債權

,亦能夠更快地實現債權。本文擬就該種起訴路徑的可行性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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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九民紀要》第6條的規定,“債權人”在債務人執行終本後,可請求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加速出資。

司法實踐中,透過該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也往往是債務人公司執行終本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但是,從該條規定的條文字身來看,其並沒有規定請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債權人”必須是債務人公司的“申請執行人”

相反,如從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本意出發思考,該制度意在解決債務人公司賴賬現象,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故在認可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的基礎上規定了例外情形。

筆者認為,該制度的重點在於認定已執行終本的債務人公司是否“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並不強調請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主體需為先前的申請執行人,否則也有違債權平等原則。因此,起訴時間較晚的債權人,就擁有了“借蓬使風”的可能性,即借用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的執行終本裁定結果,供己方使用,在起訴債務人公司的同時起訴股東,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債務人已經 “負債累累”,債權人能否同時起訴股東請求加速出資

債務人已經 “負債累累”,債權人能否同時起訴股東請求加速出資

那麼當起訴較晚的債權人試圖“借蓬使風”時,法院會如何裁判呢?

根據案例檢索情況來看,目前此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但多數法院是認可其他執行終本裁定可以證明債務人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最終在判決債務人公司還款的同時判決債務人公司股東加速出資。值得注意的是,也有部分法院則從另一角度駁回了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股東的加速出資訴請:既然債務人公司已存在多個被執行記錄,無法償還債務,那麼法院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僅判決債務人公司還款但未判決股東加速出資

相關檢索案例如下:

(一) 不支援因存在其他執行終本案件認定股東加速出資

案例一:

傅仲敏與劉懿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案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21)京0102民初9304號

裁判觀點:

即便如傅仲敏所主張樂城公司存在多個被執行記錄,具備破產原因,則公司在符合破產條件的情況下,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即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按照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進而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單個或部分債權人起訴請求股東以其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援

案例二:

佛山市三水區雲東海街道興勝河五金加工廠與胡百健、龐文彬、於國安等買賣合同糾紛 案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2020)粵0607民初4274號

裁判觀點:

本案中,雖然被告胡百健、龐文彬、於國安、黃泰朝均未足額認繳被告歐瑞公司的出資,且均未屆出資期限(即2037年12月31日),但是本案並非被告歐瑞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歐瑞公司存在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胡百健、龐文彬、於國安、黃泰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符合上述情形,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二) 支援因存在其他執行終本案件認定股東加速出資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在有限數量的類案中,以下支援案例中存在數個二審改判案例(序號3-6),即一審未支援而二審支援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公司存在其他執行終本案件因此具備破產原因的觀點,最終改判股東加速出資。

案例三:

廈門鑫綠葉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巴寶馳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案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閩02民終3876號

裁判觀點:

二審:本案中,

鑫綠葉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在本案起訴之前以及訴訟過程中,巴寶馳公司作為多個案件的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均未發現巴寶馳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相關案件的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故應認定巴寶馳公司已經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加速到期的條件已經成就

,鑫綠葉公司有權請求巴寶馳公司的相關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一審認定巴寶馳公司享有期限利益,鑫綠葉公司不能要求相關股東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有誤,依法應予以糾正

案例四:

玉環縣南方交通汽配件廠、洛陽博途農業裝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案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豫03民終5838號

裁判觀點:

一審:

關於玉環縣汽配廠要求曹文克、曹燁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其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中,博途農業公司的章程記載,曹文克的認繳出資為7200萬,曹燁的認繳出資為800萬,出資期限均為2024年10月1日前,現出資期限未屆滿,玉環縣汽配廠要求曹文克、曹燁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缺乏依據

,對玉環縣汽配廠的該項訴求,該院不予支援…

二審:

根據本案查明的情況,多個法院,在多起執行案件中已經查明,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博途農業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博途農業公司及其股東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公司尚有足以清償本案所涉債務的資產,故應當認定博途農業公司已經具備破產原因

,該公司股東曹文克、曹燁未屆認繳期限的出資應視為已經到期,應當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對本案未清償的債務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五:

鄔文泉、王德才等加工合同糾紛 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粵01民終8057號

裁判觀點:

一審:

鄔文泉的其他訴訟請求,均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金芭公司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債務不能清償的具體範圍或具體金額,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鄔文泉可在本案債務不能清償後,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二審:

鄔文泉一審期間提交的金芭公司在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上的被執行人資訊,以及二審提交的金芭公司相關執行案件裁定書,能夠證明金芭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

。王德才、陳樹棟作為金芭公司現任股東,雖認繳出資期限至2037年方屆至,但本案現查明事實足以認定該兩股東對於其認繳出資已符合“加速到期”的條件。

案例六:

周景明與麥志明、關春燕、秦冰等民間借貸糾紛 案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粵06民終8865號

裁判觀點:

一審:

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迅諾公司無能力清償涉案債務,或迅諾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等股東出資應加速到期情形,故一審法院對周景明在案中對秦冰的訴求不予支援。在執行階段,如迅諾公司確無能力歸還債務,周景明可透過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等途徑救濟權利

二審:關於秦冰的責任問題。

根據(2020)粵0114執770號民事裁定的內容,迅諾公司作為該案的被執行人負有清償1412522元及相應利息的義務,該案執行法院經過查詢未能發現迅諾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麥志明作為迅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審時也確認迅諾公司的資產約20萬元。迅諾公司二審期間的舉證也只能反映其銀行賬戶的餘額為309906。75元,並不足以清償770號案1412522元本息的債務。

由此可見,迅諾公司缺乏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雖然秦冰的出資期限未到,但鑑於迅諾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又失去清償能力,若不能要求秦冰提前繳付出資,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

……

案例七:

黃小根、廣州新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案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2021)粵0111民初27053號

裁判觀點:

關於被告周金年、周成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新銳公司存在本院存在多個執行案件,經本院核查,上述案件的執行情況均因被告新銳公司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可以反映出被告新銳公司已經陷入債務執行不能的狀態。而依據新銳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其各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各股東也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其已經實際履行出資義務,該未出資的情形已經影響到了新銳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故而屬於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

,被告周金年、周成應在其各自認繳出資額50萬元範圍內對被告新銳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案例八:

劉鵬與上海亞昶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上海焮昶企業管理中心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滬0115民初11658號

裁判觀點:

本案被告亞昶行公司經另案多個生效判決認定,需承擔相應債務,且在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後,因亞昶行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終結執行。亞昶行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已經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喪失因繼續經營的可期清償債務能力,亞昶行公司實際上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

,其結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情形完全相同。

因此,亞昶行公司的該種情形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認定其股東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案例九:

六安市德福隆勞務有限公司、劉軍等買賣合同糾紛 案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2021)皖1502民初4815號

裁判觀點:

結合本案庭審及法院調查來看,

達俊市政公司並沒有正常經營,且存在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表明其未有經營好轉跡象,達俊市政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因此本院可以認定達俊市政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綜上,在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息與公司所承擔的外部債務清償責任相沖突時,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嶽運友、刁家桂作為股東雖未屆出資期限,但其應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十:

佛山樺銳化工貿易有限公司、肇慶市簡尊陶瓷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 案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

(2021)粵1204民初3565號

裁判觀點:

肇慶市簡尊陶瓷有限公司目前亦已因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未能完全清償債務,導致被多個債權人訴至人民法院;肇慶市簡尊陶瓷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相關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仍未發現其有財產可供執行。可見,肇慶市簡尊陶瓷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亦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執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一:

廣州德遠誠包裝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浩旺電路板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 案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

(2020)粵0608民初4031號

裁判觀點:

根據“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公佈的資訊顯示,被告浩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有多個案件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窮盡執行措施,被告浩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原告以被告浩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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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所述,《九民紀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出臺給債權人提供了“找股東還債”的新思路。相較於該制度項下常規的“

先起訴、等終本、再找股東

”的實現債權路徑,無疑本文中探討的債權人憑藉其他執行終本裁定“

起訴同時找股東

”的路徑會

更高效、更節約訴訟成本:債權人不僅節省了等待起訴債務人案件的判決、執行債務人財產的終本裁定、另行追加或起訴股東加速出資案件的裁判的超長時間,還節約了多階段案件的律師費、訴訟費的成本支出

然而,根據上述裁判案例,債權人“借蓬使風”的實現債權路徑有時候也會弄巧成拙:債權人主動提示了法庭債務人公司不僅存在原告一個債權人,目前股東認繳出資是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法庭可能會認為原告在訴訟階段直接把債務人公司股東列為被告,如判決股東加速出資,將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對於上述困境,筆者認為對於債權人來說,總體上是利大於弊的,並且

弊端的困境實際上並不是該種起訴路徑項下的特有困境,而存在於公司非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本身

。簡單來說,哪怕債權人是透過“先起訴、等終本、再找股東”的常規路徑,究竟是應當支援個人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還是需更為兼顧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這個困境仍然是存在的,這也是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與生俱來”的。事實上,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該制度項下的裁判傾向、裁判尺度也是不統一、反覆搖擺的:

往左一點,好像對其他沒想到、沒來得及起訴股東加速出資的債權人不公平;往右一點,好像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就失去了實踐意義,以致裁判結果大相徑庭的比比皆是

債務人已經 “負債累累”,債權人能否同時起訴股東請求加速出資

因此,筆者認為,在當前司法實踐現狀下,債權人一方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有效、高效地實現債權為訴訟目標,債務人公司資不抵債時可嘗試找股東的路徑,且具備“借蓬使風”的條件時當借則借;至於能否成功,則期冀於將來新公司法或司法解釋能夠予以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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