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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糾紛」辦了訂婚宴,但新郎不想結婚了,彩禮要退嗎?

作者:由 小趙案例解讀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03

訂婚給完彩禮結婚還給嗎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劉某和王某經人介紹認識,後雙方自由戀愛,兩個月後,兩人同居。

2021年6月,劉某送給王某一個金鐲子,價值兩萬元;

2021年7月,雙方舉行了訂婚宴,費用由劉某出,大約花費了兩萬元,收取了親戚、朋友的禮金大約三萬元。訂婚宴上,劉某父母給了王某六萬六千元的彩禮,以及兩萬兩千元的改口費等。

2021年8月,劉某和王某去外地某著名景區拍攝婚紗照,費用大約一萬元,由劉某承擔。但拍照期間,兩人發生了爭吵,劉某一氣之下,結束了拍攝,回到了家裡。此後,兩人便分居。但很快,王某發現其懷孕了,打電話告知劉某,但劉某聲稱,孩子不是自己的,而且自己也不想結婚了。王某非常生氣,到市醫院做了人流手術,花費了一萬元。

隨後,劉某帶著父母和王某一家商量彩禮退還事宜,王某一家不退彩禮,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金鐲子,彩禮,以及訂婚宴費用,婚紗照拍攝費用等。王某提起反訴,要求劉某支付流產相關的醫療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失費。

「彩禮糾紛」辦了訂婚宴,但新郎不想結婚了,彩禮要退嗎?

法院審理

1。劉某要求王某退還的金鐲子,彩禮以及各項費用等。

法院認為:劉某和王某雖然同居,但是時間比較短,且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劉某在訂婚宴前和訂婚宴時給與王某的金鐲子,以及彩禮,改口費等可以視為“有條件的贈與”,條件便是——成立婚姻關係。由於雙方並未並未登記結婚,因此王某需要退還劉某的金鐲子、彩禮、改口費等,十萬八千元。

但劉某主張的訂婚宴,婚紗照拍攝費用並不屬於此類費用,因此不予支援。至於其主張的三萬禮金由王某拿走,由於沒有證據,法院不予支援。

2。王某要求劉某支付的流產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

雖然劉某主張,王某的孩子並不是自己的,但由於其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進行反駁,故法院仍然推定,王某流產掉的孩子是劉某的,由於此次流產與劉某不想結婚有關,故其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另,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醫療費雙方各承擔一半。

至於誤工費,由於王某沒有拿出證據,證明這期間自己的工資收入因此減少,因此法院不予支援。

而精神損失費,法院酌情判決劉某向王某支付5000元。

「彩禮糾紛」辦了訂婚宴,但新郎不想結婚了,彩禮要退嗎?

法院判決:

1。王某向劉某退還金鐲子,彩禮錢以及改口費,共計十萬八千元;

2。劉某向王某賠償醫療費5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共計一萬元;

3。駁回劉某和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總結:

1。戀愛期間,數額較大轉賬、贈送禮物等行為,並不屬於無償贈與,在實務案件中,除了521,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贈與會被認定為無償贈與之外,其他不具有特殊意義的贈與都可能被認定為有償贈與,甚至民間借貸。

2。彩禮,也可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條件便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並未結婚,那麼除了法律中規定的,可以不予退還的情形外,一般都會判決退還。

不退還彩禮的情形包括:雙方已經結婚並且共同生活;或者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已經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