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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作者: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26

目的是為了算病句嗎

本文作者:劉秋蘇 文章來源:勞動法行天下

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僅供交流,如有異議請私信聯絡刪除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我們國家的律師職場劇並不多,僅有的也多是懸空劇。之前我看過《精英律師》,並且批判過勞動法的極其不專業:

《<精英律師>是勞動法律師嗎?但這樣普及無異於犯罪!》

,現在又看了這部《玫瑰之戰》。說實話,兩部劇都是極度懸空的,像連續劇中公司制的律師事務所非常少,並不符合中國3。6萬家律師事務所的現狀,甚至連1%都不到,會帶偏觀眾,讓很多觀眾認為這1%的律師事務所就是中國律師的全部,其實是大錯特錯。

作為勞動法專業律師,我只關注律政劇裡面有沒有勞動爭議案件,這也是促使我將連續劇看完的最主要動力。

《玫瑰之戰》是由三個中年人袁泉(飾演顧念)、黃曉明(飾演豐盛)、俞飛鴻(飾演令儀)主演的一部律政劇,涉及到的兩大律師事務所儀盛和與天倫乾坤,都是公司制的律師事務所。從勞動法的角度而言。該劇中涉及到律師入職、辭退、辭職、加班費以及律師代理的性騷擾。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多起案件。

下面我想簡單聊一聊這部劇中涉及到的勞動法問題,當然主要是挑刺指出錯誤。

一、因報道何子楓性騷擾白巧巧事件,沈沁一躍成為網路媒體達人(網紅),但其所在媒體公司卻認為沈沁出了風頭,部門主任嫉妒她,扣發了她的季度獎金,取消了其優秀員工的評選資格。沈沁一氣之下,寫了一封公開信,放到公司內部的社群網路上,結果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是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豐盛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合理性,沈沁也這麼認為,對沈沁說:“起訴你的公司,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我可以當你的代理律師。”接下來與對方代理律師朱曉曉進行律師談判,公司代理律師朱曉曉直接讓沈沁撤訴,沈沁不同意,朱曉曉就說法庭上見。之後和解,顧念對沈沁說要麼繼續工作,要麼拿賠償金,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錯誤1:直接說起訴公司,違反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仲裁前置,這是我國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的。如果直接起訴,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回起訴。

接著公司的代理律師朱曉曉直接讓沈沁撤訴,沈沁不同意,朱曉曉就說法庭上見。而法庭也是法院的審理案件場所,仲裁委的不叫法庭,叫仲裁庭。顧念顯然是懂勞動仲裁前置的,從後面的多個情節可以得出該結論。

錯誤2:在沒有分析公開信的內容、沒有看到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作為資深律師的豐盛直接斷定缺乏合理性,顧念也這麼認為,顯然缺少律師的嚴謹性。

劇中應該增加一些內容,至少要分析公開信的內容,

結合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式透過、內容是否合理以及規章制度是否告知沈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通知工會等多種因素,最終進行判斷。後來的情節發展,顯然存在不合法性

,而不僅僅是不合理。後來公司提交的沈沁簽名系偽造,就證明規章制度沒有告知勞動者,是不合法的。

錯誤3:顧念說要麼繼續工作,要麼拿賠償金,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錯誤的。

事實上,勞動合同早就解除了,

沈沁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那一刻起,雙方的勞動合同就已經解除。

此後勞動者的主張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顧念要麼拿賠償金,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畫蛇添足,“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去掉即可。

錯誤4:漏掉請求,未能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的作用是全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給當事人梳理事實、證據和請求的時候,要竭盡全力,要告知當事人可以去努力的方向。

在這個案件中,沈沁的獎金被扣掉是客觀事實,作為律師,一定要把要求公司支付獎金作為一項獨立的仲裁或者訴訟請求。但本案中,只提到賠償金,漏掉了獎金這一請求。

此外還可以提醒並詢問當事人是否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等請求。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二、律師助理蔣淑雯(女)從儀盛和律師事務所離職後,入職天倫乾坤律師事務所。在天倫乾坤律師事務所主任宋嘉辰授意下,由方旭代理,向儀盛和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函,認為豐盛、令儀(女)、李大為對其性騷擾。方旭先說蔣淑雯要起訴儀盛和與高層性騷擾,後來又說代表蔣淑雯,準備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說她拒絕性騷擾而遭到了辭退。令儀說業務不行把她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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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份律師函太不堪入目,所以想先說說律師函的錯誤、不規範的地方。

錯誤5:律師函缺少日期。

法律文書的基本格式中,

日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主要內容

,應當在最後一行註明年月日。

錯誤6:律師函中的律師姓名列印後,應當加上律師簽字。

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國有企業改制與相關公司治理業務操作指引》(2013年8月19日釋出)

第48條 法律意見書一般應由首部、主文和結尾組成。

首部包括標題和檔案編號,標題一般採用“××律師事務所關於××事項的法律意見書”的形式,編號可以採用本所編號規則;結尾供法律意見書的簽署之用,應當說明法律意見書的文字份數,

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由經辦律師加蓋人名章(或採用列印律師姓名加律師簽字的形式),並註明出具日期。

這種情況下,律師簽名或者蓋自己的印章都可以。之所以簽名或者加蓋人名章,是因為

律師函有著更強的個人屬性

,譬如在代理或者辯護的時候往往可以說本代理人、本辯護人認為等,在律師函、法律意見書中也往往說本律師認為(如上圖)。

錯誤7:律師函中律師事務所蓋章沒有居中且太靠右。

公章(在公章的周圍有字而中間沒有字的情形下)應當是

騎年蓋月

,且不能超出列印的字的最右側。

可以參照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實施,國家標準號:GB/T 9704—2012)

7。3。5。1 加蓋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錯誤8:律師函中病句頻出且標點符號錯誤。

如“非但儀盛和律師事務所還要求與其終止勞動合同”中,應在非但後面加上“如此,”;“敦促貴方執行勞動糾紛事宜等事宜”應去掉前面的“事宜”;“職場性騷擾,的精神損失”的“,”應為多餘等。

錯誤9:律師函中勞動合同結束情況描述前後矛盾。

前說蔣淑雯

不得已離職

,接著表述為律師事務所

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最後說

因此終止勞動合同

,我們來看一下結束方式,居然說了三種,即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勸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終止應該也是錯誤的,應該是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甚至還出現

“為了索要勞動報酬,多次提出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

,真的讓人慾哭無淚。律師函簡直是滿嘴跑火車。終止勞動合同,委託人有權要求勞動報酬,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委託人應當主張賠償金以及勞動報酬。

錯誤10:律師函中強調“以EMS特快專遞方式送達”,事實上卻是方旭面送豐盛的。

錯誤11:律師函中缺少委託人的請求。

律師函目的是什麼?不單單是警告,更多的時候是促進問題的解決。因此,當事人的目的以及請求極為重要,需要讓對方明白你想要什麼,不能讀完後不知所云。這份律師函,我總結了一下,

應該主張勞動報酬、賠償金和基於性騷擾下的精神損失。

其實,這份律師函還有不少錯誤,就不再列舉。堂堂政法大學畢業的律師,居然寫的還不如小學生,直教人一聲嘆息。

錯誤12:顧念說:“那就等仲裁庭判決吧”!

裁決和判決,兩個決不一樣。記住這樣一句話就行了:

仲裁委是裁決,人民法院是判決。

三、方旭被天倫乾坤律師事務所解除勞動合同後,向律所進行協商,後倫乾坤律師事務所恢復他的勞動關係,他卻將辭職信交給該所主任宋嘉辰職。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錯誤13:顧念說:“繼續履行他的勞務合同”不正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關係屬於勞動合同關係,怎麼會突然冒出來勞務合同呢?說出這句不專業的話,怪誰呢?肯定不能怪袁泉,她是不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的。應該修改為“繼續履行他的勞動合同”。

此外,該劇中還出現天倫乾坤律師事務所主任宋嘉辰得知

加班費

未予發放,在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前說收到了一些律師的投訴,說近三個月的加班費沒發,出差的差旅費的票沒報銷,當場組織計算併發放加班費;還涉及到程總

勞動爭議案

(具體不詳);女員工因為長得太漂亮被

解除勞動合同

(說實話看不出來多漂亮);儀盛和律所

解僱顧念

等。但我實在沒有精力了再挑錯了,各位如果感興趣的話,不妨去看《玫瑰之戰》。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

法律不是兒戲,希望今後再拍攝法律劇的時候,多用點心,更加專業和盡責一點吧!我突然想到,這部連續劇應該會有法律人士的介入,於是重新找出來片尾,果不其然,居然有

兩個律師事務所的12位法律顧問和公司的2位法務!!!其中致諾律師事務所8位。盈科律師事務所的4位均為娛樂法團隊成員。

當然,對於勞動法,還是差點意思。截圖如下:

13處錯誤!熱劇《玫瑰之戰》有多離譜?大律所這樣辦勞動爭議案?